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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pdf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使用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节约集约、合理补偿、科学复垦的原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同步预算、同步工期、同步验收。

本办法作为湖南省首部系统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聚焦临时用地的全生命周期管控,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确立了严格保护、节约集约、合理补偿、科学复垦的核心原则,明确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临时使用且可复垦恢复的土地。本办构建了涵盖选址约束、申请审批、使用监管、复垦验收的全链条制度框架,强调临时用地复垦应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同步预算、同步工期、同步验收。同时,本办推行自然资源与林业等部门的融合审批机制,力求通过一窗受理、联合踏勘、并联审查等方式提升行政效能,并压实了使用人的复垦责任与费用预存义务,为平衡项目建设需求与土地资源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界定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强化源头管控

本办系统界定了临时用地的内涵及具体适用情形,包括施工用房、材料堆场、拌合站、施工便道及取弃土场等项目自用辅助工程用地,并明确采矿项目可按勘探、开采阶段分批次申请。在选址导向上,本办要求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项目规划范围内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湿地、乔木林地等重要地类,并划定不得选址的区域红线,同时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域的须依法报批,从源头落实严格保护要求。

创新融合审批与费用保障机制,压实复垦义务

本办重构了临时用地的分级审批权限,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类型和占地情况分类负责,并同步推行与林业主管部门的融合审批,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出具批准文书。在资金保障上,本办要求申请人开设专用账户足额预存复垦费用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可以履约保函替代,且允许按复垦进度分阶段申请使用预存资金,确保复垦责任落地。同时,实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的并行办理,强化审批环节的衔接协同。

规范使用期限与复垦标准,建立闭环监管体系

本办规定一般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类不超过4年,续期须提前3个月申请且总期限不超法定上限。复垦环节明确要求使用期满1年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可延期但通常不超1年,复垦须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尤其占用耕地的须恢复种植条件。本办还设定了复垦期满的验收程序,由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在60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退还复垦费用并摘牌销号,形成从准入到退出的全程闭环。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迈入制度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具有显著的现实与长远影响。在资源保护层面,该办法通过严格的选址限制与“占优补优”的复垦标准,特别是对耕地、林地、湿地等同质同量恢复的刚性要求,将有效遏制临时用地“用完不管、损毁不修”的乱象,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维护生态安全意义重大。在营商环境优化层面,该办法推行的融合审批、一窗受理及履约保函替代预存复垦费等机制,切实降低了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资金占用压力,解决了以往审批多头跑、复垦资金沉淀等痛点,有助于加速基础设施项目落地。此外,该办法通过对复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代复垦及保函追偿机制,以及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的构建,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可追溯性,为基层管理部门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执法依据,将有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向节约集约、可持续方向深度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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