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11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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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27

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01 内容概述

本法旨在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其战略导向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法律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定义、编制审批程序、实施监督机制以及各级规划的衔接关系,构建了统一的国家规划体系。

02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所称国家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03 核心内容

总则

立法目的为规范规划制定与实施,强化战略导向,完善宏观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与治理现代化。
发展规划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的阶段部署,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重点,引导社会行为。
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与区域规划为支撑,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的国家规划体系。
制定实施规划应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从实际出发、全国一盘棋、发扬民主、规划法定等原则。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衔接、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编制主体与依据

国务院根据党中央建议和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国家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主要内容

规划应包括发展环境分析、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战略任务与政策举措及工程项目、实施保障等内容。

编制原则与要求

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统筹国内国际,结合目标与问题导向。
开展前期研究,深入分析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提出高质量发展思路。
统筹考虑要素支撑、资源环境承载力、财政能力与风险防范等因素,加强多角度论证。
坚持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创新编制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高校、智库等机构的辅助作用。
草案由主管部门起草,按规定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审查程序

草案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提交草案时应附送上期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
全国人大会议前,常委会可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批准与公布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审查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规划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国务院提出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组织实施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规划及实施意见,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

年度计划与规划衔接

国务院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设置年度目标,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和执行。
加强各级各类规划编制衔接,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区域规划应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
健全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促进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协同发力。

资源配置与监测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符合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及区域发展等方向。
公共资源与社会资源配置应支持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政策和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相关领域。
国务院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实施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监督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评估与报告

规划实施中期,国务院应组织中期评估,形成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划期结束前,国务院应组织总结评估,形成报告与下一期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大。
评估报告、审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应向代表通报并适当向社会公布。

其他监督与责任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
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
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省级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规划应与上级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其程序参照本法执行。
国家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04 政策影响分析

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明确规划的法定地位、严格的编制审批程序和系统的实施监督机制,将显著提升国家宏观治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法律强化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统领作用,有助于形成规划合力,确保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健全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监督评估机制,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对地方政府而言,法律明确了其规划衔接与实施责任,要求其政策制定与资源配置必须服务于国家整体规划,这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长远来看,该法为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026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方向,强调坚持集体所有制、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主体地位和农村社会稳定。政策适用于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农村地区,主要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实施期限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挂钩,原则上在期满后1年内完成延包工作。核心内容包括坚持延包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小调整”、规范延包程序、妥善解决矛盾、加强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强化合同管理以及健全工作机制等。政策要求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延包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引导、风险防范等保障措施。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益,增强农民对农村土地的获得感和安全感。通过延包再延长30年,能够有效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政策强调依法依规开展延包工作,规范程序和操作流程,有利于减少因土地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农村土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后续土地流转、经营权保护等提供基础支撑。此外,政策还注重保护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如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避免出现“两头空”或“两头占”现象,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和加强风险防范,有助于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延包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全面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提供实践经验。

2026年2月1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通过系统集成儿童友好政策措施,覆盖城乡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政策涵盖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要求各地以城市为基本单元,推动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形成合力。政策强调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儿童视角,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推动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民生实事清单。同时,要求在教育、托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中体现儿童友好理念,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完善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强化儿童医疗、教育、出行等服务保障。政策还提出筑牢儿童成长安全底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广数字技术查验年龄,提升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此外,政策要求加强儿童友好理念宣传,完善政策支持,推动儿童友好理念融入文明城市建设,并明确儿童友好建设为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不搞示范创建,不授予称号。

