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8-18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皖自然资管函〔2026〕406号
  2. 2026-02-12 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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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12-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2月12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健全存量建筑改造利用工作机制,助力城市更新,制定《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本指引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存量建筑:1.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2.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合规建筑。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立足本省存量建筑改造利用的实际需要,系统构建了改变使用功能的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机制。本指引围绕简化审批流程、明确管理边界、打通堵点难点的目标,划分了适用情形与范围,确立了正面清单直接办理、负面清单不予受理、清单外情形通过“变更函询”或“部门联审”分类处置的基本框架,并对配套设施增设、审查时限、解释权限和有效期等作出了规定,力求在守住安全底线和规划刚性约束的前提下,为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实施路径。

确立正负面清单分类管理模式

本指引将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形纳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对于符合规划要求且对周边无严重影响的正面清单项目,产权人可直接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和消防审查验收等手续,无须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于纳入负面清单的擅自调整功能行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不予受理相关建设手续。

建立清单外情形联合审查机制

针对正负面清单之外难以直接判定的情形,本指引设定了两种办理渠道。一是“变更函询”方式,有关部门需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复函;二是“部门联审”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保障审查效率。

明确适用边界与配套管理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办理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等手续的存量建筑功能变更行为。同时规定,增设停车、消防、体育、绿化景观等配套设施且不影响防火间距与消防、市政通道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推进。本指引由省级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分工解释,各市可因地制宜增设清单情形并细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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