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2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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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23

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

殡葬管理条例

本条例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原则,将遗体接运、火化、生态安葬等纳入基础服务清单,逐步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实行严格管控。殡葬设施建设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均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禁止新设立营利性机构,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备案管理,不得向村民以外人员提供墓穴。 在服务规范上,明确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核心服务由殡仪馆专属提供,严格死亡证明出具与遗体处置流程,推行海葬、树葬等生态安葬方式,限制公墓墓位面积和墓碑高度,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 20 年。同时规范丧事活动,禁止大操大办、违规收费等行为,殡葬相关服务机构和个人需备案管理。 监管方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清单化管理、随机抽查和信用惩戒,明确对违规建设殡葬设施、超标准安葬、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对垄断经营、侵害丧属权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兼顾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尊重与移风易俗引导,构建规范有序、公益惠民的殡葬管理体系。

2025年12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政策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严守底线为原则。

01 核心解决

关于“一户多宅”问题
关于农房用地未经审批问题
关于农房未经规划审批问题
关于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

02 适用范围

本通知政策适用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建农房不适用。地方有相关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办理。

03 政策影响

该通知系统性地为化解宅基地和农房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处理路径和操作规范,有助于加快全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进程,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并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产权基础支撑。同时,通过设立负面清单,严守了土地管理和规划的政策底线。

2026年1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

内容概述

本办法旨在强化水资源管理,推动节约用水和高效利用。该文件明确了考核目标、内容、方式及结果应用,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强调对水资源使用进行严格约束,并通过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提升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增强地方政府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同时,通过考核机制促进节水技术推广和水环境保护,有助于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升整体生态环境质量。对于相关行业和领域,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026年1月4日
自然资源部

做好2025年度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成果上图入库工作

试点城市需依据《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块(项目)上图入库工作方案(试行)》及《关于做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政策评估和数据更新工作的函》的要求,对照优化后的《低效用地基本信息属性结构描述表》,将试点以来认定的低效用地地块和再开发项目统一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025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长株潭生态绿心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01 政策背景

为支持长株潭生态绿心探索绿色转型发展新模式,建设高度城市化地区的生态安全屏障、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研发创新基地、城乡融合宜居宜游的美丽幸福花园,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本方案。

0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湖南省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交汇地带的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

03 主要内容

统筹生态与安全,厚植绿心绿色底色

改善绿心生态环境:加强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水环境治理、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
提升绿心生态品质:实施重大生态工程、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增强绿心安全韧性:完善绿心生态安全格局、大力推进韧性城市建设。

统筹生态与生产,强化绿心产业支撑

大力发展生态产业:提升生态农林产业、发展生态文旅产业。
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强化技术创新引领、推动产业数智赋能、培育壮大未来产业。

统筹生态与生活,促进绿心提质惠民

完善绿色基础设施: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加快发展绿色能源、健全环境基础设施。
推动城乡绿色发展: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参与。

探索绿色转型发展新模式

强化区域协同:组织管理协同、生态治理协同、产业创新协同。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夯实核算基础、强化经营开发、完善生态补偿。
完善要素保障制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人才供给保障。

04 影响意义

该方案旨在推动长株潭生态绿心加快绿色转型发展,严守国土空间规划底线管控要求,对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的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协同路径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26年1月1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提升乡村地区规划实施效能 打通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的指导意见

01 政策概述

该指导意见旨在深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效能,推动首都乡村振兴。其核心原则是分类施策、降本增效、动态协同,以打通项目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02 核心政策要点

加强规划引领与要素统筹

空间引导:引导项目向乡镇集中建设区和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统筹优化居住、产业、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空间。
要素统筹:坚持“村地区管”,在总量控制下统筹使用城乡建设用地等指标,优先保障乡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及农业新质生产力的空间供给。
品质提升:加强风貌保护与引导,防止大拆大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进“平急两用”设施建设。

分区分类明确项目实施路径

乡镇集中建设区内项目:根据控规批复情况,对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可无需或编制简化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村庄建设边界内项目:对中小型农村公共公益及产业项目(地上面积分别不超过2000㎡和10000㎡),无需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可直接编制建设方案。
村庄建设边界外项目:对点状配套设施等项目分类管理,部分无需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部分需按需编制。
其他情形:重大项目需编制选址方案,符合简易低风险或规划许可豁免政策的项目可直接审批或报备实施。