02 影响意义

本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儿童友好建设进入系统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对提升儿童福祉、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政策通过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与城乡全域覆盖,有助于改善儿童公共服务质量,增强儿童在社会政策中的优先地位,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引入儿童视角,有利于保障儿童权益,提高政策的科学性与公平性,确保儿童利益在公共资源分配中得到充分体现。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及儿童友好设施建设,将有效提升儿童活动空间的安全性与便利性,增强儿童的参与感与幸福感。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政策调整,如免费学前教育、儿童医疗绿色通道等,将直接惠及广大儿童群体,减轻家庭负担,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政策对儿童安全和保护的强化,有助于构建更安全的成长环境,减少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增强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儿童友好理念的广泛宣传与典型案例推广,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儿童友好建设的认知度与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政策的实施还将推动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与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此外,政策强调儿童友好建设的常态化与长效化,避免形式主义,确保政策落实的可持续性,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026年3月17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钢结构模块化建筑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旨在规范和指导钢结构模块化建筑的工程应用,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升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助力实现节能减排、智能建造及可持续发展目标。钢结构模块化建筑适用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建筑类型,在工期紧迫、施工环境受限的工程中优势显著。本导则适用于本市100m以下钢结构模块化建筑(住宅建筑80m以下)的项目策划、设计、模块制造、运输、施工安装、质量检查与验收、运营维护。
钢结构模块化建筑应遵循全生命周期绿色、可持续发展和智能建造的原则,将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内装系统有机集成,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确保建筑功能完备、性能优越。

2026年3月17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混凝土模块化建筑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混凝土模块化建筑的工程应用,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升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助力实现节能减排、智能建造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混凝土模块化建筑适用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建筑类型,在工期紧迫、施工环境受限的工程中优势显著。本导则适用于本市100m以下混凝土模块化建筑(住宅建筑80m以下)的项目策划、设计、模块制造、运输、施工安装、质量检查与验收、运营维护。
混凝土模块化建筑应遵循全生命周期绿色、可持续发展和智能建造的原则,将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内装系统有机集成,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确保建筑功能完备、性能优越。

2026年3月4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01 内容简述

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性措施,为儿童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围绕深化全域推进格局、推动公共政策制定、优化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筑牢安全底线和保护防线、强化实施保障等方面展开。重点包括打造儿童友好城区品牌、加强儿童参与机制、完善儿童友好标准指引、推进适儿化改造、提升托育托管服务、优化教育和医疗资源配置、强化安全与法治教育、加强网络保护及特殊儿童关爱等。政策覆盖范围广泛,涵盖城市规划、社区建设、交通出行、医疗教育、社会服务等多个领域,目标是构建一个全面支持儿童成长的友好型城市环境。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上海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首先,通过系统性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有助于提升城市整体宜居性和吸引力,增强市民对城市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其次,政策强调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需求纳入城市规划和公共决策全过程,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代际公正,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再次,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涉及多个领域,如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等,将带动相关产业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此外,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多元协同治理。同时,强化儿童安全、健康和权益保护,有助于构建更和谐的社会环境,提升城市软实力。最后,通过国际交流与品牌塑造,有助于提升上海在全球城市中的影响力,树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标杆形象。

2026年3月1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是指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纳入建筑项目绿色专篇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以确认各参建单位是否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建设责任的行为。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照本工作指南开展查验工作。

2026年3月1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与利用,包括查勘检测与评估、修缮设计、修缮施工、修缮验收和活化利用,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利用可参照执行。

2026年3月1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历史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技术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历史建筑结构的检测鉴定。

2026年3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建筑工程信息模型(BIM) 交付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创建、交付与管理,其他类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2026年3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建筑工程信息模型(BIM)施工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阶段建筑信息模型的创建、使用和管理,其他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此导则执行,具体应用过程中不限于导则中所涉及范围,并随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而进行完善、扩充。

2026年3月16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01 内容概述

本指南旨在规范安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工作,明确了维护工作的目的、原则、程序、核心内容及成果要求,以保障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与适应性,强化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0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徽省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方案编制。经评估有需要的乡镇总体规划维护内容纳入市县方案。国家对报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核心内容

总则

编制目的:规范动态维护工作,维护规划严肃性与权威性,提升实施有效性与适应性。
编制原则:坚持战略衔接与需求保障、问题导向与夯实基础、底线管控与正向优化、系统思维与多元协同、数字赋能与智慧管理。
工作底图: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等数据为底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工作程序:遵循既定流程开展维护工作。

