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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25.pdf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25,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控制的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文件执行。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人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是上海市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而修订发布的地方强制性标准,代替DB31/768—2013。本标准从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运行管理、污染物监测及达标判定等方面构建了全链条管控体系,适用于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并明确将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质量超过入炉物料总质量30%的锅炉或工业炉窑纳入适用范围。本标准的修订旨在通过收严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增排放指标、完善运行管理及监测要求,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工艺与运行管控要求

本标准系统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从选址、废物准入、运输贮存到焚烧工艺的全过程技术要求。选址须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并设置必要防护距离;入炉废物须经热值调整,除特定应急情形外,明确禁止焚烧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设施须配置功能完备的烟气净化装置并采用独立排气筒排放,同时在运行管理上,对启停炉及故障工况下的温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时长等均设定了严格的年度累计时限及操作规范。

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

相较于2013版,本标准收严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及重金属类等多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新增了烟气颗粒物排放日均值限值和氨的1小时均值浓度限值。监测方面,本文件强化了自动监测装置的技术要求,明确规定焚烧单位须对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及烟气含氧量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并以1小时均值和日均值作为监控依据,同时对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及测定方法做了具体说明。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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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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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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