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提出以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全面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文件强调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建设水平和治理水平,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农民生活更加富裕美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本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农村发展工作,涵盖“十五五”时期的政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聚焦“三农”问题,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与任务。
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左右,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提单产。
因地制宜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粮食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实施粮食流通提质增效项目,促进适销对路、优质优价。
巩固提升大豆产能,做好产销衔接,拓展油菜、花生、油茶等生产空间,扩大油料多元化供给。
推动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等产业平稳发展,深入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
坚持农林牧渔并举,推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强化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巩固肉牛、奶牛产业纾困成果,促进供求平衡、健康发展。
多措并举促进乳制品消费,支持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料生产,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
支持设施农业更新改造,稳定发展蔬菜生产,推进深远海养殖和现代化远洋捕捞,积极发展森林食品和生物农业。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多部门协同和全链条监管,严查严惩非法添加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严守耕地红线,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定耕地保护专项规划。
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扎实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严防“大棚房”等问题反弹回潮。
优化耕地调查规则,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稳妥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和撂荒地复耕利用。
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立项、建设、验收和管护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加大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力度。
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强化高标准农田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管理机制。
实施新一轮黑土地保护工程,扎实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和酸化耕地治理,在确保省域内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湖区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
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壮大农业领域科技领军企业。
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选育和推广突破性品种,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加快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
加强林草机械装备研发推广,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人工智能与农业发展相结合,拓展无人机、物联网、机器人等应用场景。
加快农业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创新,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
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
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
推进大江大河控制性枢纽、堤防达标提标和蓄滞洪区建设,强化病险水库、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加强农田沟渠修复整治、中小河流和平原涝区治理。
提升山洪沟风险管控与防洪治理能力,做好灾毁设施恢复重建,加强北方地区防洪排涝体系建设,适度提高工程建设标准。
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农田排涝设施建设,健全救灾机具配置和应急调用机制,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
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支持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
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积极参与国际粮农治理。
落实常态化帮扶责任,稳步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
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保持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政策总体稳定。
强化开发式帮扶,增强内生动力,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推动帮扶政策协同集成。
保持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规模及省市两级投入资金规模稳定,县级可根据帮扶任务合理安排资金。
合理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标准,规范标准调整机制,扎实做好乡村两级常态化监测。
健全精准识别和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统筹开展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监测识别。
规范收支核算口径,加强数据共享,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精准帮扶和动态调整。
综合评估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和自我发展能力,符合退出条件的有序退出帮扶,对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继续实施帮扶。
优化产业帮扶方式,分类推进现有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帮扶产业。
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在省级保持基本稳定,县级可实行差别化要求。
完善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经营增收,压实帮扶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管责任。
分类纳入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加强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强化就业帮扶,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
用好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渠道,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分别确定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完善支持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发展状况统计监测体系。
推动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和科技特派团选派。
拓展东西部协作领域,调整优化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结对关系,改进考核评价办法,开展常态化驻村帮扶。
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机制。
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
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统筹做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合理确定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
实施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优机优补,加强全链条常态化监管,强化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保险保障。
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鼓励地方开展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
