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统一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适配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制定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内容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水域保洁、公共厕所管理及保洁,以及粪便收集和运输,适用于指导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
本规范是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管理的技术依据,在全面修订原2009年版标准的基础上,对全省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场所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水域保洁、公共厕所管理及粪便收集运输等环节提出了统一的质量控制要求。本规范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建设目标,以“席地可坐”等高标准为引领,将道路清扫保洁细分为特级至四级共五个等级,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质量管控;在垃圾收运环节明确了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密闭运输等要求;在水域保洁方面建立了三级保洁体系,涵盖水面、堤岸及海上作业;在公厕与粪便管理方面则强化了设施完好率、卫生消毒与无害化处理标准。本规范旨在通过全链条、差异化的质量指标,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的精细化管理。
本规范将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特级、一级至四级共五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提出了递进式的质量控制要求,其中特级道路须实现路面见本色、全路段无死角、达到“席地可坐”的标准。同时,规范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营场所、文体娱乐场所、住宅区域等五类公共场所的分类保洁要求,其中居民区应确保地面见本色、无积泥积水、楼宇外观整洁。
本规范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与运输作出系统性规定,要求城镇辖区水域漂浮垃圾须由责任单位每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转运站须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进入转运站的垃圾应当日转运,严禁“满箱过夜”。运输环节强调密闭化管理,防止抛洒滴漏。
本规范依据水域功能将保洁等级划分为三级,分别对水面漂浮垃圾清除、堤岸保洁和水上公共设施清洁制定了作业质量标准。在公共厕所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厕内设备完好整洁,废弃物及时清理不得满溢,并设立了卫生消毒及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质量控制指标。此外,本规范要求飞机、火车及移动厕所的粪便污水须统一收集,严禁随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