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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25.pdf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2025年修订版,代替DB31/933—2015。本标准的修订旨在贯彻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并引导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持续进步。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核心变化

本次修订对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其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征项目,显著收严了颗粒物、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及非甲烷总烃等关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限值。同时,新增了隧道交通尾气集中排放设施、发动机制造测试设施等特定源的排放要求,并引入了苯系物和颗粒物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视同达标的判定规则,强化了治理实效。

无组织排放与治理设施的全过程管控

本文件全面加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对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泄漏等环节提出了细致的密闭收集与处理要求,并更新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针对污染治理设施,本标准新增了VOCs燃烧装置的排气含氧量折算规则和含卤素废气预处理要求,同时明确了设施运行监控与台账记录的保存期限,确保治理设施持续有效运行。

监测、达标判定与实施监督的完善

本标准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的专门章节,为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技术依据。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26年3月1日、现有企业自2027年3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并明确了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标。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需按相关规定采取等效措施,体现了标准执行的刚性与灵活性结合。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25第1页
第 1 页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25第2页
第 2 页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25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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