引导农业企业在粮食主产区统筹布局加工产能,落实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政策,支持粮食主产区补充财力、发展粮食产业。
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支持发展绿色高效种养,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全产业链开发。
规范农产品直播带货,深化农文旅融合,推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发展“小而美”文旅业态。
积极发展林草产业,培育壮大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业态,优化茧丝绸产业区域布局。
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
拓展农民参与产业发展渠道和方式,完善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强化产业项目统筹规划和科学论证,避免一哄而上、大起大落,完善省级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评价体系。
落实好农民工稳岗就业支持政策,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减负拓岗,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培训项目与岗位需求精准匹配。
统筹做好外出务工服务保障和返乡就业创业扶持,加强大龄农民工关爱帮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加大欠薪整治力度。
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扩大以工代赈项目覆盖范围、建设领域和劳务报酬发放规模,鼓励采用灵活发包方式由农村基层自主实施项目。
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支持乡村消费扩容升级,提升消费设施和服务水平,培育丰收市集、非遗工坊、休闲露营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支持县乡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促进农村及偏远地区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
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适应人口变化趋势,立足主体功能定位,结合自然灾害防范,统筹优化村镇布局,提高村庄规划质量和实效。
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优先序,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
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
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前提下,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支持边境地区城镇和村庄建设。
支持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分类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
提升农村电网供电保障和综合承载能力,扩大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推进农村老旧公路改造、过窄公路拓宽和次差路段提升。
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寄递物流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行共同配送,深化快递进村。
健全农村客运稳定运行保障机制,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
加强林区、垦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
稳慎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
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加强县域教师队伍统筹配置,推动城乡学校在线共享优质课堂,综合施策加大农村控辍保学力度。
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县级医院和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
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合理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巩固拓展农村居民医保参保成果。
健全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医保基金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发展县乡普惠托育服务。
完善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可及性。
采取干部包联、志愿服务、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完善农村厕所社会化管护服务体系,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
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化调整低效无效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健全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推广绿色生产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推进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和海水养殖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治理。
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坚定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全面推进“三北”工程建设,推广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方式,巩固扩大防沙治沙成果。
完善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
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的乡村道德风尚。
推进“文艺赋美乡村”,丰富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乡村文物、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
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发挥党员干部带头和村规民约引导作用,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推进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加强省际毗邻地区联动治理,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培育简约文明的婚俗文化。
健全农村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规范管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强化农村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
坚决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完善宗祠活动管理制度,深入打击农村黄赌毒、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和残疾人人身权利、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强化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统筹做好农村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道路交通、有限空间、燃气、消防、房屋等重点领域安全风险。
加强溺水等涉险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妥善解决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
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加强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土地风险监测预警,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控新增村级债务,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理顺社企关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健全农垦国有资产资源监管体制。
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入市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严禁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加强租赁合同管理。
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加强村级劳务用工规范管理。
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用足用好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激励作用。
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资金投放,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展期、续贷支持力度。
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雁过拔毛”、挤占挪用等问题。
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
