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9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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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12

2026年3月5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摘要

01 内容概述

本纲要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制定的宏伟蓝图,明确了“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全文涵盖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生态、安全等多个领域,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等重大任务,旨在实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

02 主要内容

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阶段。
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保持战略定力,积极应对国际风云变幻和各种风险挑战。
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统筹布局,精心安排,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
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各种不确定性。
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
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优化提升传统产业

强化国家标准引领、数智绿色技术赋能、环保安全制度约束。
巩固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升级,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
健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机制。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强化源头技术供给,加快构建应用场景和生态体系。
培育更多支柱性先导性产业,构筑产业发展新优势。
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完善产业创新发展生态。

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深化服务领域改革开放,完善支持政策体系。
全面提升服务业质量效率和竞争力,更好发挥服务业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的作用。
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
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坚持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加强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促进集成融合。
提升安全韧性和运营可持续性,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加力建设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

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

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

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坚持技术驱动和需求拉动相结合、锻长板和补短板相结合。
完善新型举国体制,推动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
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强化战略前沿领域科技布局。
全面提升基础研究水平。

提高体系化创新能力

统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构建自主完备、开放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
增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引领作用,强化科技创新资源保障。
构建高水平科技开放合作新格局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落实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地位。
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

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

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
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
建立健全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创新型人才培养,联动推进激励评价机制创新。

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

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

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加快数智技术创新,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提升。
促进生产方式深层次变革和生产力革命性跃迁。

强化算力算法数据高效供给

统筹推进算力设施建设、模型算法发展和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
筑牢数智化发展底座,加强算力设施支撑,促进模型算法迭代创新。
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

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
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
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美好数智生活。
提高政府治理数智化水平。

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

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统筹,加强数据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和人工智能治理。
营造有益、安全、公平的发展环境,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
完善科学有效监管机制,拓展数智领域国际合作。

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

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
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
实现供需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大力提振消费

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
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意愿,适应不同群体消费需求扩大优质供给。
促进全社会商品和服务消费较快增长,夯实居民消费基础。
释放服务消费潜力,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
持续改善消费环境

扩大有效投资

加快构建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保持投资合理增长。
提高投资综合效益,更好发挥投资对支撑国家战略、优化供给结构、满足民生需求的作用。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促进投资消费良性循环。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则。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确保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畅通要素有序流动渠道,统筹增量优化和存量盘活。
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健全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
完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盘活利用存量资源。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提高宏观调控和政府治理水平。
促进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
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健全现代财政制度,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

积极扩大自主开放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开放。
促进国内国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有序扩大开放领域和区域,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体系。
优化区域开放布局。

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强化进口和出口协调、货物和服务并重,统筹吸引外资和境外投资。
塑造国际贸易和双向投资合作新优势,推动贸易创新发展。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国际产业与投资合作。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开放绿色廉洁、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指导原则。
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深化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标准“软联通”、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
深化发展战略对接,完善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布局,全面提升务实合作质效。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
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经济治理,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提供更多国际公共产品。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推进产需衔接、结构优化、品质提升。
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
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
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
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健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强农业农村投入保障。
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完善常态化帮扶机制。

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

统筹推进区域内战略深化实施和区域间联动发展,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

坚持一以贯之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因时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
鼓励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各展所长,促进东中西、南北方协调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
提升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协调发展水平,巩固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动力源作用。
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

促进区域联动发展

以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为基础,以城市群联动发展为载体,以体制机制协同为保障。
推动区域间互融互促、互利共赢,拓展国内大循环空间。
完善区域联动发展布局,健全跨区域合作机制。

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

坚持宜水则水、宜山则山,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
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提高政策针对性和精准性,推动形成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国土开发有序的空间发展格局。
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优化国土空间管控,加强国土空间协同治理。

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持续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优化城市规模结构,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
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
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

坚持陆海统筹。
提高经略海洋能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发展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
不断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网络文明建设。

大力繁荣文化事业

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
让人民享受更高品质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创作生产,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
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进文旅深度融合。

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
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深化文明交流互鉴。