主要内容

规划体检评估

在年度实施体检基础上进行补充评估,形成包含阶段性成效、问题与风险、动态维护建议的评估结论。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

结合体检评估结论,按需确定维护内容,重点包括:

空间管控边界维护:对三条控制线及其他管控边界进行更新与优化。
规划分区维护:联动维护规划用途分区,提升分区边界清晰度与功能明确性。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布局维护: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与公共服务设施。
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维护:增补和优化项目清单,按条件精准或示意上图。
其他动态维护内容:同步维护相关附表、图件及数据库。

实施保障

提出对下级规划的传导指引要求,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实施监测网络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成果要求

成果应包含报告、图件、数据库、附件,确保材料完整、程序规范。

审批备案

明确不同审批层级的总体规划其动态维护方案的报批与备案流程。涉及三条控制线布局优化的,需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附录内容概要

附录一:三条控制线正向优化标准。
附录二:动态维护方案大纲,包含前言、评估结论、维护内容、实施保障等结构。
附录三:动态维护方案所需附表清单。
附录四:年度体检补充评估的总体要求与主要内容,涵盖三条控制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等评估维度。

04 政策影响分析

该指南的发布将系统规范安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工作,推动规划管理从静态蓝图向全生命周期动态治理转变。通过强化体检评估与动态调整的衔接,有助于提升规划对重大战略和项目落地的支撑保障能力,并在严守底线的前提下增强空间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最终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效能。

2026年3月21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规范河南省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及监督工作。发展规划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具有统领作用;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则分别发挥支撑和基础作用,细化落实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和区域的战略任务。条例明确规划编制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并强调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划编制需包含发展环境分析、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大战略任务等内容,同时注重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实施过程中需加强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执行。

02 影响意义

本条例的制定将对河南省的规划管理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增强政府治理能力。通过明确各级规划的功能定位和衔接机制,条例有利于避免规划重复、冲突或脱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政策协同。其强调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机制,有助于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专业性,增强社会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力。同时,条例通过健全监测评估和监督机制,强化了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为规划的有效落地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条例对规划调整的严格规定,有助于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随意变动影响长期发展战略。对于推动河南省高质量发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还明确了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要求,使规划效果可衡量、可追溯,进一步提升政府履职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总体而言,该条例为河南省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系统性、规范化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南。

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标准河南建设。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制定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体现地方特点,并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制定流程包括立项、编制、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强调标准编制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且主编单位应具有相关经验。标准编号规则、复审与修订机制、实施与监督措施也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推动标准化建设,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通过明确地方标准的分类、制定程序及管理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政策强化了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宣贯培训等方式确保标准落地执行,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建立标准复审制度,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适应性,避免因技术发展或法规变化导致标准滞后。此外,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制定,提高标准的覆盖面和实用性,有利于优化工程建设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将有效防范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总体来看,该政策为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撑,对提升工程管理水平、推动技术创新具有积极作用。

2026年3月20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保护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以及实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等活动。

02 影响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推动矿产资源的科学规划和高效利用。条例通过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升矿产资源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为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矿业权管理方面,条例规范了矿业权出让流程,强调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优化审批流程,提升监督管理效率,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数智化管理的引入,有助于提升矿产资源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增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管理效能。在绿色矿山和生态修复方面,条例明确了采矿权人的主体责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区生态修复要求,有助于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全链条管理,有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通过职责分工、联合检查、信用监管等机制,提升了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增强了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法律责任部分的细化,为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处罚依据,有助于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2026年3月19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换电设施布局指南(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指南旨在推动电动自行车换电行业有序发展,构建覆盖全面、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换电服务网络。该指南依据相关文件制定,供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推进换电设施建设中使用。主要目标是建成满足即时配送、邮政快递、共享电单车等高频换电需求,保障公众便捷出行的换电设施网络。布局应遵循“专用通用并行,有序分类推进”原则,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设施、电网布局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衔接。安全生产理念贯穿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管。布局要点包括“专用”与“通用”两大网络体系,分别针对特定行业和民生服务场景进行科学配建,确保功能互补、集约高效运行。

