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湘环发〔2026〕11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new.hunan.gov.cn/hnzwfw/1/index.htm,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不予受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七条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省生态环境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八条 受理公示期限结束后,省生态环境厅可以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建设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或超过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审批申请的,省生态环境厅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生态环境厅重新审核。省生态环境厅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等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不超过60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不超过30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审批过程中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