加强乡村产业带头人和乡村治理人才培育,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推进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
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党委农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大“三农”干部教育培训力度。
深入开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题培训,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抓“三农”工作本领。
做好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
加强农村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实施农村党员集中轮训计划,充实和稳定农村基层一线力量,公务员招录计划向县乡基层机关倾斜,原则上不得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
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做好后备力量培养储备,健全村级议事协商机制程序,拓宽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渠道。
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持续深化对村党组织巡察。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自觉按规律办事,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
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完善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加强“一表通”数据共享和创新应用,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优化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聚焦重点任务,完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全面落实“四下基层”制度,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避免政策执行“一刀切”、层层加码。
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坚持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并举,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充分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深化整治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以优良作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本政策通过系统性部署农业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内容,将显著提升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水平和治理能力。同时,政策也对地方执行提出了更高要求,需注重政策落地的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本指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证据收集、案件移送和审查立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该指引明确适用范围、移送工作要求、案件材料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提供制度保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适用本指引。
依法履行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上述案件,参照适用本指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涉嫌破坏耕地违法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发现破坏面积、取黑土体积、情节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整理形成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不得久拖不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定2名或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负责人审批后,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需材料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移送案件,并出具受案回执或签字确认。
经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日内补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标准及时补正材料,因客观条件不能在期限内补正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不能补正又无理由的,公安机关可将案卷退回或依法不予立案。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自行调查。
接收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退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符合立案审查中止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计算立案审查期限。
立案审查期限中止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停止其他调查核实工作。
立案决定后,应在3日内送达通知书;不予立案的,应在3日内说明理由并送达通知书,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手续。
对公安机关商请代为保管的,按相关意见办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的案件,应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直接发现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案件,经审查无犯罪事实或认为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但应行政处罚的,应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文书及证据材料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后应及时依法处理。
按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决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件调查报告。
耕地认定书。
勘验材料。
行政认定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其他单位(机构)出具的报告等。
涉案物品清单。
移送的证据材料应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
真实性:审查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是否符合要求。
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证据之间能否互相支撑形成证据链。
合法性:审查收集主体资质、程序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
载明移送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应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公章。
载明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及相关需要说明的问题。
基本事实包括违法主体、时间、用地及建设情况、占用地类、规划用途、相关审批情况等。
载明涉案土地地类、面积及其中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以及黑土地的相关信息。
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填写编号、注明落款时间并加盖公章。
相关土地面积应与勘验材料一致。
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结论、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
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当事人、案由、勘验内容、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情况等内容。
勘验情况包括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取土体积和数量、界址点成果表等。
勘验结论应注明耕地用途被改变的明确结论,并附在现场勘验笔录后。
应附现场照片,有条件可附航拍影像或卫星对比图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员、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应采用通用格式,分辨率、尺寸、清晰度满足判定拍摄对象现状、范围的要求。
资料清单应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根据破坏耕地行为分类(压占类、挖损类、污染类),分别由相应机构出具认定意见或鉴定意见。
压占类、挖损类案件原则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如不具备条件则由省级或指定市级部门出具。
污染类案件可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具有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应注明事由、委托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要求、方法、日期、结论等,明确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的面积、取土体积、是否造成严重污染等。
