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提出以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全面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文件强调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建设水平和治理水平,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农民生活更加富裕美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本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农村发展工作,涵盖“十五五”时期的政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聚焦“三农”问题,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与任务。
本政策通过系统性部署农业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内容,将显著提升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水平和治理能力。政策强调强化党的领导、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有助于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政策也对地方执行提出了更高要求,需注重政策落地的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本指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证据收集、案件移送和审查立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该指引明确适用范围、移送工作要求、案件材料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修正《城市绿化条例》。本次修正主要涉及五处调整:一是统一监管部门表述,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适配现行监管体制;二是明确古树名木保护依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衔接《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三是精简条款内容,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四是规范处分表述,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给予行政处分”优化为“依法给予处分”;五是完善行政处罚救济程序,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复议、诉讼及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修正《河道管理条例》。本次修正主要涉及三处调整:一是规范处分表述,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给予行政处分”优化为“依法给予处分”,提升表述严谨性;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救济程序,重新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及强制执行相关规定,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是删去第五十条相关内容。
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修正《风景名胜区条例》。本次修正核心是统一调整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将原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责,统一调整为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承担;同时优化了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审查的相关部门范围,新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删除原环境保护、林业主管部门表述,与现行管理体制衔接一致。
本通知对上海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作出规范。
本办法为规范北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制定,明确了管理主体与核心流程: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天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弘扬津派文化,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相关活动,明确保护原则为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强调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明确保护范围和对象,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有助于形成多方协同、齐抓共管的保护机制,提升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水平。条例中关于保护规划的编制、调整、衔接等内容,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管理和长远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同时,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促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激发地方文化活力。此外,条例还注重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衔接,推动跨区域合作,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该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明确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森林资源。流转最小单元为林地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并需向发包方备案。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推动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升林地利用效率,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通过明确流转程序、合同规范及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增强市场信心。同时,政策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林业领域设定了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有助于防止盲目开发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件旨在规范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复垦验收工作。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本规定作为一份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其制定与实施预期将产生以下影响与意义:
本指南旨在规范和指导浙江省内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以落实国家及省级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政策精神。其核心是坚持价值导向、应普尽普,全面系统梳理省内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为构建保护传承体系奠定基础。指南明确了普查原则、范围、标准、工作路径及成果要求,旨在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目标。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及特色保护要素的普查工作。普查以县(市、区)行政范围为最小单元,重点覆盖历史上各类城址所在的老城区、老镇区,并延伸至其他有价值的区域及线性历史文化资源。
为贯彻国家及省级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文件精神,落实“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要求,全面系统梳理省内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特制定本指南。
适用于浙江省内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地段、历史建筑及特色保护要素的普查。
遵循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评估资源的多维价值,确保符合标准的资源全面纳入保护。
以县(市、区)为单元,重点调查历史城址所在的老城区、老镇区,并补充其他有价值区域。关注山水环境、城垣轮廓、历史轴线、街巷肌理等特色保护要素,以及海防、古道等线性资源。
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指导、数据审核与报告编制。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普查、成果编制与评审,并将潜在名录报上级备案。
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因地制宜,重点呈现国家与地方的重要历史发展脉络,突出文化多样性,确保遗产系统性保护。
通过卫星遥感影像比对、对接文物普查与考古资料、梳理已有评估成果与保护规划、关注农业等遗产周边聚落、征集公众线索、对接省市级保护传承规划等多种途径,全面挖掘普查线索。
在聚落层面,系统识别山水格局、传统风貌等关键对象,进行整体性保护勘察。在单体层面,重点关注体现近现代历史、新中国建设成就及已公布保护对象内的要素,并注重其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潜在名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请认定公布。在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并在城市更新等规划中充分考虑其保护利用。
各地区、各部门须对普查数据安全负责,遵循相关规定,建立数据调用日志机制,并按统一要求逐级汇交数据。
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历史建筑的具体申报与认定条件,包括保存丰富度、格局风貌完整性、历史重要性等方面。