完善人口发展战略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

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努力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健全育幼服务体系,完善家庭发展政策和生育友好环境。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新时代立德人工程。
推进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能力。

建设健康中国

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
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
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建设体育强国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营造丰富多彩的老年生活。

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 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更加公平普惠、精准有力的社会政策。
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容量和提升就业质量相结合。
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者权益保障。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优化初次分配格局。
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以强化重点群体保障、增强制度可持续性为重点。
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会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更高水平住有所居。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各类群体发展权益

健全关爱服务体系,营造有效保障妇女、未成年人、青年人、残疾人等发展权益的社会环境。
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支持青年发展。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提升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能力。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建设美丽中国

树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保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

统筹发展和减排,扎实开展碳达峰行动。
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提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力。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坚持环保为民,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加注重源头治理。
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加快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
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
更加注重提质兴业利民,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
巩固和优化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健全生态保护机制。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突出节约优先、强化政策激励、引导全社会参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形成绿色生产新方式和生活新风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健全绿色发展政策体系,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增强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战略主动。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
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制定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
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应变效能。
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促进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形成体系合力。
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安全,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
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加强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
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
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强化国家安全教育,筑牢人民防线。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聚焦重点品种加强战略物资保障。
聚焦系统重要性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应用场景提升薄弱环节风险防控能力。
以精准补齐短板带动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强化能源资源供应保障,健全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长效机制。
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和社会治理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夯实基层社会治理根基。
提升新兴领域治理效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 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

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
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
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战略能力。

着力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

加快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武器装备和军事治理现代化。
提高人民军队打赢能力,有效履行新时代人民军队使命任务。
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

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加强军地战略规划统筹、政策制度衔接、资源要素共享,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
深化跨军地改革,构建各司其职、紧密协作、规范有序的跨军地工作格局。
加快新兴领域战略能力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
建设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
加强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全面贯彻国防要求,加强国防战略预制。
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加强现代边海空防建设。
推进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
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

坚定不移维护和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携手共创民族复兴伟业。

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
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提升港澳依法治理效能。
促进港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港澳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支持港澳巩固提升竞争优势,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
深入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决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反对外部势力干涉。
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主动权,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深化两岸交流。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为推进规划实施提供根本保证,强化党对规划实施全过程的领导。
全面增强干部队伍现代化建设能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健全规划实施全周期推进机制

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
健全统一规划体系,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力有序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实施。
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形成统一规划体系合力。
分类推进规划任务落实,强化政策协同保障。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

03 政策影响分析

本纲要将对中国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通过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公共服务、增强国家安全、推进区域协调、促进绿色转型等多方面举措,该规划将有助于巩固我国经济基础,提升国际竞争力,增强人民福祉,实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同时,该规划也将对国内外环境带来深远影响,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格局的演变,促进全球合作与共赢。

2026年2月14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新兴产业用地指导标准(2026年版)

01 内容概述

本文件为安徽省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提供规范性指导,旨在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十一大类新兴产业项目落地。标准明确了用地控制指标、定额指标及项目准入、监管要求。

02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适用于安徽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十一大类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以及供应链和现代物流项目。
地域范围:覆盖安徽省全境,具体指标按一类至四类地区分类执行。
时间范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03 主要内容

总则

制定目的为贯彻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优先保障十一大类新兴产业用地,具体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供应链和现代物流。
标准用于指导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及供(用)地手续办理,并作为用地准入、供应、监管及开发利用的参照依据。
严禁在项目用地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7%,建筑面积占比≤15%。必需的研发、设计等设施可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占比亦≤15%。
地区分类(一至四类)对应安徽省“标准地”工作指引中的市、县(市、区)分类。
强化工业用地强度管控,提高容积率低限,原则上不得建设单层厂房。
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23)》。对无标准或需超标准建设的项目,需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标准同样适用于指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新兴产业项目。

新兴产业用地指标

本标准为十一大类新兴产业分别制定了用地控制指标与定额指标。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涵盖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与电子核心产业两大类。
具体包括网络设备、新型计算机及信息终端设备、信息安全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电子专用设备仪器、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集成电路等制造项目。

