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大运河夏津县白庄至德城区第三店村德州段遗存河道等相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旨在加强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其合理传承与活化利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条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立“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全面规范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规划编制、名录管理、专家咨询、保护修缮、非遗传承、文旅融合及监督管理等制度。职责划分覆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本《条例》将保护对象从河道、水工设施等物质遗存拓展至传统技艺、地名文化、老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伴生资源,力图维系大运河文化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
本《条例》建立了以保护名录为核心的管理框架,要求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度,并引入专家咨询机制,确保在规划变更、名录调整等重大事项决策前能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同时,本《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须进行遗产影响评价,并对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严格实行考古前置程序。
本《条例》要求重点发掘、研究与展示德州扒鸡制作技艺、德州黑陶、德州杂技等极具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传承人培养与后继人才建设。在活化利用层面,本《条例》鼓励依托苏禄王墓、四女寺枢纽等特色资源打造专题场馆,开发文化创意与休闲旅游新业态,并推动数字化建设与大运河文化资源的区域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