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充分挖掘培育我省森林“四库”价值,制定《河北省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挖掘培育我省森林“四库”价值,推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林改发〔2025〕56号)相关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激发林下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发展之路,更加注重“提质”“兴业”“利民”,多用改革的办法用活林草资源,壮大林草产业。以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为总原则,以深化改革创新和政策驱动为主抓手,积极破除限制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壁垒,形成我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到2030年,我省林下经济产业年产值显著提升,系统、科学、规范的林下空间利用机制基本建立,资金、科技、用地等要素保障明显增强,合作经营模式更加多元,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健康、稳定、高效的产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一)强化规划支撑。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性作用,结合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经营者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林地、园地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活动。

(二)分级利用林地类型。发展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开展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林下经济活动;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除国家规定特殊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等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限制性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国家规定特殊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以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等禁止开展林下种养活动(详见附件《河北省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范围及要求》)。各地应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农民种养传统,在不与《河北省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范围及要求》冲突的情况下,以县为单位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

(三)明确林地使用规范。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的,要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且不得影响森林整体功能发挥。利用人工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的,鼓励经营者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在满足森林培育方向的基础上自主开展林下经济经营活动,需要间伐林木发展林下经济的,抚育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在新造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造林3年后要达到《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建设标准要求1。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细化不同森林类型、不同发育阶段抚育经营应保留的株数和郁闭度等要求,并履行管理职责。

(四)做好林业直服用地保障。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生产道路、管护设施、生产资料用房和贮存场(库、室)、安置的移动设施(装置)以及为满足直服设施需求而配套设置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类辅助设施,均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相关用地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LY/T 3426-2025)》标准要求的,按照林业直服用地办理许可手续。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的,在按要求开展抚育间伐或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后,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搭建塑料大棚。

三、支持开展合作经营

(五)放活林地经营权。全面实行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持续放活林地经营权,充分赋予经营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权能。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积极推动林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市场化、信息化。加强对林地经营权的权益保障,给予其平等保护,鼓励支持林地经营权权利人行使权利。

(六)鼓励开展合作经营。加快完善林地流转、利益联结、效益分配等机制,支持市场主体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合作开展森林经营和发展林下经济,积极发展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释放规模经营效应。探索开展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允许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国有林场在科学划定林下经济活动适宜区域后,可根据资源条件和乡村产业需求发展林下经济及林下产品精深加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康养、休闲旅游、自然教育等业态。积极推广我省“国有林场带民营”模式,发挥国有林场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带动生态培育、绿色防控、智能监测、轮作轮养等林下经济技术普及,“场村合作”共建高标准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四、支持林权“收储+”经营

(七)支持开展林权收储。鼓励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开展林权收储业务,拓展林下空间,通过租赁、转让、合作等方式发展林下经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综合考虑林分质量、区位条件、生态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评估定价体系,探索形成合理基准价格与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省内外具备专业评估能力和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八)支持建设“林业标准地”2。鼓励林权收储机构按照林业生产企业需求,修筑必要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配套必要的用于林下经济产品加工、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科普的建设用地,通过建设水、电、路、网、房等配套基础设施打造“林业标准地”,为林业生产企业提供“定制服务”,并以差异化标准,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与林业生产企业开展合作,实现林业生产企业“拎包入住”。各地可按照规定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金融支持等方面对“林业标准地”建设项目予以帮扶,形成政策合力,促进项目落地落实。

五、提升市场竞争力

(九)提高林下种养殖标准化水平。加强乡土优良品种的保护与利用,健全覆盖林下种养殖全环节的技术标准,包括种苗培育、环境调控、投入品使用、产品加工等环节。探索建立科学的森林复合经营模式,充分保障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林下种植产品质量,推动林下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稳定、可持续。将林下养殖统筹纳入良种培育推广、动物防疫、加工流通和绿色循环发展体系,促进林下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动一批用于林下种植、养殖的先进机械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鼓励研发和推广适应林地环境的轻简化、智能化机械装备。鼓励林下中药材经营企业建设中药材GAP3基地,加强种植、养殖、采集、包装、贮藏、运输等环节危害控制,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促进林下产业融合。推动林下经济产业延链补链,加快形成上下游结合、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良好格局。鼓励深加工企业在林下经济产品主产区建设初加工基地,并在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优质林下初级产品在食品加工、药材产业、生物化工、动物饲料等领域的应用。支持依托森林资源和林下经济基地,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生态教育等业态,探索实施我省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4实现探索项目,推动林下生态价值转化。 

(十一)加强产销对接。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式”生产,稳定产销关系。鼓励开展绿色、有机、生态产品等认证以及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积极培育区域公共品牌,提升产业附加值与市场认可度。拓展多元化产销渠道,组织林下经济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专业展会,推介宣传优质产品。引导企业与大型产销平台联结,发展线上线下融合销售模式,推动林下产品生产端和消费端高效对接,扩大林下产品市场需求。

六、加强支撑保障

(十二)强化林下经济科技支撑。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发挥人才与技术优势,开展林下经济关键技术研究。依托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开展先进成熟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完善我省林下经济标准体系,鼓励支持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林下经济标准制定。深化科技惠民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专家服务团深入林区一线,面向企业、合作社、基层技术骨干及广大林农,开展技术培训和产业政策解读,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带头人。

(十三)构建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现行财政支持政策,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在政策框架内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积极谋划林下经济相关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提升林下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引导规模化林下经济基地提质增效,建设一批示范带动性强的高标准林下经济基地。加强金融赋能,用好人民银行再贴现、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林下经济产业创新信贷产品,推动林下经济产品、林下空间经营权及收益权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下经济特色保险产品创新工作,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林下经济保险产品体系。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推动绿色发展、助力农民增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等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着力解决困扰林下经济发展“瓶颈”,更好发挥森林“粮库”“钱库”作用。要将发展林下经济纳入林草领域“十五五”重点工作,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支持政策。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政策合力,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积极挖掘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有益经验,并做好宣传推广,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下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附件1

河北省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范围及要求

一、优先利用林地范围

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二、限制利用林地范围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2.除国家规定特殊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在上述区域开展林下经营活动,需遵守以下要求:

1.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

2.在除国家规定特殊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3.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4.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5.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饮用水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三、禁止利用林地范围

林下种养活动禁止在以下林地开展: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2.国家规定特殊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

3.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4.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以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附件2

注 释 

1.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利用新造林发展林下经济的,造林3年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达到建设标准要求:

(1)郁闭度。乔木树种造林小班郁闭度达到0.2(含)以上。

(2)盖度。寒温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等灌木树种(乔灌混交)造林小班盖度达到40%(含)以上。

(3)造林株数保存率。中温带区、暖温带区、亚热带区、热带区,造林株数保存率在80%(含)以上;寒温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造林株数保存率在65%(含)以上;寒温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等地区,乔、灌木树种一同纳入造林株数保存率计算。

2.林业标准地是指依托林业资源,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林地规模化流转基础上,设置控制性指标,统一按照一定标准建设水、电、路、网、房等基础设施,满足社会资本“拎包入住”开展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竹木加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具体包括规模化经营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林地标准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和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基础,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高档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中药材GAP是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规范》规定,“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同时,根据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支持引导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植(殖)基地和合作社,科学合理利用荒山、林地资源建设生态种植基地,推进中药材GAP规范种植管理。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

4.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全称是The Value of Ecosystem Product in specific geographic units),是指在特定地域内对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合理化利用的成本,以及相关生态产业的未来可预期市场收益。VEP的核算结果强调精准性和地域性,广泛应用于经营开发、担保信贷和权益交易等领域。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