人工智能产业

涵盖人工智能制造项目,主要指智能消费相关设备制造。

新材料产业

涵盖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六大类。
具体包括多种先进金属材料、高性能塑料树脂、特种玻璃陶瓷、人工晶体、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3D打印材料、纳米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制造项目。

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涵盖核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智能电网、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八大产业。
具体包括各类新能源发电装备及材料制造、节能设备制造、环保专用设备及监测仪器制造、资源回收利用设备制造等。

新能源汽车产业

涵盖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汽车装置、配件制造,以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制造。
具体包括整车、电机、储能装置、零部件、供能装置、试验装置及其他相关设施制造。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涵盖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装备五大产业。
具体包括机器人、重大成套设备、智能测控装备、无人机、卫星应用设备、铁路高端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制造项目。

智能家电产业

对应高效节能电气机械器材制造项目。

生命健康产业

涵盖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及相关产业、生物质能产业、其他生物业五类。
具体包括生物药品、化学药、现代中药、先进医疗设备、生物肥料、生物基材料等制造项目。

绿色食品产业

涵盖生物农业及相关产业、其他生物业两类,具体指生物饲料制造和生物酶等发酵制品制造。

数字创意产业

对应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项目。

供应链和现代物流

涵盖民生物流、供应链物流和新业态新模式物流项目。

04 政策影响分析

规范用地管理:为全省新兴产业项目提供了统一的用地准入和建设标准,有助于规范项目审批与土地利用行为。
促进节约集约:通过明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
保障产业落地:清晰的分类指标为各地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有利于精准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空间。
强化全程监管:将用地标准贯穿于项目准入、供应和供后监管全过程,有助于建立全生命周期土地利用监管机制。
引导产业升级:重点支持十一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了产业发展导向,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质生产力。
2025年12月15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乡村风貌保护和提升导则(试行)

01 内容概述

本导则旨在指导和规范安徽省乡村风貌的保护与提升工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导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并从乡村格局、风貌要素、分区域及分类型村庄指引、实施应用等方面,系统构建了乡村风貌管控的技术体系。

0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风貌保护和提升工作,是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参考依据。

03 主要内容

总则

基本原则:坚持整体保护与系统提升、文脉传承与彰显特色、因地制宜与美观适用、依法依规与长效管控。
总体要求:保护和延续村落空间格局,加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建筑、公共环境等核心要素风貌指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

乡村格局

自然格局

依山而建:村庄布局应依山就势,保障安全,营造山居共融风貌。
傍水而居:布局顺应自然水网,维护滨水环境,塑造亲水空间。
田园阡陌:保护农田肌理,协调村庄与田园景观,营造田居相嵌风貌。

村庄形态

团块型:结合需求布置开放空间,引导有机生长,避免“兵营式”排布。
条带型:集约发展,设置公共空间,引导零散组团集中,避免无序蔓延。
分散型:遵循“适度分散、有序集聚”,鼓励零星居民点向条件优越点集聚。

空间肌理

街巷网络:保护传统街巷空间特征与尺度,新建改建遵循现有肌理。
建筑组合:保持特色建筑群体组合,优化展示界面,形成协调统一的建筑风貌。

风貌要素

自然环境

山体:维护原生态形态,控制沿山建筑高度体量,预留视线通廊,加强水土保持与灾害预防。
水体:保护坑塘水面与自然河道,优化滨水空间,采用生态驳岸形式。
林地:依托各类林地完善乡村绿网,开辟休闲空间,塑造乡林格局。
田园:保护农田边缘植被水系,农业设施体量材质色彩应与田园环境协调。

历史文化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修缮古道、古树等,遵循“应保尽保、最小干预”,促进活态利用。
保护类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按法规保护原真性,传统建筑修缮保护原有风貌与构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优先利用现有公共场所,空间设计满足仪式体验与活态传承需求。

