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26,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可作为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依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态工业建设咨询活动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及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评价。本导则通过建立统一、量化的评价标尺,为园区自我评估和持续改进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深入。
本导则明确了生态工业园区评价的4项基本要求和由19项必选指标及若干特色指标构成的评价体系。评价对象需满足全部基本要求,完成所有必选指标,并从特色指标中至少选择4项达标。评价期以指定完整的自然年为单位,依据评价年的数据进行对标评估,确保评价的规范性与时效性。
本导则围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设置了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等关键约束性指标,并详细规定了碳排放从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到电力热力调入调出的全口径核算方法。同时,通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绿色电力比例等指标,引导能源结构优化,并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设施纳入评价,形成“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捕集”的低碳治理闭环。
本导则将资源循环效率作为核心评价维度,设立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再生水回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和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等指标。指标体系覆盖了水资源、能源及固体废物的梯级利用和多级回用,旨在推动园区内企业间建立生态工业链,打造物质闭环流动的产业共生体系,提升资源产出与土地产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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