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系结合本省实际,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而修订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本法规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构建了从资源管理到修复问责的全链条制度。在管理层面,本规定建立了湿地分级名录、总量管控和专家咨询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在保护层面,本细则划定了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红线,严格管控占用湿地行为,并对滨海湿地、泥炭沼泽湿地及辽河口等重点区域提出针对性保护措施。同时,本规范将监督检查与考核问责贯穿始终,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
本法规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责,细化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建、生态环境及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目标责任制与协调机制。通过实施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将湿地锁定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严格设定了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具体情形及临时占用时限,实现湿地资源精细化管控。
本规定详细列出针对省内重要湿地区的重点保护策略,包括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严禁在泥炭沼泽湿地擅自开采泥炭或排水,以及强化辽河口湿地生态补水与退养还湿。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要求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并对修复方案实行严格的编制审批与验收程序,确保修复行动科学合规。
本细则要求综合运用遥感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监测与预警,并建立联合执法及行刑衔接机制。此外,本规范将湿地保护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约谈。针对擅自占用破坏重要湿地等违法行为,本规定不仅设定了高额罚款及拆除义务,还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全面压实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