建筑风貌

总体要求:新建扩建建筑需控制高度体量风格色彩,鼓励采用乡土建材与工艺;改建建筑需确保风貌协调;保留建筑重点维护修复。
农房建筑:优化现代功能,提升舒适性,控制体量高度,提取地域色彩。
乡村公共建筑:强化公共属性与标识性,确保与山水环境、历史脉络和谐共生。
农业生产建筑:采用简洁规整结构,控制体量尺度,色彩与环境协调。
新业态建筑(民宿、电商站、研学基地):外观与村落风貌协调,内部改造避免破坏原有结构,鼓励利用既有建筑改造。

公共环境

公共节点(入口、广场、小游园):尊重地域特征,功能复合,严禁过度建设人造景观和城市模式。
乡村道路:布局形态优美、宽度合理,路面与附属设施需体现乡土特色,避免城市化。
其他基础设施:重大交通沿线需整洁有序,设置生态缓冲带;公用设施外观融入乡村肌理;可再生能源设施选址应减少对环境和风貌的干扰。

分区域风貌指引

皖南风貌区

村落格局:延续山水街巷传统空间基因,引导新建居民点沿等高线、岸线布局,与传统建筑群协调。
建筑风貌:以徽派建筑风格为核心,延续粉墙黛瓦、马头墙元素,控制屋顶尺度与坡度,装饰运用传统技艺。
人文景观:以“徽风古韵、活态传承”为原则,保护水圳、古树、传统街巷,公共空间以水口园林、祠堂等为核心。
乡土绿化:选用耐水湿乡土树种,采用自然生态形式布置。

皖西风貌区

村落格局:尊重山水田林格局,延续聚落空间,协调村庄与田园,避免大规模单一化整治。
建筑风貌:保护传承皖西大屋传统空间特征,色彩以白、灰为主,屋顶以大坡度坡顶为主,装饰结合农耕文化图案。
人文景观:围绕展示红色精神和非遗文化,公共空间以村口广场、祠堂为载体,强化地域辨识度。
乡村绿化:形成环村林带,种植经济林与乡土树种,宅旁绿化注重多层次种植。

沿江风貌区

村落格局:维护“山—圩—湖—田”复合肌理,滨江地区延续传统肌理,腹地形成团块式布局,加强滨水空间塑造与防洪排涝。
建筑风貌:传承水乡雅秀特色,保持白墙灰瓦主色调,屋顶以硬山、悬山顶为主,装饰融入水乡元素。
人文景观:以“简约质朴、水韵乡愁”为基调,公共空间依托古码头、江滩等节点,活态传承非遗与民俗。
乡村绿化:选用兼具观赏与经济价值的本土林木,水体驳岸采用自然缓坡与乡土植物配置。

江淮风貌区

村落格局:环湖地区保护利用水体,维系圩田文化;分水岭与岗地地区村落布局随坡就势。
建筑风貌:继承合院式、天井式传统民居形式,鼓励新建改建建筑吸收传统元素,屋顶以缓坡为主,装饰风格简洁大气。
人文景观:立足“多元文化交汇”特质,公共空间结合村口、水系布局,融入地域文化基因。
乡村绿化:以本土植被为主,结合产业文化特征,打造自然野趣的大地景观,注重古树名木保护。

皖北风貌区

村落格局:居民点适度集中布局,避免“兵营式”和沿路“骑路”建房,尊重规整有序原有肌理。
建筑风貌:继承坊院民居风貌,建筑形式敦实厚重,屋顶形式色彩统一协调,装饰提炼传统元素,色彩稳重质朴。
人文景观:体现“平原聚落、农耕文化”特征,公共空间优先依托主街、祠堂等布局,强化文化认同。
乡村绿化:延续“绿树成行、绿带成网”的平原绿化景观,鼓励房前屋后种植本土景观经济树种。

分类型村庄风貌指引

集聚提升类

强化要素集聚与公共服务,推进组团式集中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新建改建建筑与周边环境协调,鼓励对小微空间实施低成本、乡土化改造。

特色保护类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严禁大拆大建、拆真建假。
新建改建活动需与历史环境协调,深入挖掘并活态传承地方文化,旅游设施需融合乡土风貌。