鉴定意见须加盖公章,附具资质证明文件和鉴定人员签字。
包括非法占地违建(构)筑物清单,载明名称、位置、数量等事项。
以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现场笔录等表明来源的相关材料。
若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应附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
询问笔录。
五年内对同一违法主体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不得以非必要材料为由拒绝接受案件移送。
打击违法犯罪、守护耕地安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治任务。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本指引,凝聚行刑共治合力,提升耕地保护质效。
做好涉嫌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是守护耕地安全的关键一步,也是必须坚持的长远任务。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全面、规范、精准落地。
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联动执法、业务培训、认定(鉴定)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提高两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联合快速反应能力。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执行,确保移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发挥统筹推进作用,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业务指导。
利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调研督导等方式,实时跟踪调度各地执行情况,及时复盘总结,加强问效问责,防止工作偏差。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减少推诿扯皮现象。
强化了对破坏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促进跨部门协同治理,推动建立更高效的耕地保护体系。
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修正《城市绿化条例》。本次修正主要涉及五处调整:一是统一监管部门表述,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适配现行监管体制;二是明确古树名木保护依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衔接《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三是精简条款内容,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四是规范处分表述,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给予行政处分”优化为“依法给予处分”;五是完善行政处罚救济程序,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复议、诉讼及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修正《河道管理条例》。本次修正主要涉及三处调整:一是规范处分表述,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给予行政处分”优化为“依法给予处分”,提升表述严谨性;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救济程序,重新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及强制执行相关规定,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是删去第五十条相关内容。
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修正《风景名胜区条例》。本次修正核心是统一调整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将原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责,统一调整为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承担;同时优化了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审查的相关部门范围,新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删除原环境保护、林业主管部门表述,与现行管理体制衔接一致。
本通知对上海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作出规范。
分级分类建库:市、区、化工区分别建立对应层级排污权储备库,按火电、一般工业行业两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指导全市工作,市减污降碳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并调度全市情况,各区及特定管委会负责对应辖区的储备库管理与收储出让。
规范收储管理:收储对象为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单位,按排污权取得方式分无偿收回、有偿回购两种方式,明确宝钢股份等3家企业由市级收储,其余按属地等原则分级收储,同时规定收储需结合排污权核定、交易及排污许可证变动情况开展。
规范出让管理:出让对象为有新增排污权需求的相关排污单位,火电类储备排污权仅用于火电建设项目,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按需投放,要求每季度公开上一季度储备和出让信息。
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本办法为规范北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制定,明确了管理主体与核心流程:
管理主体: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审批与监督,指定市测绘院负责成果保管与经审批后的成果提供。
核心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涉密成果需纳入目录后才可提供使用,目录由市测绘院编制更新并备案,脱密后对外发布。
申请与审批:明确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自受理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个工作日;政府部门、军队单位可通过共享机制或按申请流程获取成果。
安全与监管:规定了成果保管、使用、销毁的全流程安全要求,建立联合监管、跟踪反馈机制,明确违规情形及对应处理措施,包括停止提供成果、收回成果、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天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弘扬津派文化,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相关活动,明确保护原则为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强调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该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明确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森林资源。流转最小单元为林地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并需向发包方备案。
本文件旨在规范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复垦验收工作。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与适用范围: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是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通知,并规定了其适用于已在自然资源部备案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
分级验收权限体系:根据项目是否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构建了清晰的三级验收权限体系。
涉及跨县域调剂的:流程为县级政府自验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 → 省自然资源厅验收。
不涉及跨县域调剂的:流程为县级政府自验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 省自然资源厅复核。
定州、辛集市:流程为本级政府自验 → 省自然资源厅验收。
分阶段验收流程与要求:详细规定了从项目自验到最终审批备案的全流程。
项目自验:由县级政府组织,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决算报告等材料申请,自验小组对内外业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自验意见。
项目初验/验收:根据验收权限,由市级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初验/验收报告和意见。
验收审批与备案: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传材料至权限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取得验收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资源部在线监管系统的备案。
项目复核: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单位,每季度对市级验收的项目按比例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将冻结指标,整改到位后方可解冻。
