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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自 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doc

2026年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本办法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立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系统构建了从风险分析、评估论证、等级判定到评审备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凡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或核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类重大项目,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项目,均须遵照本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范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与主体责任

本办法明确了适用项目类型,要求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步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部分敏感项目须单独编制分析报告。评估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客观地评估项目风险并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风险等级判定与评审备案程序

本办法将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量化分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须遵循编审分离原则,组织党政部门代表、法律顾问及专家库成员等不少于7人进行集体评审。评审通过后,评估报告须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方可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强化风险防控措施与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项目,本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审批路径:低风险项目可正常履行审批程序,中风险项目须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审批,高风险项目则不予审批或要求重新申报。同时,本办法对项目单位、编制机构及咨询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在项目建设方案等核心要素发生调整时重新开展评估,确保风险防控贯穿项目全过程。

该办法是对原暂行办法的全面修订,标志着新疆重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进入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该办法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嵌入项目前期工作流程,通过前置风险识别与研判,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因重大项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操作层面,该办法细化了评估主体的确定规则、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及评审备案的刚性程序,显著提升了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从制度设计看,该办法构建了“分析—评估—评审—备案—审批”的闭环管理链条,并将评估结论与项目审批决策直接挂钩,同时辅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形成了有效的硬约束。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为新疆在高质量发展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对各地州同类工作也具有示范和参照价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自 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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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自 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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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自 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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