城郊融合类

兼顾城乡风貌特质,保护利用生态本底,注重与城市生态空间连接。
新建改建建筑宜现代简约,并与乡村风貌协调,维护村庄空间尺度与乡土气息。

搬迁撤并类

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控制建设活动,消除安全隐患,维持干净整洁。

其他类

留足观察论证时间,重点保障基本民生工程建设需要。

实施应用

分级管控:构建“省—市—县—乡镇”四级管理体系,强化村级组织与村民参与。
分级传导治理: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逐级深化风貌管控要求,村庄规划需落实并明确建筑控制要求。
纳入规划许可:将建筑风格、色彩等风貌管控要求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融入和美乡村:建立全周期管控机制,确保风貌要求在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中有效落实。
智慧技术应用: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档案监测系统,辅助风貌保护与管理。

大黄山区域乡村风貌保护和提升专章

空间格局:保护自然山水形态,营造传统空间格局,新建村落协调与历史遗存关系,避免“骑路”建房和“兵营式”布局。
自然环境:控制沿山建筑高度体量,维护梯田形态与乡野肌理,提升生态空间品质。
历史文化: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保护,整体性保护展示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徽派建筑: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新建民居须采用徽派风格并严格管控,恰当运用特色元素提升景观品质。
环境要素:加强道路沿线环境整治与特色塑造,提升乡村重要节点景观,运用乡土材料配置公共活动空间。

04 政策影响分析

该导则的出台,为安徽省乡村风貌的系统性保护和提升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规范和行动指南。通过分区分类的精细化指引,有助于遏制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和城市化倾向,保护和彰显安徽省多元的地域文化特色。将风貌管控纳入规划许可和实施全过程,强化了管理的可操作性与长效性,对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旅游与文化传承的融合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林业局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细则

01 内容简述

该细则旨在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国家储备林是指在适宜区域通过人工栽培、改培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政府引导、多元经营等原则。项目包括营造林活动、配套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大径级用材林面积比例不低于40%。项目建设需符合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规定,并接受统一调配使用。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的项目及其监督管理。项目建设主体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需按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库,经审查后纳入项目库作为申请资金支持的依据。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林、林权流转等,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70%。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调度、自查验收,并落实落地上图要求。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监督,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02 影响意义

本细则对广东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助于规范项目实施流程、提升建设质量,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细则明确了项目组织、申报、审查、实施、管理及保障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强化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的责任,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监管水平。通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范围、明确树种选择和比例要求,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同时,细则鼓励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推动混交林建设,有助于提升森林质量和生物多样性。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强调分账管理和风险防控,有助于防范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此外,细则提出贷款贴息、森林保险等支持政策,以及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林权登记等保障措施,有助于增强建设主体的还贷能力和合法权益,提升项目吸引力和可持续性。通过加强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和宣传培训,有助于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公众参与度。总体来看,该细则为广东省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优化林业资源配置、增强木材战略储备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强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产权人、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需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配置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等责任。高层建筑由多个单位管理的,应明确统一管理人并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还要求应用智慧消防技术,提升技防水平,对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施工期间需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和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禁止在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吸烟或动火施工,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避难层。规定还涉及应急预案制定、灭火救援组织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02 影响意义

本规定的出台,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系统性、规范化的依据,有助于提升全省高层建筑火灾防控能力。通过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产权人、使用人等多方责任,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规定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技术,提升火灾预警和应急响应效率,有利于增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同时,对高层建筑施工、设施维护、疏散通道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有助于减少火灾隐患,降低火灾发生风险。针对超高层建筑、电动自行车管理、燃气使用等重点问题提出明确规范,有助于防范重大安全事故。该规定的实施将促进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外,通过细化法律责任,增强了政策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对推动全社会关注和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该清单旨在贯彻国家关于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