提高规划实用性与审批效率

简化编制内容: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可精炼简化,采用“菜单式”专项内容按需确定深度,压缩编审周期。
完善实施保障:加强数据纳入“一张图”系统监督,强化市级统筹协调,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并发挥责任规划师等多师协同的技术赋能作用。

03 政策影响

该指导意见通过细化项目分类管理规则、简化审批流程、鼓励规划编制弹性化,旨在显著降低乡村项目落地成本,提高规划实施效能与审批效率,为首都乡村建设提供清晰的规划实施指引和制度保障。

2026年1月7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01 核心政策要点

明确概念与类型

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指在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乡村旅游、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点状布局用地。分为两类:

1.建设用地类: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服务于农产品加工、智慧农业、科研、林下经济、乡村旅游、科普研学、“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
2.非建设用地类:按原地类管理,包括设施农业用地、林服设施用地及其他小微配套设施用地。

适用范围与准入管理

适用于除核心区外的全市各区。
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需依据《北京市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正负面清单》进行功能引导和准入管理。
项目准入需以乡村地区空间规划为基础,结合相关行业规划、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进行统筹把关。

规模与布局管控

布局原则: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等底线前提下,优先在“百千工程”示范片区、乡村旅游重点片区等重点区域布局。
规模管控
建设用地类:优先服务于土地流转面积20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空间。建筑主体地块总面积不得超过土地流转面积的0.5%且最大不超过10亩。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0.8,层数不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9米。
非建设用地类:设施农业及林服设施用地按现行政策管理。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单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不超过200平方米,同一功能设施相隔距离原则上不低于500米。

审批流程简化

建设用地类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项目论证报告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利用存量或低效用地且符合标准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区政府批准;需新增用地或超出标准的,需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非建设用地类项目:设施农业及林服设施用地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监管与责任

强化市级指导监督,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监测评估和违法处置。
压实区、乡镇(街道)属地主体责任,规范决策程序,加强项目谋划与运营监管。
严禁以点状配套设施用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得用于民宿、自住、租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坚决遏制“大棚房”等违法建设行为。
2025年12月31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无手续建筑认定处理指导意见(试行)

01 政策背景

为推动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02 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确认的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但更新范围内的建筑物涉及审批手续缺失、审批手续不全或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情形(上述情形统称为无手续建筑),需由各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的,适用本意见。

03 主要内容

工作原则

调查工作原则: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认定工作原则:遵循依法依规、规划引领、公平公正、稳妥审慎的原则。调查认定工作要与安全隐患排查及消隐工作进行有序衔接,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形成闭环机制。

工作程序

全面调查

1.调查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查阅调取有关档案材料、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项目主体开展测绘、评估等。
2.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范围内涉及无手续建筑的建设时点及处置时点相关情况。
3.调查结论: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各区明确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包括两种:一是经调查符合现状认定情形标准的,按照现状认定;二是经调查属于依法处罚情形,移送有权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认定处置

1.一般程序:根据调查结论,分类开展认定和处置工作。调查认为符合现状认定的,各区组织对调查情况及调查结论进行研究明确意见。经各区研究同意现状认定意见的,明确“同意现状认定意见,可以纳入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意见。属于依法处罚(包括不予处罚),全部处罚内容均履行到位后,可以启动后续处置工作。
2.特殊情形:经各区研究未通过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

结果公示

1.公示程序:各区同意按现状认定后,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公示栏、门户网站或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上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调查结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纳入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2.异议处理:存在异议的,及时组织研究处理。经研究,未采纳异议意见不调整分类的,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沟通一致的,及时推进下一步工作;沟通不一致,涉及经济纠纷、法院裁决或第三方相关权益,以及异议问题不涉及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问题的,应当及时研究并稳妥处置。经研究,拟调整分类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认定处置和结果公示程序。

认定情形

现状认定
经调查,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手续建筑,可以启动认定。经各区研究同意按现状认定的,相关建筑规模应纳入该项目现状建筑规模底数。

