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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