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及其保障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本条例立足山东省文物资源禀赋与保护实践,系统构建了涵盖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及民间收藏、研究与利用等全链条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本细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确立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并强调文物保护的公益属性和全民参与原则。
本规范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明确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权限和程序,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掘、倾倒危险品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旧城区改建和成片开发须事先完成文物调查,未定级文物须每五年滚动核定公布,逐步提升保护级别。
本意见实行严格的考古发掘报批制度,要求可能存有地下文物的区域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须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工作。出土、出水文物须移交指定国有收藏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
本办法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建立档案与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禁止国有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与非国有收藏单位交换。同时,文物销售和拍卖实行许可证制度,文物行政部门人员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二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文物营利性活动。
本导则要求深入挖掘阐释史前文化、儒家文化、红色文化等齐鲁特色文化内涵,支持博物馆多元化建设,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拓展沉浸式展示场景,并推动文物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文物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