1.建设时间早于特定法规施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首都功能核心区内为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调查时未发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2.符合现行豁免政策:符合无需或豁免办理规划许可,以及无需变更规划许可等现行政策。
3.用途转换符合政策:已取得规划许可并按许可进行建设,实际现状用途与原批准内容不一致,但符合城市更新和用途转换兼容等相关政策,不属于负面清单情形的。
4.取得历史批准文件:建设前取得了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规划文件或规划意见,且现状规模与原批准意见一致,符合建设时点的法定规划,或经研究现状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5.保障城市运行与民生需求: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切实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或基本民生需求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区级及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类、环境提升类项目。

依法处罚
经调查,不属于现状认定情形,且违反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有权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有权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轻微免罚慎罚、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

04 影响意义

本指导意见为北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无手续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工作流程,有助于规范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推动存量空间资源合法、高效利用,同时兼顾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五年。

2025年12月25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导意见、流程指引及案例指引

01 政策概述

该系列文件旨在深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通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建筑更新三个阶段,推动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以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激发城市活力。

02 政策核心要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朝阳、海淀、丰台等13个区及亦庄新城。
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在落实相关批复要求基础上参照执行。

2. 分阶段实施路径

规划编制阶段: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主导功能分区,加强街区层面功能混合,促进产城融合与职住平衡。
规划实施阶段:实行地块使用性质兼容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和比例管控。一般要求兼容功能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规模的15%(一类工业用地可达30%)。轨道交通站点一体化区域等重点地区可经论证突破一般比例要求。
建筑更新阶段:鼓励对纳入更新项目库的存量建筑进行用途转换,并实行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符合要求的按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不增加建筑规模的不补缴地价。

3. 关键管理要求

项目建设需确保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兼容用途应互不相斥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兼容或转换部分不得对外销售。工矿仓储用地的经营性部分需整体持有,不得单独转让。
建立市区统筹、部门联动的实施保障机制,压实属地责任。

03 案例特点与借鉴意义

配套的《案例指引》通过具体项目,展示了政策在三个阶段的实际应用:

规划编制案例(如丰台长辛店老镇、朝阳三里屯街区):展示了如何通过划分混合功能主导区,在控规层面为功能混合预留弹性,以适配不同街区(如存量更新类、优化完善类)的发展需求。
规划实施案例(如海淀西郊食品冷冻厂项目):展示了商业服务业用地(研发设计)如何依据兼容清单和比例管控,兼容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消防等),并综合运用有偿出让、划拨代建方式及城市更新地价优惠政策。
建筑更新案例(如东城美康大厦、丰台南中轴国际文化科技园等项目):展示了存量商业、工业建筑在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要求下,进行用途转换(如转为产业园区、补充便民设施)的操作路径,凸显了政策对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城市功能的作用。

04 总结

该系列文件构建了从规划到实施、从增量到存量的系统性功能混合政策框架,通过“清单+比例”的弹性管理,在坚持规划刚性管控的同时,提升了空间资源的适应性与使用效率,为推进城市更新、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工具和实践参考。

2026年1月8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更新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政策背景

为更好地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加强与发展规划衔接,进一步做好规划保障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更新机制。

02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更新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主要内容

可以更新的情形

(一)调入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调入项目,可更新重点项目清单:

1.国家、省、市重大项目
2.已列入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的项目
3.已列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项目
4.已列入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项目
5.防灾救灾、民生工程、生态保护、文化遗址保护、军事设施、国防安全等领域重点项目
6.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的新增配套设施项目
7.其他需要纳入重点项目清单的

(二)调出情形
因发展规划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再建设的项目予以调出。仅变更已经在清单内项目名称的可不调整,项目用地审批时做出说明。

更新要求

(一)申请更新材料清单

1.更新申请
2.更新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依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等)、项目矢量数据、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3.重点项目符合更新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审程序

1.调整省人民政府批复清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更新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更新成果
2.调整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清单: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更新方案,同步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更新成果
3.调整国务院批复清单:按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办理

(三)更新成果入库
更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划成果汇交要求,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汇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