监督管理与责任:规定了验收后的地块权属登记、变更调查、移交管护等后续工作要求,强调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了县级政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并规定了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附则:说明了本规定施行后,新旧规定的衔接方式,以及雄安新区相关工作参照执行的原则。
本指南旨在规范和指导浙江省内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以落实国家及省级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政策精神。其核心是坚持价值导向、应普尽普,全面系统梳理省内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为构建保护传承体系奠定基础。指南明确了普查原则、范围、标准、工作路径及成果要求,旨在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目标。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及特色保护要素的普查工作。普查以县(市、区)行政范围为最小单元,重点覆盖历史上各类城址所在的老城区、老镇区,并延伸至其他有价值的区域及线性历史文化资源。
为贯彻国家及省级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文件精神,落实“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要求,全面系统梳理省内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特制定本指南。
适用于浙江省内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地段、历史建筑及特色保护要素的普查。
遵循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评估资源的多维价值,确保符合标准的资源全面纳入保护。
以县(市、区)为单元,重点调查历史城址所在的老城区、老镇区,并补充其他有价值区域。关注山水环境、城垣轮廓、历史轴线、街巷肌理等特色保护要素,以及海防、古道等线性资源。
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指导、数据审核与报告编制。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普查、成果编制与评审,并将潜在名录报上级备案。
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因地制宜,重点呈现国家与地方的重要历史发展脉络,突出文化多样性,确保遗产系统性保护。
通过卫星遥感影像比对、对接文物普查与考古资料、梳理已有评估成果与保护规划、关注农业等遗产周边聚落、征集公众线索、对接省市级保护传承规划等多种途径,全面挖掘普查线索。
在聚落层面,系统识别山水格局、传统风貌等关键对象,进行整体性保护勘察。在单体层面,重点关注体现近现代历史、新中国建设成就及已公布保护对象内的要素,并注重其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潜在名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请认定公布。在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并在城市更新等规划中充分考虑其保护利用。
各地区、各部门须对普查数据安全负责,遵循相关规定,建立数据调用日志机制,并按统一要求逐级汇交数据。
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历史建筑的具体申报与认定条件,包括保存丰富度、格局风貌完整性、历史重要性等方面。
对历史文化街区划分为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商业区、老居住区及历史园林类。将历史地段划分为文化名胜、纪念设施、格局生活、经济产业、科技文教及地方特色类。将历史建筑按功能分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构筑物四大类。
采用公元与历史纪年,将时限划分为1911年以前至2002年以来五个阶段。认定年代以实物遗存为依据,未经确认的文献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地段的命名规则,通常结合行政区划名称与代表性地点、道路、地貌或建筑物名称进行定名。
明确了各类资源的计量单位:历史文化名城按“座”、名镇按“处”、名村可按整体“处”、街区与地段按“片”、历史建筑群按“处”、单体历史建筑按“幢”进行计量。
设区市组织全覆盖普查培训,并可建立专家库提供技术指导。
通过影像识别筛选肌理长期未变区域,系统识读各类史料与规划文件,公开征集公众线索,综合分析后确定重点调查范围。
组织技术团队实地踏勘、采集信息,基于价值评估提出拟推荐保护名录及保护范围划定建议。
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普查成果进行技术审查,确认潜在名录。
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按要求上交普查总报告、名录表、分布图及各类普查资料。
普查成果应包含普查总报告、普查名录表、名录分布图及普查资料(基础信息表、影像文件、矢量数据及附件)。
普查总报告需涵盖工作背景、现状价值梳理、资源挖掘过程与结果、普查总体情况及潜在名录的价值支撑作用。
普查名录表要求建立辖区内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总目录。
普查分布图需生成资源空间分布总图及各类专题图,区分已公布与潜在要素。
普查资料包括每处潜在名录的基础信息数据与相关统计、符合分辨率要求的影像文件、采用统一空间基准的矢量数据以及专家评审纪要、公众线索证明等附件。
该指南的出台,系统规范了浙江省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为全面摸清资源底数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和工作框架。通过强调“应普尽普、应保尽保”和建立多线索挖掘机制,有助于发现和抢救更多未被法定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同时,要求在城市更新中提前考虑潜在名录,促进了城乡建设与历史保护的有效衔接,对完善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实施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政策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力争到2030年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可持续城市更新模式。其重点任务涵盖九个方面:
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包括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进危旧房和低效建筑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并指导福州、厦门开展房屋体检、保险等试点。
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统筹开展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支持加装电梯。
高标准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动补齐社区功能短板,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支持智慧社区建设。
推进老旧街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旧商业街区,因地制宜实施城中村改造,并滚动推进改造项目。
推动都市产业增容提质: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促进产城人融合。
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民生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保障性住房。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推进地下空间、管网管廊、供水排水、垃圾分类、城市交通(如福州、厦门第三轮轨道交通)等设施建设与智能化改造。
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受损山体湿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加公园绿地,推广装配式建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推进文物普查和资源调查,支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老建筑古民居,提升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水平。
政策明确了实施路径,包括开展城市体检、编制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更新单元、创新项目实施模式以及建立可持续更新模式(如推广“人工智能+”城市治理)。支撑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积极争取中央及地方各类资金,鼓励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通过ABS、REITs等方式参与。
完善规划用地政策:支持土地复合利用和低效用地盘活,鼓励用途兼容混合,完善不动产登记。
优化审批许可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
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推进相关立法,完善技术标准。
省级建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的协调机制,构建市、区县分级落实的工作格局,并鼓励引入台湾团队参与,探索闽台合作路径。
本文件规定了地裂缝调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调查方法、评价内容及成果编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平原区或山前盆地地区地裂缝调查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建(含搬迁)、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绿色勘查、矿床地质特征研究、综合勘查评价与综合开发利用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矿区现状地质调查与探矿工程、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探采对比研究、技术经济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提供相关资料。
