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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docx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本法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及监督等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规范,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阶段性部署的法律地位。本法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是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本法以法律形式固化了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衔接协调等制度安排,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构建了从编制到实施再到监督的完整闭环,为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确立国家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与基本框架

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为支撑的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实事求是、全国一盘棋、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以及规划法定等原则。

规范编制程序与审查批准机制

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须依据党中央关于制定规划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编制过程须开展前期研究,健立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问题进行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规划草案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最终由全体会议表决。

构建实施保障与政策协同体系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通过编制年度计划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公共政策制定须服从和服务于规划实施。国家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推动财政、货币、产业、科技、就业等宏观政策协同发力,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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