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浙江省水利厅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制定《浙江省河湖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依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对全省河湖管理权限进行系统梳理和细化规定,旨在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在规划编制、管理范围划定、建设项目审批、活动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边界。本通知涵盖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范围划定公布、涉河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与备案、临时工程及活动审批、规划同意书签署以及区域水系调整方案审批等核心管理环节,按照河道等级和事项性质,将审批权限分别赋予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规定了征求意见、初审、备案等程序性要求,以实现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河湖管理体系。
规划编制与管理范围划定
本通知规定河湖保护治理规划按河道级别分级编制与批准,省级河道规划一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起止点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类涉河专项规划须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原编制部门意见。河湖管理范围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省级和市级河道在公布前需分别征求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本通知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分为省、市、县三级。占用重要河湖水域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省直管海塘或特定引水枢纽等情形,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规模或影响相对较大的项目报市级审批,一般项目报县级审批。对于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已进行防洪影响论证的,不再单独办理方案审批,占用河湖水域的需同步落实等效替代或功能补救措施。
施工管理、活动审批与规划同意书
本通知要求涉河工程施工方案向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汛期施工的须明确安全度汛措施。临时工程及采砂、取土等活动一般由县级审批,其中市直管河湖相关事项提级至市级审批。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等水工程,需按河道等级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区域水系调整方案须经原规划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