本文件规定了油藏型、气藏型和盐穴型天然气地下储气库选址、设计、建设施工、投产试运、生产运维、应急管理等过程中安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油藏型、气藏型和盐穴型天然气地下储气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地下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实物工作量及资料应用、综合勘查评价与综合开发利用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开采技术条件研究、探采对比研究、技术经济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地下开采矿山的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和报告编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包括天然气处理厂、油气藏型地下储气库)的安全预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露天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核实工作及资料应用、综合勘查评价与综合开发利用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探采对比研究、技术经济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露天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零碳产业园配套新能源规划报告编制。
本文件适用于荒漠地区所分布的天然绿洲与人工绿洲,主要涵盖天然绿洲防护技术和人工绿洲防护体系建设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等级公路桥涵工程的绿色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公路工程绿色施工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等级公路沥青路面的绿色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级公路工程的场站规划、设计与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质量及生态效益评价工程。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道路桥梁防排水设施维修的基本规定、桥面防水、桥梁排水设施维修的具体要求及其材料、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混凝土桥梁行车道桥面防排水设施的维修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指南确立了水资源资产清查的内容、方法、程序、成果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水资源资产清查。
本规程规定了耕地恢复潜力调查评价的目的、原则、对象、方法、指标和成果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耕地恢复潜力调查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因人为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风险分级评价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中现场管理、建筑固废运输、移动式资源化处置、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全过程的碳排放核算及报告编制。核算边界不包括非资源化处置活动(如填埋)。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与市政基坑工程逆作法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与监测。建筑与市政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岩土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主体结构形式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型、精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同时应遵循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叠层通行的立体复合通道设计。
本标准构建了AVP系统框架,明确其由移动终端、AVP车辆及车企平台、AVP停车场和其他服务组成,划分了基础场景S1、过程场景S2、补充场景S3三类应用场景。同时对停车场从基础设施到运营管理全流程提出规范,包括场地布局、交通标识、充电设施等硬件要求,感知、定位、计算、通信等智能设施的功能性能标准,地图数据与服务要求,云服务平台的设备管理、数据服务、车位分配、路线规划等功能,以及系统安全、维保、异常处置和运营管理的详细要求,为自主代客泊车停车场的建设、运营提供全面的技术依据。
适用于广东省内具备场端设施、服务平台等支持,能实现自主代客泊车功能的规范化场地,范围涵盖停车场及其连接公共道路的出入口,服务于车辆通过停车场高精地图及场端设施交互,自主完成巡航、泊车、取车的AVP应用场景。
场地及布局:建筑设计需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公共停车场还需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6;需按停车位数量规划下客区、上客区、临时停车区数量;设置充电区需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多项标准,充电设备需垂直安装,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安装垂直误差不大于5°。
交通标识:基础标志标线需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22、GB 5768.3-2025等标准;AVP专用标识分为立面标识和地面标识,包含入口、出口、位置、跨层、车道、停车位、下客区、上客区、充电区、临时停车区、道闸等专属标识,如上客区地面标识尺寸不小于一个标准停车位,“一车一杆”标识采用30cm×20cm黄底黑字。
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设施宜相对集中、靠近出入口布置;监控与计量计费系统需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T/ASC17-2021。
总体要求:通过部署摄像机、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感知设备,以及通信、计算、定位设备,实现车辆识别定位、车牌识别、空闲车位识别等功能;对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检出率≥99%,机动车识别准确率≥95%,行人等识别准确率≥90%。
分设备要求
感知设备:摄像机电磁兼容性和安全性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毫米波雷达电磁兼容性不低于GB/T 17626系列标准等级3要求,可在全气候环境下稳定工作。
定位设备:可采用伪卫星、UWB、IMU等技术,为车辆补足GNSS覆盖缺失区域的绝对位置和姿态信息,定位服务可用性≥99.99%。
计算设备:实时处理感知设备和路侧单元数据,完成交通参与者感知、障碍物感知等功能。
通信设备:无线通信可部署4G/5G基站、C-V2X直连RSU等,有线通信需符合光纤、网线网络部署规范。
地图数据:需符合《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 20263-2006、《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要求》GB/T 35764-2017,包含道路、POI、功能面、车道中心线、车道/道路边界、对象等要素,需表达道路和车道的纵向坡度、曲率、横向坡度、航向等属性。
地图服务:数据存储服务需支持分类管理、版本化维护;数据分发、更新服务需满足AVP应用需求;云端AVP数据存储分发云负责存储地图数据并提供服务。
核心功能:需具备设备管理、数据服务功能,数据处理需遵循《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GB/T 4147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支持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支持停车位预约、实时状态查询,按原则分配车位;可根据车辆位置、交通状态等规划最优路径,路径异常时实时动态调整。
性能要求:视频处理时延小于200ms,核心AVP业务数据处理时延不超过50ms。
网络安全:需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第三级要求,涵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防护、入侵防范等;通信采用PKI证书体系、国密算法,端到端加密时延≤50ms。
异常状况处理:针对车辆异常(未启动、长时间停滞、异常加减速、碰撞等)、场端设施异常(感知设备、定位设备、通信设备、计算设备故障)、系统服务异常(核心服务失效、数据冲突、高负载)、外部环境干扰(非预期障碍物、恶劣天气)等场景制定分级响应与处置流程,如感知设备失效采用多传感器冗余补全,定位信标故障可切换至车端惯性导航。
维保要求:明确设备运行监控、维护优化、软件数据管理等要求,设备运行监控需记录总运行时间、异常告警数据等。
基础管理:出入口需设置明显标识引导车辆有序进出;需对普通车辆、特殊车辆分类管理;设备管理需实时监控运行状态,定期维护优化。
服务管理:需向驾驶员告知相关信息,制定引导服务流程;收费管理需合规;人员管理需明确职责;纠纷管理需建立“用户投诉-平台响应-纠纷解决”闭环流程,普通投诉72小时内反馈结果;停车管理员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拒绝或终止服务。
服务质量评估:需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持续优化服务。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口袋公园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更新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管辖区内各城市口袋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更新管理,乡镇口袋公园参照使用。
