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碳核算技术规范》DB43/T3437-2025,自2026年03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碳核算的核算边界与报告范围、核算步骤与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车用动力锂电池(退役)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活动的企业开展碳核算和报告。储能锂电池、消费类锂电池及其他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碳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开展碳核算的完整技术要求,适用于从事退役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活动的企业,储能与消费类锂电池回收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核算对象,明确了核算边界须覆盖组织边界与设施边界,其中设施边界包含回收、梯次利用、拆解破碎和再生利用等核心工序,核算周期按自然年统计。报告范围涵盖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运输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电力与热力产生的排放,同时允许扣除输出的电热力及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此外,本规范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数据分级获取、报告内容模板等均提出系统性要求,旨在为企业提供统一、可操作的碳核算方法。
本规范要求报告主体以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组织边界,设施边界则覆盖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的全部核心环节。核算期内需全面识别并报告化石燃料燃烧、碳酸盐等原料分解产生的过程排放、运输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所隐含的间接排放,其中外销电热力对应的排放可予扣除。报告主体可根据自身业务范围,选择单个或多个系统进行碳排放核算。
本规范构建了从排放总量汇总到分项计算再到排放强度核算的完整方法链条。碳排放总量等于燃烧排放、过程排放、运输排放与净购入电热力排放之和,再减去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各分项排放均给出明确计算公式,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基于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计算,过程排放主要针对碳酸盐分解,运输排放采用运输量、距离及排放因子的乘积,购入与输出电力热力以结算凭证数据为准并结合电网或热力排放因子。
本规范对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代表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四项核心要求,并将数据分为直接测量获得的初级数据与引用权威来源的次级数据,要求关键数据优先采用初级数据。报告内容须包含主体基本信息、分项碳排放量、活动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并应附具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保碳核算结果真实可靠,具备跨周期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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