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黄冈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群,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
本条例系黄冈市首部针对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共三十一条,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本《条例》以“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为原则,系统构建了覆盖全域的保护管理体系。本《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及古树群的认定标准与分级保护制度,其中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及所有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同时,本《条例》围绕“一树一档”动态监测、保护范围划定、养护责任制落实、禁止性行为清单、移植采伐审批及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百年的树木纳入后续资源管理,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追责的闭环保护机制。
本《条例》根据树龄将古树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并规定古树群按其最高等级整体保护。在管理架构上,本《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林长制统筹、林业与城管部门分城区内外主管的职责分工,同时明确养护责任人的九类具体情形,要求签订日常养护协议,确保每一株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详细列举了非法买卖、剥皮挖根、灌注有毒物质、非通透性硬化地面等七类禁止行为。针对建设项目选址避让、移植审批的三种特殊情形、采伐仅限于重大疫情与抢险救灾等进行了严格约束。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本《条例》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挖掘历史文化价值、建设古树公园及开展传统经济树种生产经营等合理利用活动,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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