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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2026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条例系淄博市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本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安全可靠的原则,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职责,以及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条例从规划建设、设施管理、养护维修、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了全链条管理机制,并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内涝防治、智慧化管理、公众参与等提出要求,旨在全面提升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规划建设与移交机制

本条例规定,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设施应与道路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并鼓励采用多杆合一、管线共廊等集约化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在规划设计阶段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对移交事项达成一致并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设施使用与保护规范

本条例对城市道路、排水和照明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分别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审批要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明确禁止擅自占用或挖掘、擅自开设路口、超限车辆擅自行驶等十类行为。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公示、封闭施工、扬尘控制等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竣工三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水质须符合标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排水户须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擅自拆除、接用电源或在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行为。

养护维修与应急处置

本条例确立了分类负责的养护管理体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养护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由所有权人负责,特许经营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养护维修单位须编制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施工应避开交通高峰,采取低噪声、防扬尘措施。条例还要求建立安全运行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检测评估,并针对窨井盖松动异响、树木遮挡照明等具体问题规定了处理规则。城市管理部门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养护维修单位亦须制定本单位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该条例是淄博市首部系统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该领域综合性立法空白,为城市道路、排水及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条例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全过程管理要求,有助于解决以往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方面,条例将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风险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演练等上升为法定制度,强化了建设、养护单位的责任约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因设施老化、管理缺位引发的公共安全风险。同时,条例对无障碍设施同步建设、排水防涝能力提升、智慧化管理推进等内容作出规定,回应了城市品质提升和韧性建设的现实需求,对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此外,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投保公众责任险,引入市场化机制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管,有助于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众监督的共建共治格局,为其他城市的地方立法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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