02 影响意义

本指南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电动自行车换电设施建设,提升换电服务的覆盖率与便利性,为行业发展提供明确方向。通过分类布局专用与通用换电网络,能够精准满足不同行业的换电需求,提高能源补给效率,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同时,将换电设施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体系,有利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现代化与智能化,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政策强调安全与规范,通过电力接入、消防安全等多方面要求,保障换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降低潜在风险。此外,指南还推动换电设施与现有城市空间资源的整合利用,鼓励集约化、共享化发展,提升土地与能源利用效率。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及相关企业而言,该政策提供了清晰的建设指引,有助于形成统一标准、协同发展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动绿色出行和可持续发展。

2026年3月6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南省入河入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该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活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和其他四类,并按照重点、简化和一般进行分级管理。设置入河排污口需经审批或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排放污水。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设置排污口。对于未办理手续的排污口,要求限期补办手续。责任主体需开展污染治理、自行监测及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应建立监测监管体系,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将对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产生深远影响。通过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强化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有助于提升排污口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政策强调“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增强了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和治理能力,有利于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水环境治理体系。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促进数据共享和智能监控,为精准执法提供支撑。此外,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拓宽了社会监督渠道,增强了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水环境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政策还通过财政支持和资金筹措机制,为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夯实了水污染防治的基础。

2026年3月18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内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及灾后应急排查。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适用于房屋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结构安全问题的排查,不含各种灾害情况下的结构安全问题排查;房屋结构灾后应急排查适用于发生破坏性地震、水灾、风灾后房屋结构破坏程度的应急排查。

2026年2月12日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文件旨在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明确了补充耕地(将非耕地垦造或恢复为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质量鉴定与质量核算)的定义。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活动。

02 影响意义

该试行办法的出台,对西藏自治区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具有多方面的规范与指导意义。

构建了系统化的质量验收管理体系:政策系统性地规定了从耕地来源筛选、质量鉴定(含评价标准、程序、时限)、质量核算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的全流程管理框架,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可依,提升了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强化了耕地保护的刚性约束与质量红线
通过明确禁止和限制开垦的区域,从源头上规避生态风险,引导补充耕地向优质、适宜区域集中。
确立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的核心要求,并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形成了硬性约束,旨在从根本上遏制“占优补劣”现象,确保耕地数量与质量的双平衡。
明确了部门职责与协同机制:清晰划分了各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如农业农村部门主导质量鉴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资料移交与报备入库),并强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与数据共享,有助于打破部门壁垒,形成耕地保护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率。
2026年3月16日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02 影响意义

本条例的制定将对辽宁省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条例通过明确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责,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地下水保护中的主导作用,有助于推动形成科学、系统的地下水管理体系。其次,条例提出的地下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等措施,有助于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此外,条例对地下水污染防治、超采治理、应急取水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将有效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降低污染风险,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条例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地下水保护,增强了政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同时,条例的实施将推动相关行业和企业加强节水技术应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最后,条例的出台为辽宁省地下水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行为,维护地下水资源的长期稳定和生态安全。

