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0号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本条例系为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与管理而制定,旨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本规定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分级分类、分区管控及保护管理要求,构建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确立了以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主、多部门协同的监督管理体制。同时,本规定对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监测网络建设、人为活动管控、应急处置及违法责任等作出系统安排,以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本规定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异化的管控措施。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仅允许特定保护性活动及符合国家安全战略的必要项目;一般控制区则允许开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及科普旅游等公共服务活动。对于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地下分布或具有明显季节性规律的区域,经科学论证可实施差别化管控。
本规定明确了国家级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流程及命名规则。国家级保护区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保护区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评审后报省级政府批准。保护区规划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依法公开。
本规定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完善监测网络体系与生态修复机制。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海警机构负责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执法,公安机关可设置工作站点开展生态警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开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