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立足菏泽实际,围绕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全链条法治框架。本条例确立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强调生态功能与景观效果相统一,注重彰显牡丹之都的城市风貌。条例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化用地指标控制、工程同步建设与验收公示、养护管理责任划分、永久性绿地保护、禁止行为清单直至法律责任追究,均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事业,推广先进养护技术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本条例要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建设上强调借势原有地形地貌与历史文化遗存,利用城市腾退地、边角地等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公园内应配建海绵体雨水滞留设施。条例鼓励科学栽植牡丹、芍药、木瓜等特色植物,推动建设特色公园及林荫绿道系统;新建、改建主次干道应配套建设行道树和绿化带,提倡种植双排以上冠大荫浓的树种。同时鼓励建筑物立体绿化、通透式庭院绿化及绿地开放共享,并要求公共场所停车场配植庇荫乔木和建设绿化隔离带。
本条例按绿地权属和类型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人,规定其须按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病虫害防治、缺株补植和设施修复。条例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河湖堤岸湿地及成片林等区域纳入永久保护范围,其确定与变更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绿化用地,确需实施的须经审批、公示并采取补救措施。条例还明确了敷设管线避让树木、含融雪剂积雪不得堆放树穴绿地、抢险救灾可先行处理等具体规范,并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