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加强对历史建筑的安全管理,规范历史建筑结构检测鉴定,制定《吉林省历史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技术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历史建筑结构的检测鉴定。
本导则主要针对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规定其结构检测鉴定的技术要求与工作程序。本导则以维护历史建筑本体安全性能、规范保护修缮与利用行为为核心目标,在充分吸收国内先进经验并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了涵盖调查检测、构件与子单元及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重点保护部位完损性鉴定、抗震鉴定及鉴定报告编制的完整技术体系。本导则强调最小干预原则,倡导采用无损检测手段,并注重将建筑的历史价值、结构特点和保护要求融入鉴定评级全过程,为历史建筑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本导则建立了“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的安全性鉴定评级体系。构件层面按地基基础、砌体、混凝土、木结构及钢结构分类,分别规定了一级与二级鉴定的具体指标,涉及截面损失率、材料强度、变形、裂缝及构造连接等关键参数。子单元通过计算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构件权重比进行等级评定,鉴定单元则在子单元评级基础上综合判定,并明确了直接评定为D级的严重情形。
本导则将重点保护部位划分为外立面、屋面、室内及其他四个组成部分,针对不同材质和部位分别制定了受损检查内容与评级标准。完损性等级分为Ⅰ、Ⅱ、Ⅲ级,依据各组成部分检查项目中“一般损坏”与“严重损坏”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以科学反映历史建筑保护部位的保存状态。
本导则规定抗震鉴定应涵盖场地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点保护部位三大方面。主体结构部分按木结构、混凝土结构、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结构分别明确了重点检查判定的内容,包括结构体系、节点连接、材料劣化及易脱落构件的连接构造等,确保历史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得到针对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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