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清单更新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统筹,做好与“十五五”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的衔接,积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支撑全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和用地标准,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保护好矿产资源,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点项目清单更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04 影响意义

该机制的建立旨在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规范重点项目清单的动态管理,为落实国家战略、保障重点项目落地提供制度支撑,从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服务全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本意见旨在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允许根据产业发展周期和企业实际需求,灵活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供应的工业用地、工业研发用地、科研用地、仓储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一般产业项目用地按照不超过20年期出让,位于产业园区内的相关项目可以30-50年期出让。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计列,施工单位使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健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办法明确了流转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不改变林地用途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流转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及受让方,程序上要求家庭承包方向集体备案,集体流转需经民主决议。流转须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使用示范文本,并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规定。特别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需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法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建立流转服务体系、风险防范制度和纠纷调解机制。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此前已签合同继续有效。

2025年1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其牵引带动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了重大项目的定义、遴选标准和管理原则,实行预备、新开工、续建、竣工四类分阶段滚动管理。建立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机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做好审批、要素保障和服务监督。办法强化项目服务保障,要求简化审批流程、保障要素需求、搭建投融资平台,并建立进度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对推进不力的项目予以约谈或退出清单处理。

自2026年1月24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里下河地区滞涝圩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里下河地区滞涝圩的管理与保护,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稳定。办法明确了滞涝圩的定义、管理职责、建设与维护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为滞涝圩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6年1月4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工业用地“标准地”配置工作指引(2025年版)

政策概述

本指引旨在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行“标准地”配置模式,构建以亩均产出效益、绿色节能降碳、生态投入管护为核心的供给机制,以高效保障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落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新增国有工业用地“标准地”配置。使用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政策影响

该指引通过标准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土地配置模式,旨在提升工业用地要素配置效率,强化全周期绩效监管,引导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为保障江苏省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系统的政策框架和操作规范。

2026年1月4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办法明确了省级自然公园的定义和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海洋公园等),并确立了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市政府审批的管理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体现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充分衔接,规划期一般为十年。总体规划应科学划定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审批程序包括材料报送、专家评审、公示和市级政府批准,最终成果需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依法公开。规划实施阶段强调依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需另行报批。各级主管部门需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公共收益为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所得净收入,列举了八类具体收益来源,并确立了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了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乡镇)的监管职责,详细规定了公共收益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管理模式。要求设立专项账户、专户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决策使用,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公共设施维修等六大方面,并建立了合同与收支情况的强制公示制度。对于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行政责令改正、信用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等监督检查与处理措施。

2026年1月9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并于2026年1月9日印发施行。

适用对象与地域

适用对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的行为。
出让人: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竞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以招标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不适用本交易规则。
以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保护,以提升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条例明确了高标准农田的定义,规定了市县(区)政府及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确立了规划、建设、验收、管护、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框架。要求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耕地规划建设为高标准农田,并禁止在特定区域开展建设。
条例强调项目建设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实施项目法人制等管理制度,并对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后续管护及资金保障等作出具体安排。同时,严格保护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严格保护,并列举了区域内禁止的破坏行为。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6年1月5日
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辽宁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01 内容概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辽宁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详细规划的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编制主体、审批流程、动态维护机制等内容,强化了对城乡建设、生态保护、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统筹管理。同时,针对不同区域和用途类型提出了分类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时间节点和法律依据,确保规划工作的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02 主要内容

关于详细规划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及村庄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活动
编制对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

关于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

编制主体: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编制依据: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地方实际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编制
编制时限:自上位规划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初步成果,30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审批

关于详细规划的审批流程

审批主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批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示等环节
公示要求:规划草案应在政府网站、规划展示场所等公开不少于30日

关于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要求: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动态维护:因上位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监督机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关于特殊区域的分类管理

