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大运河夏津县白庄至德城区第三店村德州段遗存河道等相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旨在加强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其合理传承与活化利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条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立“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全面规范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规划编制、名录管理、专家咨询、保护修缮、非遗传承、文旅融合及监督管理等制度。职责划分覆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本《条例》将保护对象从河道、水工设施等物质遗存拓展至传统技艺、地名文化、老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伴生资源,力图维系大运河文化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
本《条例》建立了以保护名录为核心的管理框架,要求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度,并引入专家咨询机制,确保在规划变更、名录调整等重大事项决策前能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同时,本《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须进行遗产影响评价,并对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严格实行考古前置程序。
本《条例》要求重点发掘、研究与展示德州扒鸡制作技艺、德州黑陶、德州杂技等极具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传承人培养与后继人才建设。在活化利用层面,本《条例》鼓励依托苏禄王墓、四女寺枢纽等特色资源打造专题场馆,开发文化创意与休闲旅游新业态,并推动数字化建设与大运河文化资源的区域共享。
该条例作为德州市首部专注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该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该条例的施行,为系统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管理权责交叉、保护利用缺乏统筹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有力保障德州段运河及其沿线伴生文化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该条例通过设立保护责任人制度、联动监管机制及公益诉讼条款,显著强化了多部门协同保护效能与社会监督力度。在文化传承方面,该条例将德州杂技、窑红绿彩、船工号子等非遗项目置于突出地位,有利于抢救濒危技艺、培育地方文化品牌。此外,该条例将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红色资源运用、精品旅游线路开发紧密结合,规定推动“两河牵手”等工程,有助于在守牢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其他沿运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