基本概况:清单共涵盖广西30个县(市),包括2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1个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靖西市)。管控类型分为限制类禁止类。限制类产业主要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生态环保和产业升级的产业,对其现有企业提出升级改造要求,对新建项目提出严格的规模、工艺、布局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禁止类产业主要指需淘汰的落后产能,严禁新建,现有产能需在规定期限内停产或关闭。
管控范围: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部分行业(如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绿化管理、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制定。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力发电、航空运输业、跨流域调水工程等)不列入清单。
县级清单概览:文档逐一列出了上林县、马山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凌云县、乐业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阳朔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蒙山县、德保县、那坡县、西林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上思县、靖西市、昭平县共30个县(市)的负面清单基本情况。每个县的清单都说明了其所处的生态功能区类型(如水土保持型、水源涵养型、桂黔滇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等),并概括了涉及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的数量,以及其中禁止类和限制类的分布情况。
实施原则:清单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政策制定,并强调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的管控需依法依规执行。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执行该清单,城市化地区的乡镇不再执行

02 影响意义

该负面清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发展具有多重重要意义。

落实国家战略,保障生态安全: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任务和国家发改委相关通知要求的具体行动。通过建立并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有效引导和约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强化生态服务功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区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的关键制度保障。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绿色发展:清单通过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类别,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并对允许发展的产业设定更高的环保和技术门槛(如要求进入园区、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等)。这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实施精准管控,强化空间约束:清单将管控重点放在现有产业和依托区域资源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上,并针对不同生态功能区类型(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石漠化防治等)制定了差异化的管控要求。这体现了基于主体功能定位的精准管理思路。同时,清单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明确了在城市化地区不再执行,突出了空间管控的差异化和精细化。
明确责任与预期,指导地方实践:作为一份覆盖30个县(市)的综合性文件,该征求意见稿为相关县市提供了统一的、明确的产业准入政策框架。特别是对资源县等试点示范县,清单被视为统筹资源、保护生态、巩固生态工程成果的现实需要和具体实践。它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产业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有助于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在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区执行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政策,有助于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产业空间格局,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对于推动广西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自 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或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民生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容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项目
核心流程与责任
风险分析: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一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对于敏感项目可单独编制。
风险评估:由评估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风险分析报告开展评估论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确定风险等级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过程需遵循编审分离原则,组织专家等进行集体评审。
风险等级与决策: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低风险且防控措施可行可履行程序;中风险需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报批;高风险则不予审批、核准或需优化方案后重新申报
备案与监督:评估报告需在项目审批前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项目实施中若出现不稳定因素或核心要素调整,需及时报告或重新评估。对违规操作导致错误结论或引发风险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规定了追责条款。
费用与保密:风险分析编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评估费用由政府预算保障。相关机构需对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修订与实施,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与建设具有重要的规范与保障作用。

提升决策科学性与合法性:通过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定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程序和重要依据,建立了风险预防和源头治理的机制。这促使项目决策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和公众意见,从而提升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从制度上预防因项目决策不当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明确权责与规范流程:办法清晰界定了项目单位、评估主体(地方政府及部门)、咨询机构、审批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方的职责与工作流程。特别是明确了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负责,以及违规后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强化了责任约束,有助于确保评估工作不流于形式。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与维护稳定:通过系统识别、分析和防控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建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动态监控与报告机制,有助于提前化解矛盾、降低项目实施阻力。这既保障了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服务于自治区的改革发展大局,也直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统一标准与强化可操作性:办法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编制大纲进行操作,并提供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使全区的评估工作有了统一的标准和更具体的指引。同时,允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需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增强了评估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细则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细则明确管护范围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并规定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管护主体为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在项目实施前明确管护机制和主体,并在竣工验收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管护方式包括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等,日常管护由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由县级部门组织集中开展。管护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项目资金计提及其他渠道补充,资金主要用于直接相关的支出,严禁挪用。监督管理方面,省级部门将管护纳入考核,县级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保障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机制,有助于形成可持续的管护体系,避免“重建轻管”现象。政策强调政府主导与多元参与相结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参与,提升管护效率与质量。同时,细化管护内容与标准,确保各项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在资金保障方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既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强管护的可持续性。此外,强化监督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有助于提升监管效能,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该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为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3月4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明确名录确定标准和程序。该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等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管理遵循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纳入名录的条件包括:城市建成区内大型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拆除工程、交通公路或水利工程、清扫保洁不达标路段、靠近建成区或交通干线的露天矿山等。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河北省扬尘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通过明确重点扬尘污染源的认定标准和管理流程,有利于实现对高风险污染源的精准监管,减少扬尘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政策强调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名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2026年3月4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批流程包括申请与受理、技术评估与审查、批准与公告等环节。省生态环境厅在审查过程中需确保项目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划和生态分区管控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有效,且不得存在重大缺陷或虚假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此外,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未开工,需重新审核。审批时限根据报告书或报告表类型分别设定,复杂情况可延长,但听证、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有助于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其强化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监管,确保项目在建设前充分评估环境风险,减少潜在污染和生态破坏。政策明确了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增强了对环评文件质量和真实性的约束,有利于提升环境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同时,政策强调公开透明,要求公示审批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有助于增强社会参与度和政府公信力。通过规范审批流程,该政策也有助于统一省内环评审批尺度,减少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保障公平公正。此外,对超期未开工项目的重新审核机制,确保了环评文件的时效性和适用性,避免因环境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总体来看,该政策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保障。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2号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临时用地主要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临时使用,使用后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具体范围包括施工配套设施、辅助工程用地等。使用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节约集约、合理补偿、科学复垦的原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同步预算、同步工期、同步验收。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