生态保护区域:应优先保障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开发活动
城镇建设区域:应注重功能优化与空间布局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村庄规划区域:应结合农村实际,突出乡村特色,改善人居环境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已经批准但未实施的规划:应当按照现行规划要求进行整合或修订
与上位规划不一致的规划:应及时调整,确保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03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强化规划对城乡发展的引导作用。通过明确编制、审批、实施与监督的全流程管理,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协调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辽宁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6年1月4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好房子”设计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好房子设计,不包括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保障性住房、既有住宅改造项目宜参照执行。好房子建设以实现“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所在地区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好房子设计。 好房子建设应从规划布局、景观环境、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升住区空间品质;从户型设计、公共空间、材料选用、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设备提升等方面提升住宅性能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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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35

自202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城市更新规划技术指南》T/CACP 0001-2025

本指南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工作,地区、自治州、盟、县可参照使用。

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LY/T 3427-2025

本文件确立了森林经营规划编制的总体原则,提供了组织与程序、规划内容、规划方法、规划成果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

2025年11月10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 2025年版)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

四川省《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通用技术要求》DB51/T 3348-2025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的选址要求、人员要求、试飞验证场地要求、运行保障与安全保障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的建设。其他应用领域的无人机基地可参考使用。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

四川省《特长公路隧道消防站建设规范》DB51/T 3340-2025

本文件规定了特长公路隧道消防站建设的总则、选址与布局、分级与设置、场地和房屋建筑、装备配备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特长公路隧道消防站的设计与建设。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

四川省《化工园区消防救援站建设规范》DB51/T 3339-2025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化工园区消防救援站建设的总则、分类与布置、选址与布局、分级与设置、建筑设施及装备配备。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化工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救援站项目。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

四川省《河湖公园评价规范》DB51/T 2503-2025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河湖公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评价流程、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成果。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河湖公园的评价。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

四川省《高原山区小交通量高速公路技术规程》DB51/T 3337-2025

本文件确立了高原山区小交通量高速公路设计的技术程序,规定了准备阶段、基本规定、专业设计、决策等阶段的操作指示,提出了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明确纳入四川省高原山区建设创新试点的高速公路项目。

2026年1月9日
广东省土地学会

广东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征求意见稿)

0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域范围内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督察、执法、登记、评估及信息化、数字化管理等工作。

02 主要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广州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包括总体原则和总体要求、用地用海分类和属性标注、使用要求。

03 用地用海分类体系

分类体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25个一级类、118个二级类及58个三级类。
地下空间用途分类:表达方式应对照用地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同时删除用地字样)。
分类属性标注:鼓励按需增设属性标注,在用地用海分类代码后增加属性标注代码。
自202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广东省《水库汛末运行水位动态控制方案编制导则》DB44/T 2723-2025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汛末运行水位动态控制方案编制的内容与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已建的、存在防洪与兴利共用库容的大中型水库。

自2026年1月14日起实施

广东省《国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引》DB44/T 2743-2025

本文件规范了国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的总则、工作程序、准备工作、空间信息数据整合、实物量清查、权属待变更土地清查、经济价值核算、使用权清查、成果编制、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的国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国有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和湿地)、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

自2026年1月14日起实施

广东省《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DB44/T 2742-2025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变更调查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准备工作、调查界线调整、单图斑调查与建库、数据库更新、数据统计分析、成果检查、成果资料提交与归档、数据库备份等。本文件适用于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自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技术规程》DB32/T 5223-2025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设计的一般要求、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田块整治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农田输配电工程、信息化与智能化工程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算。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自2025年11月7日起实施

河南省《湿地植被生态修复技术导则》DB41/T 2956-2025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植被生态修复的术语和定义、修复基本原则、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管护与有害生物防治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湿地植被的生态修复。

自2025年11月7日起实施

河南省《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设计原则和要求》DB41/T 2971-2025

本文件确立了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的设计原则,规定了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的要求,给出了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的设计、材料、安装、检查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的设计,其他经济组织、社会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可参照使用。

自2025年11月7日起实施

河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DB41/T2918—2025

本文件确立了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总则,规定了编制要求、编制程序、编制内容和规划成果。本文件适用于乡镇级行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自2026年1月14日起实施

河南省《工业企业低碳建设指南》DB41/T 2988-2025

本文件提供了工业企业的低碳生产、低碳能源、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的低碳化建设和改造。

自2025年12月14日起实施

湖北省《普通国省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DB42/T 2435-2025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普通国省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总则、方案研究、成果文件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包括新建、改扩建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自2025年12月14日起实施