本导则落实了《水闸运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和指导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提供了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的总则、基本情况、控制运用指标、控制运用保障措施、控制运用原则、闸门操作规程、控制运用计划、宣传与培训、附则等编制方法的指导。使水闸得到合理控制运用,确保水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大中型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小型水闸、橡胶坝、船闸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建筑垃圾再生砂混凝土和砂浆的原材料选择、技术性能确定、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与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严寒气候条件下使用的烧结轻细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的用材料选择、技术性能、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与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别墅、公寓、商业综合体等除外。服务标准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本规划旨在统筹湖南省江河湖库空间的保护与利用,明确空间范围、管控要求和管护措施,以构建现代化水域岸线空间保护与监管体系。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多规融合、政府主导的原则,目标是到2035年实现空间界限全部明确、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管控能力大幅提升。核心内容包括科学划定河湖、水库、岸线及水域空间,制定严格的分类管控要求,并通过强化河湖长制、严格用途管制、提升管护效能及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等措施确保规划落地。
湖南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拥有“一江一湖四水”的总体格局,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水安全挑战、人水争地矛盾以及监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及深化河湖长制,湖南省水利厅与自然资源厅联合编制了此专项规划。规划范围为全省21.18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对象涵盖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0.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以及全省小(2)型及以上水库。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贯彻治水思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统筹江河湖库空间保护与利用,为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水安全支撑。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
坚持多规融合、综合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行业规划衔接。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到2035年,河湖与水库空间划定率达到100%,全省水域空间面积不减少。
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长度占比不低于50%,预计达到60%以上。
基本建成现代化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空间保护与监管体系。
河湖空间为管理范围线合围区域。对有堤防河湖,按堤防等级外扩护堤地宽度划定;对无堤防河湖,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
持续推进水利普查名录内外河湖的划界工作,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按程序动态调整。
水库空间为管理范围线合围区域,包括工程区和运行区。
工程区管理范围依据设计洪水位线及建筑物外延距离划定;运行区按征地范围或围墙外边线划定。
持续推进全省水库划界工作,并允许动态更新调整。
岸线空间为河湖空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划定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
岸线功能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和控制利用区三类,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按需推进规模以上河湖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水域空间为设计洪水位线合围区域,依据防洪标准分区分段确定。
全省水域空间总面积约15845平方公里,其中规模以上河湖及水库水域空间面积不少于10525平方公里。
动态更新江河湖库名录及空间划定成果,将最新成果纳入湖南水利“一张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禁止行为:包括建设妨碍行洪的设施、倾倒垃圾渣土、围湖造地、种植有碍行洪的植物等。
限制行为:包括采砂、取土、爆破、修建各类跨临河工程、开采地下资源等,需依法审批。
禁止行为:包括侵占工程设施、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擅自操作设备、污染水体、毒鱼炸鱼、非法设置排污口、围垦种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安全及库岸稳定的活动。
总体要求:岸线利用应符合相关规划,不得妨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生态保护。
岸线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建设影响保护目标的项目;必要的公共项目需论证并审批。
岸线保留区:维持现状,必要的防洪、供水、生态治理等项目需论证并审批。
岸线控制利用区: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控制利用程度和方式,减少不利影响。
与农业空间协同:稳妥退出影响行洪安全的不稳定耕地,保留的耕地不得新建生产围堤或种植高秆作物。
与其他空间协同:协调与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的关系,依法处理存量问题,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完善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强动态管理和责任落实。
加强日常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清四乱”常态化。
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监督检查、通报约谈和激励问责机制。
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严把许可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规范岸线整治修复等活动的审批。
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对增量问题坚决清理,对存量和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分类处置。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落实责任人,规范规划、许可与监管,推进集约化开采。
夯实空间数据底板,持续更新并录入江河湖库空间数据。
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标准制定,提升管护工作标准化水平。
构建河湖库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应用多种技术实行动态监测与智能预警。
完善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智慧河长平台和数字孪生流域。
水库水闸工程:建成及推进一批大中小型水库建设,完成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
河道整治工程:加强洞庭湖及长江干流堤防建设,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生态保护治理工程:推动长江岸线、洞庭湖及重要水系湖泊的生态保护修复,推进幸福河湖建设。
引调水、灌区等工程:建成及实施一批水资源配置和灌区工程。
湖南省生态环境总体稳定,森林覆盖率高,珍稀水鸟数量提升,主要江河干流水质优良。
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总体协调。
保护工程实施可能带来局部不利影响,但总体有利于水生态环境改善。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采用生态治理措施,保障生态流量,防治水污染。
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优化项目选址,制定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健全多部门及跨区域协作机制。
构建规划传导与实施监督闭环管理体系,确保各级规划衔接与刚性管控要求落实。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落实乡村河湖管护财政补助。
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关键技术攻关。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违法案件曝光,保护水文化遗产,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
系统性与前瞻性:规划期限长达十年(2025-2035),系统构建了从空间划定、管控到管护的完整体系,目标明确,具有前瞻性。
多规融合与协同管控:强调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并创新性地提出了与农业空间及其他空间的协同管控要求,体现了“多规合一”思想。
精细化的空间分类管控:对河湖空间、水库空间、岸线空间及水域空间分别制定了科学、具体的划定标准和差异化的管控要求,特别是岸线功能分区管理,操作性强。
