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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公布《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本办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本办法旨在系统性防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涵盖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大领域,以保障人民健康与生活安宁。办法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落地的监管体系,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作为地方规章,本办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突出源头防控与社会共治,通过划定声环境功能区、推进宁静区域建设、强化施工与交通噪声管理、规范社会生活噪声行为等举措,形成全过程管控链条。同时,本办法引入数字化治理手段,推动监测网络建设与数据共享,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构建噪声污染防治的协同监管与责任体系

本办法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基层自治组织协助的三级工作架构,并将噪声防治目标纳入美丽浙江考核,保障经费投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分领域监管,形成职责明晰、协同联动的治理格局。

强化重点领域噪声管控与源头治理

在建筑施工方面,本办法严格限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夜间施工,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重点区域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交通运输领域,要求新建交通干线合理选线并设置隔声屏障。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对高音喇叭使用、室内装修时段、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活动音量等作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从源头减少噪声扰民。

推动宁静环境共建与纠纷基层化解

本办法倡导开展宁静小区、宁静工厂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引导文化场所与景区营造安静氛围。同时,将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纠纷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人的劝阻调解责任,并建立报告投诉处理机制,推动将装修、宠物饲养等易产生噪声的事项纳入居民管理规约,促进公众自觉维护宁静环境。

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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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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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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