湖北省《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DB42/T 2431-2025

本文件规定了土地储备计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工作准备、调查评价、计划编制、成果要求、意见征求、报批审查等。本文件适用于市级、县(市、区)级土地储备计划(含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编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自2025年12月14日起实施

湖北省《露天开采矿山高陡岩质边坡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标准》DB42/T 2433-2025

本文件规定了露天开采矿山高陡岩质边坡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设计的原则、内容、方法等,露天开采矿山高陡岩质边坡工程地质勘(调)查、力学参数确定、稳定性分析、控制设计方法和生态修复绿化乔木、灌木、草种等选取原则,以及监测和管护。本文件主要适用于需要进行工程处理的露天开采形成的矿山高陡岩质边坡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设计,其它边坡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

湖北省《绿色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B42/T 2419-2025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绿色城市道路设计的基本规定,以及路线、道路与道路交叉、慢行空间和公共交通、路基和路面、桥梁与隧道、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管线综合和道路排水、电气、绿化和景观等内容的设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新建各级绿色城市道路设计,改建的各级绿色城市道路、园区内部道路和乡镇道路可参考执行。

自2026年1月7日起实施

湖北省《高速公路智慧化设计指南》DB42/T 2463-2025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智慧化设计的基本规定、全要素感知、一般业务场景、创新业务场景、专项场景、支撑与保障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智慧化设计,以及运营高速公路的智慧化提升设计。

自2025年11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小流域划分规范》DB43/T 3319-2025

本文件规定了小流域划分的通用要求、数据及数据库要求、划分流程及方法、命名及编码、成果与质量等。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工作中小流域划分。

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

甘肃省《工业遗产普查技术规范》DB62/T 5168-2025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遗产普查的总体要求、普查对象界定、价值要点、资源分类、资源普查以及成果内容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工业遗产的调查工作。

自2025年11月29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好住宅技术标准》DB54/T 0527-2025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好住宅的设计、建造和运维。西藏自治区好住宅建设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统筹考虑全寿命期需求,实现住宅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自2026年1月20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电力营销施工类项目补充定额编制导则》DB54/T 0550-2025

本文件规定了西藏地区电力营销施工类项目预算的编制和计算规则。包括总则、术语、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规定、建设预算费用性质划分、建设预算项目划分、建设预算编制办法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

自2026年1月20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DB54/T 0532-2025

本文件规定了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费用编制办法。本文件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自2026年1月20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预算指标(定额)》DB54/T 0533-2025

公路养护预算指标(定额)是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专业定额,是编制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费用的依据,是编制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的基础,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公路养护预算费用的编制和管理。

自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建筑设计规程》DB21/T 4190-2025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城镇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不适用需保留保护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应面向居家养老服务需要,体现对老年人安全自理与便利护理辅助需求的适用性,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质量。

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

重庆市《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编制规范》DB50/T1896-2025

本文件规定了涉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编制的总则、编制程序、报告编写、生态影响评价自查表和其它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级、市级湿地公园,以及属于湿地名录中的湿地。

自2025年11月15日起实施

重庆市《工程边坡生态修复规范》DB50/T 1872-2025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边坡生态修复的边坡分类、一般要求、基本原则、基础工程技术、植被培育技术、维护管理技术、植物选择与配置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形成的岩质、土质、土石质等各类边坡的生态修复。因自然因素导致的滑坡、崩塌等边坡,工程治理形成的混凝土或浆砌石等硬化边坡的生态修复可参照执行。

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国家公园生态廊道构建技术导则》DB63/T2470-2025

本文件规定了国家公园生态廊道构建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分类、数据采集、构建技术、质量评价和监测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公园生态廊道的识别与构建。

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河谷型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评估技术规范》DB63/T2481-2025

本文件规定了河谷型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评估的总则、地质环境与地下空间调查、地下空间资源地质适宜性评估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谷型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评估。

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森林乡镇建设技术规范》DB63/T2472-2025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乡镇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森林网络建设、森林健康维护、林业经济、生态文化和森林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森林乡镇的建设。