2026年2月13日
哈尔滨市司法局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相关活动,涵盖不可移动文物、工业遗产、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传承发展的原则。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保护与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范围,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并规定了保护名录、数字化管理、预先保护等机制。保护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需经审议和批准,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保护措施包括明确保护责任人、设置保护标志、限制建设活动、修缮要求等。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利用,推动历史文化资源活化。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发布将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保护产生深远影响。首先,通过明确保护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有助于系统性识别和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各类资源,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其次,条例强化了政府主导与部门协作机制,有利于形成多部门联动的保护体系,提高保护效率。第三,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相协调,避免盲目开发对历史遗产的破坏。此外,条例对保护责任人的制度设计,有助于落实具体保护措施,确保各项保护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同时,通过资金筹措机制、保护基金设立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为历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保障。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强调通过展示、活化利用等方式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推动文旅融合,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最后,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有助于遏制破坏行为,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性与延续性,为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明确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区,但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与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等特定区域;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简易建设项目指对城市风貌有一定影响,但不涉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增加,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项目,包括临街建筑外立面装修、新建围墙等。此类项目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立面装修需与建筑产权性质一致,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结构或增加面积,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新建围墙应通透美观,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高度不超过2.2米,不得占用公共空间或影响消防通道。规划资源部门不再办理灰线检验、正负零检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实施坐标放线,竣工后申请规划核实。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通过明确简易建设项目的定义和管理要求,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风貌整体协调。外立面装修和围墙建设的管理规定,强化了对城市形象和公共空间的保护,避免无序建设对城市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办法强调了公众参与和利益协调,如公示制度和共用围墙的书面同意意见,增强了规划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取消部分技术审查环节,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利于推动项目快速落地。该政策还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推进区域规划管理的一体化。总体来看,该办法在提升管理效能的同时,兼顾了城市发展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026年3月4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包括公园与绿地、广场、道路、建筑与小区、工业厂区和城市水体等类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城市防洪和排涝的原则,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做到蓝绿灰统筹、蓄排结合、安全可靠、专业融合、经济合理。

2026年3月4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和更新中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验收。

2026年3月19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流态固化土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园林、管廊、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基槽、孔洞、坑穴或其他狭窄空间填筑、建筑空间内的非承重填筑,地下管线安装填埋,一般道路路基,低等级道路、临时道路,路面、临时地坪等部位回填,交通工程的台背、涵背和墙背等部位回填,低层、多层建筑且地基土周围无化学腐蚀环境的地基处理等场景流态固化土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

2026年3月12日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建(构)筑物施工、装修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应最大限度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鼓励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2026年3月11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推进青岛市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和品质提升,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条例明确了城市更新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及立法原则,涵盖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历史文化类、生态环境类、区域综合类等六类更新类型。同时规定了政府职责、部门分工、专家委员会设立、社会参与机制等内容,强调公众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还涉及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的制定、片区划定与策划、实施主体确定及职责、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各类更新的具体要求、政策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机制。此外,条例提出多项支持政策,包括规划、用地、供地、地价、产权、资金、融资、项目审批、建设要求、技术保障等,并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02 影响意义

本条例的制定将对城市更新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条例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法律地位和实施路径,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框架,有助于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其次,条例强调多元主体参与,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强化公众参与机制等方式,提升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对城市更新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再次,条例通过多种政策支持措施,如规划、用地、供地、地价、资金等方面的优惠,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条例对不同类型的城市更新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助于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化生态环境,从而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最后,条例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城市更新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资源浪费,保障公共利益。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出台将为青岛城市更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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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32

2026年3月19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工艺指导。

2026年3月19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建筑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群)的给水、排水、热水、供暖、饮用水、中水、雨水利用、游泳池、气体灭火系统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

自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

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DB14/T 1049.4-2025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用水定额、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开展城乡涉水规划编制、节水评价、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设计、节水诊断、用水审计、水预算管理等。

自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

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14/T 1049.2-2025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用水定额指标值、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现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涉水规划编制、节水评价、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设计、节水诊断、用水审计、水预算管理等。

自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

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14/T 1049.1-2025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用水行业分类和代码、农业灌溉分区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农业方面开展涉水规划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节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源论证、节水评价、水利工程设计、水预算管理等。

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

广东省《城镇内涝风险评估与治理技术标准》DB44/T 2792-2025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内涝的风险评估、治理以及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应遵循方法正确、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原则,城镇内涝治理应遵循近远结合、绿灰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

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DB44/T 2798-2025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工作要求、准备工作、规划编制、成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编制。

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

广东省《市政工程信息模型建模与交付标准》DB44/T 2791-2025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市政工程信息模型建模与交付的基本规定、建模要求和交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市政工程全生命期内的信息模型建立和交付管理。