构建了系统化的管理制度:通过专门立法,明确了临时用地的定义、范围、申请、审批、使用、复垦、监管等全流程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填补了管理细则的空白,使临时用地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升了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了耕地和生态保护:通过确立“严格保护、节约集约”原则,设定优先选址顺序和禁止选址范围,并对占用耕地、湿地、林地等敏感区域提出严格的恢复标准和审批要求,体现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优先理念,有助于减少临时用地对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
明确了各方权责与权益保障
通过规定必须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协商补偿费用并制定租赁指导标准,保障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益
通过明确使用人的复垦义务、费用预存、验收责任及违规后果,强化了用地者的主体责任和履约意识
通过融合审批、一窗受理、并联审查等机制,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核心在于确保土地临时使用后能够恢复原状或可利用状态。通过强制性的复垦要求、与项目验收挂钩的验收制度、以及代复垦和费用追缴机制,形成了有效的约束闭环,从根本上防止了土地被破坏后撂荒或难以再利用的问题,保障了土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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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34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 274-2026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可作为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依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态工业建设咨询活动的参考依据。

2026年2月11日
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地质勘察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边坡地质勘察,不包含水库坍岸和交通道路边坡。水利水电工程边坡地质勘察宜划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建设实施等阶段,应按勘察程序分阶段进行,勘察工作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2026年2月24日
水利部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对于坝高200m及以上高坝及特别重要的和复杂的工程,应对变形控制、防渗结构安全等进行专门研究。

2026年2月13日
水利部调水管理司

《调水工程生态补水效果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调水工程受水区的生态补水效果评价工作。调水工程生态补水指通过调水工程向受水区补充水资源,以维护或改善河湖生态系统的健康状态,修复水生态环境,并提升水体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补水效果指调水工程实施生态补水后,在受水区一定时间和空间尺度内,对受水区水文情势、水环境、水生态、地下水及相关社会经济要素所产生的综合影响和变化程度。

2026年3月1日
中国测绘学会

《水电水利工程测量观测设施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水电水利工程中基础控制测量、施工测量专用、变形监测专用及专项场景测量观测设施的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电水利工程测量观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25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25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控制的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文件执行。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人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文件执行。

2026年3月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智慧工地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智慧工地建设。

2026年3月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采用机制砂和碎石进行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施工和质量检验。

2026年3月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隔离带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026年3月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评价活动。

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经济生态生产总值(GEEP)核算技术规范》DB34/T 5376-2026

本文件规定了经济生态生产总值(GEEP)核算的核算程序、核算内容、环境退化成本核算、生态破坏损失核算、调节服务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区)、镇(乡)、村等各级行政区域的特定地域单元经济生态生产总值(GEEP)核算。

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船闸工程基坑监测技术规程》DB34/T 5393-2026

