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四川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四川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现象。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本办法是四川省为规范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依法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本方法明确了认定与鉴定两种工作机制的适用情形与程序分工:对于不具有争议、非关键专门性问题,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建认定委员会开展认定;对于复杂专门性问题,则由办案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方法系统规定了申请受理、技术审查、专家论证、集体会审等工作环节,设定了认定期限与鉴定时限,并建立了回避、终止认定、经费保障及业务培训等配套制度,为全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依据。
本方法将耕地破坏程度判别划分为认定与鉴定两条路径。认定工作由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的认定委员会负责,适用于可直接依据客观证据和专家论证得出结论的不具有争议、非关键专门性问题。对于不符合认定情形的复杂事项,则由办案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开展专业鉴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方法规定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和出具意见四个环节。技术审查阶段须组织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分别为踏勘至少1名、审查论证3至5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案情特别复杂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则应在委托书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本方法设立了终止认定机制,在出具意见前若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申请单位提交撤销申请及验收意见,认定委员会可终止认定。在组织保障方面,本方法明确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要求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申请鉴定资质,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鉴定名册并公告,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协作以提升专业能力。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四川省在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领域的制度空白,为办理涉嫌耕地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技术与程序指引。该办法通过区分认定与鉴定两种机制,既提高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的处理效率,又保障了复杂专门性问题的专业判断权威性,实现了行政资源与司法需求的有效衔接。该办法强化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统一的申请渠道和流转程序,有助于解决以往实践中存在的认定标准不一、程序不明、周期过长等问题,对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具有重要的制度支撑作用。同时,该办法通过设立终止认定机制,鼓励违法当事人主动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体现了惩处与修复并重的治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