动态更新机制:建立了江河湖库名录及空间划定成果的动态更新与调整机制,确保规划成果的现势性和适应性。
本文涵盖了规划背景、总体要求、主要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和期限、战略定位与布局、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协同发展基础、通勤圈一体化发展、功能圈创新突破高质量发展、产业协同圈联动开放高水平发展以及空间协同实施保障等内容。全文以服务保障首都功能为核心目标,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现代化都市圈,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该规划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相关会议精神,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的时代使命,由京津冀三地联合编制。规划聚焦首都功能优化提升,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推进区域治理和生态共建,旨在打造世界级城市群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先行区。
首都都市圈具备良好基础条件,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重大成效包括首都规划体系“四梁八柱”建立完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取得显著进展,“两翼”齐飞发展格局正在形成,重点领域协同发展取得新突破,重点地区联动发展不断强化,协同机制取得重大突破。
面临形势包括首都功能保障、发展动能、空间发展、安全韧性等方面的协同、优化和提升需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落实首都规划,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出发点,优化提升首都功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统筹处理“都”与“城”、首都与首都都市圈、首都都市圈与京津冀城市群的关系,统筹资源要素空间合理布局。
包括《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等9项规划文件。
规划实体范围约为4.2万平方公里,涵盖北京、天津、河北多个节点城市。
规划期限为2023年至2035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建设现代化首都都市圈,是推进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一流城市群建设的重要阶段。
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功能,建设优化提升和服务保障首都功能的重要地区。
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成为世界一流城市群建设主引擎。
促进多元文化交织融合,成为中华文明传承发展重要地区。
畅通跨区域要素流动,成为区域协同治理引领区。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
到2030年,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北京“大城市病”治理取得新成效,京津同城化发展效应逐步显现。
到2035年,现代化首都都市圈构架基本形成,北京“大城市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全面提高。
展望到2050年,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全面建成,成为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一流都市圈。
做好政治中心服务保障,全力营造安全优良的政务环境。
发挥全国文化中心凝聚荟萃、辐射带动、创新引领、传播交流和服务保障功能,推进文化协同发展。
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持续优化为国际交往服务的软硬件环境。
强化首都都市圈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河北雄安新区成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建设成为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成为北京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疏解的重要承载地,发挥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作用。
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立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首都都市圈是有机整体,要相互支撑,放大协同效应,构建“一核两翼、双城多点、双廊多圈”的空间格局。
优化首都都市圈新质生产力空间格局,塑造首都都市圈产业创新格局。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共同体。
推进首都都市圈产业链群建设,加快现代服务业对接协作。
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数字化水平。
构建京津冀世界级机场群,深化京津冀“三地四场”功能定位。
共建海陆交汇重要战略中枢,形成世界一流的智慧、绿色港口群。
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快速交通主廊道,形成“八廊两环”交通主廊道。
提升铁路枢纽节点功能,完善区域路网格局。
打绿高效现代物流系统,加快推动三地通关、物流数据共享共用。
构建“一屏、三环、三带、多廊、多节点”的区域生态空间格局。
优化以“三区三线”为基础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学实施国土绿化。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完善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推进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发展。
统筹推进教育资源优化布局,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
持续推进养老服务对接协作,优化重大体育设施布局。
提升社会保障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协同。
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着力构建首都都市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推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
共建山、海、城休闲游憩空间,统筹文化旅游休闲资源。
重点加强跨区域生命线廊道联通保障能力,保障首都都市圈水资源战略安全。
分区分类推进韧性空间协同建设,全面推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持续健全防灾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协同应对和联合指挥机制。
高标准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构建首都发展新的增长极。
推动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桥头堡。
提升北京平原新城综合承载能力、发展能级与城市治理水平。
打造首都面向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节点。
推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增强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发挥区域功能性节点引领作用,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提质。
推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加快通武廊地区建设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
推动房涿涞地区产业协作、文旅协同,推进平蓟三兴、延怀赤、怀丰等跨界地区空间协同。
提升科技创新增长引擎能力,高标准建设天津滨海新区战略合作功能区。
打造便捷出海口,强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协同。
发挥天津重要节点的支撑作用,加快推动天津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推动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
深化津雄协作发展,主动支持服务河北雄安新区建设。
推动河北雄安新区与周边地区联动发展,错位布局医疗资源。
依托京津走廊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托京雄走廊培育新质生产力。
培育首都都市圈核心竞争力结构,推动建设北京中心城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主副结合、天津“津城”与“滨城”协同发展、河北雄安新区与保定中心城区联动发展的三个战略支点。
促进产业协同圈各节点城市形成优势互促、联动发展的功能格局。
发挥产业合作重点平台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高水平发展石家庄都市圈,以石家庄为核心,带动邢台、衡水、定州、辛集等城市和沿线小城镇高质量发展。
打造面向国内外的多层次、开放性区域,加强区域内引外联,支撑形成京津冀地区范围内的都市圈协同互动格局。
战略性:以首都功能优化提升为核心,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现代化都市圈,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系统性:从空间布局、产业协同、生态治理、公共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规划。
创新性:强调科技创新引领,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可持续性: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首都都市圈。
协同性:通过“一核两翼、双城多点、双廊多圈”的空间格局,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