本文件规定了船闸工程基坑监测流程、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监测方案编制、监测网点布设、监测数据采集、成果报告编制。本文件适用于船闸工程基坑的监测。

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营造林技术规程》DB34/T 5420-2026

本文件规定了营造林程序、营造林分区、作业设计、树种选择、种苗管理、造林密度、造林技术、未成林抚育管护、更新造林、四旁植树、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现有林改培、退化林修复、生境保护、质量和成效评价、落地上图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四旁植树、封山育林,以及中幼林抚育、现有林改培、退化林修复。

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公共安全重点区域安全防范风险管理规范》DB34/T 5381-2026

本文件确立了公共安全重点区域安全防范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公共安全重点区域安全防范风险管理的重点区域、风险类型、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监督检查。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安全重点区域安全防范的风险管理。

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遥感监管技术规范》DB34/T 5407-2026

本文件确立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遥感监管技术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阶段和竣工阶段的遥感监管技术。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的遥感监管。

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4/T 5428-2026

本文件界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分类,规定了选址及安装环境、消防要求、标识管理等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方职责及要求、日常消防安全、消防应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充电站与分散充电场所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管规范》DB34/T 5408-2026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运行阶段的监管内容、监管要求及成果归档。本文件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管。

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

广东省《会展活动碳足迹核算与碳中和实施指南》DB44/T 2783-2025

本文件提供了会展活动碳足迹核算与碳中和实施的基本原则、碳足迹核算、碳中和实施等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会展活动的碳足迹核算、碳中和实施工作。

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

广东省《会展活动低碳管理技术要求》DB44/T 2782-2025

本文件规定了会展活动及相关方的低碳管理要求以及评价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会展活动相关方的低碳管理。

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

广东省《公共建筑机电工程全过程调适标准》DB44/T 2781-2025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机电系统调适,不适用于有工艺要求的特殊系统,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DBJ/T 36-DZ009-2026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本导则共分十二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与智能化、燃气、通风与空调、室内装修、适老化设计。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DB43/T 3444-2025

本文件规定了大中型水库工程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护、信息化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并在水利部门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水库。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碳核算技术规范》DB43/T 3437-2025

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碳核算的核算边界与报告范围、核算步骤与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车用动力锂电池(退役)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活动的企业开展碳核算和报告。储能锂电池、消费类锂电池及其他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碳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规范》DB43/T 3451-2025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节约能源、资源、综合管理、宣传培训及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DB43/T 1125-2025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总体要求,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告示标志、其他标志和特殊路段交通标志的相关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及其连接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以及在役高速公路及其连接道路交通标志的调整优化。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规范》DB43/T 3443-2025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在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规划布局与主题特色、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产品与业态建设、乡村文化保护与传承、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智慧旅游与运管机制、综合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与评价。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健康酒店卫生规范》DB43/T 3435-2025

本文件规定了健康酒店的基本要求、组织保障、健康卫生质量、健康环境、健康宣教、健康促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生活或公共活动的宾馆、酒店、饭店等营利性场所。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居家老年人助医服务规范》DB43/T 3434-2025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老年人助医服务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服务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医服务。

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湖南省《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DB43/T 3452-2025

本文件规范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总体要求、设计要求、施工与验收、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及服务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所属或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营及维护。

2026年2月21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12部分:初步设计质量》(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总体评价、综合说明评价、项目区概况评价、项目区水土资源评价、工程总体布局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评价、施工组织设计评价、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评价、项目概算与资金筹措评价、效益分析评价、实施管理和建后管护评价。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初步设计质量评定。

2026年2月21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13部分:竣工决算编制》(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竣工决算编制。

2026年2月21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14部分:施工监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组织、工作程序方法制度、施工准备监理、施工实施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自2026年3月19日起实施

重庆市《城市道路自动驾驶环卫作业智能化设施技术指南》DB50/T 1921-2025

本标准提供了建设车路云一体化城市道路自动驾驶环卫作业系统涉及的自动驾驶环卫车、道路路侧智能系统和云端控制系统等方面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自动驾驶环卫作业智能化设施的研发、设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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