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26,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工作。本规范以GB 3095为依据,系统界定了点位、城市及区域三类评价范围,明确了基本评价项目与其他评价项目的设置,并针对现状评价与变化趋势评价分别确立了单项目评价、多项目综合评价及Spearman秩相关系数趋势判定等方法。同时,本规范对数据统计的有效性、完整性及修约规则提出了统一要求,并以附录形式详列了数据统计方法、趋势分析计算流程以及用于不同地区间空气质量状况比较的评价方法,为评价结果的统一性与可比性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规范将评价范围划分为点位、城市和区域三个层级,分别对应不同空间尺度的空气质量评估需求。评价项目分为基本评价项目和其他评价项目,基本项目涵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等六项主要污染物,其他项目则包括总悬浮颗粒物、铅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管理需求选用。
本规范确立了现状评价与变化趋势评价两大评价路径。现状评价包含单项目评价和多项目综合评价,通过浓度达标判断、超标倍数计算及达标率统计来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变化趋势评价则运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对污染物浓度的长期变化进行统计显著性判定。在数据统计方面,本规范严格规定了各评价时段内污染物浓度统计的有效性底线、完整性要求和数值修约规则,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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