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小微湿地修复技术规范》DB63/T2477-2025

本文件规定了小微湿地修复技术的术语和定义、修复原则、修复目标、退化评估、修复设计、修复措施、成效评估、运行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小微湿地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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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案例 2

2026年1月4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

北京市耕地保护规划(2023年—2035年)

01 案例概述

本规划是指导北京市2023年至2035年耕地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旨在通过构建系统的规划实施与保障体系,强化耕地在优化超大城市国土空间格局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02 核心特点与实施体系

构建三级规划传导体系
规划建立了市、区、乡镇三级耕地保护规划编制实施体系。市级规划侧重战略引领,区级规划重点优化大田布局并深化实施路径,乡镇层级则按需编制大田实施方案并推动具体落地。该体系自上而下逐级传导目标指标、规模底线和管制规则等刚性要求。

强化规划统筹与空间管控
规划要求将耕地保护空间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新编各类规划需主动与耕地保护规划衔接,并将“大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重要的管理边界和田长巡查范围,以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等空间的引导。

借鉴意义
本规划案例展示了超大城市如何通过构建多层次、强传导的规划实施体系,融合空间管控、动态监测、智慧平台与法治保障,实现耕地的系统性与精细化保护。其“三级传导、规划统筹、科技赋能、平台整合”的思路,对同类地区系统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2025年12月3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各地城市更新产权归集案例汇编

01 概述

本汇编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编制,汇总了江苏省内多个典型城市更新项目的产权归集实践案例。案例涵盖了南京、苏州、扬州、常州、无锡、徐州等地,更新模式包括拆除重建、原址翻建、保留建筑及多种模式组合,实施主体涉及多元主体与单一主体。

02 主要案例特点与借鉴意义

多元主体更新模式

此模式强调政府主导与权利人自愿参与,通过灵活方式归集分散产权。

南京市石榴新村项目:采用“原地重建+多元安置”。通过公证继承、明确公房承租人、界定改制企业主体等方式确认权利人。原权利人可选择货币补偿退出,或与新增供地的第三方共同组成权利主体,将土地使用权归集至其名下共同共有。
南京市化建二村项目:全体原权利人组成共同体直接参与原址翻建,避免了产权归集至单一主体产生的资产转移税费,降低了成本。
扬州市“广陵有盐”项目:针对文保建筑、公私资产混杂的情况,采取了“权利保留、资产划转、买卖转移、依法征收”及“带建筑挂牌”等多种组合方式完成产权归集,路径清晰。
常州市大井村、陈家塘村项目: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更新,通过“三级确认”明晰权利人,新增配套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由全体权利人共同委托单一实施主体办理建设手续,更新后权利仍归属原村民。

单一主体更新模式

此模式通常由指定企业、国资平台或企业联合体作为更新实施主体。

南京市钟岚里项目:针对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通过征收后划拨土地至区属国资平台,并依据地方政策将保留建筑登记至该平台,实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权利延续。
苏州市林园路地块项目:企业通过组成联合体,综合运用二级市场转让、政府收储后重新出让等方式归集工业用地,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了片区整体升级。
无锡市星州花园酒店项目:通过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储土地及保留建筑,再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保留建筑所有权的方式,分步将房地权利归集至新的开发主体。
徐州市“沛城壹号”项目:对长期闲置、未登记的国有资产地块,通过保留部分建筑、拆除重建部分的方式进行更新改造。

03 共性问题与政策启示

案例普遍反映了产权归集过程中的一些共性挑战:

1.权利确认难: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不清、登记不全。
2.税费负担重:产权转移、资产划转等环节产生的税费较高,影响参与意愿。
3.政策衔接待完善:划拨供地与现行目录的冲突、规划建设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保留建筑登记、面积调整认定等问题缺乏明确的上位政策支持。
4.流程协同需加强:建设、验收、登记等环节衔接不畅,存在风险。

借鉴意义:各地案例探索了多样化的产权归集路径,如共同委托、债权式归集、带建筑挂牌、分步归集等,为破解城市更新中的产权难题提供了实践参考。未来需在税费减免、融资支持、登记规则、流程优化等方面出台更具针对性的配套政策,以提升各方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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