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

广东省《旅居养老基地基本规范》DB44/T 2785-2025

本文件规定了旅居养老基地的总体原则、基地遴选条件、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旅居养老基地的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

广东省《旅居养老服务规范》DB44/T 2786-2025

本文件规定了旅居养老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提供、服务保障、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旅居养老服务。

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

广东省《河湖健康现状调查与指标计算导则》DB44/T 2800-2025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健康现状调查与指标计算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流(含三角洲网河区)、湖泊(常年水面面积0.1km2以上)及水库(库容10万m3以上)的健康现状调查与指标计算,其他湖泊和水库参照执行。

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

广东省《公路泡沫轻质土路基技术规范》DB44/T 2794-2025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泡沫轻质土路基材料与性能、勘察与设计、配合比、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新建、改扩建公路以及运营期公路路基养护。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规范》DB41/T 3066-2025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要求、工作流程、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发生并根据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后,对自然灾害直接损失情况进行的核查评估。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油气管道巡护管理规范》DB41/T 3061-2025

本文件规定了油气管道的巡护要求、巡护内容、标识设置、资料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遵循GB50251或GB50253设计,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介质的陆上钢质管道的巡护管理。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尾矿库智能化建设技术规范》DB41/T 3067-2025

本文件规定了尾矿库智能化建设在基础设施、生产系统、物理感知及传输系统、应急保障、安全管理系统等方面实现智能化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尾矿库智能化建设。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规范》DB41/T 3057-2025

本文件规定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总则、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成果编制等。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技术活动。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电厂智能化技术导则》DB41/T 3060-2025

本文件给出了生活垃圾焚烧电厂智能化系统架构和基本要求,规定了测控设备和装置、智能平台、智能应用的功能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电厂智能化。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 958-2025

本文件规定了灌溉分区、种植业灌溉用水定额、林业灌溉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和农村生活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内河生态航道建设规范》DB41/T 3078-2025

本文件规定了内河生态航道建设的基本要求、工程布置和疏浚工程、护岸工程、航标工程、水上服务区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生态航道工程建设及养护。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绿化工程植物材料表编制指南》DB41/T 3062-2025

本文件给出绿化工程植物材料表的编制原则、编制内容和编制次序的编制指导。本文件适用于绿化工程设计文件中植物材料表的编制。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程》DB41/T 3056-2025

本文件规定了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勘查、设计、监测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工作。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近零碳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DB41/T 3086-2025

本文件提供了近零碳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的总则、场区及建筑、设施与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植物固碳、智能管控系统、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新建、改扩建的近零碳建设,高速公路停车区、普通公路服务区等相关场所可参照使用。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公路装配式桩板桥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B41/T 3084-2025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装配式桩板桥梁结构设计的主要材料、计算、构造规定、耐久性,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装配式桩板桥梁的设计与施工。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公路桥梁钢混组合结构质量检验指南》DB41/T 3085-2025

本文件给出了公路桥梁钢混组合结构中复合桩钢管、钢混组合索塔和钢混组合梁的质量检验总体原则、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等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公路钢混组合结构桥梁质量检验,其他行业钢混组合结构桥梁可参考执行。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 385-2025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使用说明、工业用水定额、建筑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管理。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地埋管地源热泵工程技术规程》DB41/T 3058-2025

本文件规定了地埋管地源热泵工程建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浅层地热能为热源的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工程建设。

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河南省《城市公共汽电车适老化服务指南》DB41/T 3077-2025

本文件提供了城市公共汽电车适老化服务的场站设施、车辆设施、运营服务、信息服务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适老化设施新建、改造及运营服务。

2026年3月1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检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污水、污泥、沼气等的检测。

2026年3月1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在1万m3/d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026年3月1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污水、污泥、沼气等的检测。

2026年3月16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内容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水域保洁、公共厕所管理及保洁,以及粪便收集和运输,适用于指导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甘肃省《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建设规范》DB62/T 9001-2025

本文件规定了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建设相关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总体框架与技术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黄河流域(涵盖干支流流经的69个地级行政单位及其辐射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数字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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