对历史文化街区划分为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商业区、老居住区及历史园林类。将历史地段划分为文化名胜、纪念设施、格局生活、经济产业、科技文教及地方特色类。将历史建筑按功能分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构筑物四大类。
采用公元与历史纪年,将时限划分为1911年以前至2002年以来五个阶段。认定年代以实物遗存为依据,未经确认的文献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地段的命名规则,通常结合行政区划名称与代表性地点、道路、地貌或建筑物名称进行定名。
明确了各类资源的计量单位:历史文化名城按“座”、名镇按“处”、名村可按整体“处”、街区与地段按“片”、历史建筑群按“处”、单体历史建筑按“幢”进行计量。
设区市组织全覆盖普查培训,并可建立专家库提供技术指导。
通过影像识别筛选肌理长期未变区域,系统识读各类史料与规划文件,公开征集公众线索,综合分析后确定重点调查范围。
组织技术团队实地踏勘、采集信息,基于价值评估提出拟推荐保护名录及保护范围划定建议。
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普查成果进行技术审查,确认潜在名录。
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按要求上交普查总报告、名录表、分布图及各类普查资料。
普查成果应包含普查总报告、普查名录表、名录分布图及普查资料(基础信息表、影像文件、矢量数据及附件)。
该指南的出台,系统规范了浙江省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为全面摸清资源底数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和工作框架。通过强调“应普尽普、应保尽保”和建立多线索挖掘机制,有助于发现和抢救更多未被法定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明确的认定标准、分类体系和工作路径,提升了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后续编制保护规划、实施精准保护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要求在城市更新中提前考虑潜在名录,促进了城乡建设与历史保护的有效衔接,对完善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实施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政策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力争到2030年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可持续城市更新模式。其重点任务涵盖九个方面:
政策明确了实施路径,包括开展城市体检、编制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更新单元、创新项目实施模式以及建立可持续更新模式(如推广“人工智能+”城市治理)。支撑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省级建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的协调机制,构建市、区县分级落实的工作格局,并鼓励引入台湾团队参与,探索闽台合作路径。
本实施意见的出台,对福建省未来数年的城市发展与治理将产生系统性的深远影响,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 明确战略方向与系统性框架
政策为福建省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行动纲领和时间表(至2030年)。它将城市更新提升为一项综合性战略行动,不仅关注物质空间改造(如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更统筹考虑了产业升级、生态修复、历史保护、社区治理和智慧城市建设,旨在推动城市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这有助于各地市在统一目标下,协调资源,避免碎片化开发,系统性地解决“城市病”。
2. 聚焦民生改善与提升城市韧性
政策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突出的民生短板。通过大规模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完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保障性住房,直接回应了居民对美好居住环境和便捷公共服务的迫切需求。同时,加强房屋安全排查、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排水防涝能力提升以及“平急两用”设施建设,显著增强了城市的安全性与灾害抵御能力,即城市韧性。
3. 激发经济内生动力与促进可持续发展
政策将城市更新与扩大内需、促进投资、产业升级紧密结合。通过改造低效用地、老旧厂区,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服务业发展腾挪空间,推动“产城人融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和多元化融资(如REITs、ABS),为城市建设引入了市场活力和长期资金。推广节能降碳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举措,体现了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有助于城市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4. 创新治理模式与强化实施保障
意见在实施机制上多有创新。它强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居民参与”,探索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综合开发,并推广“人工智能+”城市治理、“城管进社区”等模式,提升了治理效能。在支撑保障方面,提出的规划用地政策(如土地混合开发、容积率统筹)、优化审批制度、落实税费优惠等,旨在破除制度障碍,为项目落地提供了切实的政策工具包**,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5. 保护文化根脉与塑造地方特色
政策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置于重要位置,要求建立健全保护前置机制,不随意拆除老建筑,并支持各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提升街区活化利用水平。这有助于在更新过程中保留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多样性,避免“千城一面”,逐步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城市风貌与发展模式。
综上所述,该政策不仅是关于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更是一份关于未来城市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人民生活品质全面提升的综合性蓝图,对福建省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
本文件规定了地裂缝调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调查方法、评价内容及成果编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平原区或山前盆地地区地裂缝调查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建(含搬迁)、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绿色勘查、矿床地质特征研究、综合勘查评价与综合开发利用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矿区现状地质调查与探矿工程、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探采对比研究、技术经济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提供相关资料。
本文件规定了油藏型、气藏型和盐穴型天然气地下储气库选址、设计、建设施工、投产试运、生产运维、应急管理等过程中安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油藏型、气藏型和盐穴型天然气地下储气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地下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实物工作量及资料应用、综合勘查评价与综合开发利用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开采技术条件研究、探采对比研究、技术经济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地下开采矿山的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和报告编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包括天然气处理厂、油气藏型地下储气库)的安全预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露天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核实工作及资料应用、综合勘查评价与综合开发利用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探采对比研究、技术经济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露天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零碳产业园配套新能源规划报告编制。
本文件适用于荒漠地区所分布的天然绿洲与人工绿洲,主要涵盖天然绿洲防护技术和人工绿洲防护体系建设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等级公路桥涵工程的绿色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公路工程绿色施工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等级公路沥青路面的绿色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级公路工程的场站规划、设计与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质量及生态效益评价工程。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道路桥梁防排水设施维修的基本规定、桥面防水、桥梁排水设施维修的具体要求及其材料、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混凝土桥梁行车道桥面防排水设施的维修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指南确立了水资源资产清查的内容、方法、程序、成果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水资源资产清查。
本规程规定了耕地恢复潜力调查评价的目的、原则、对象、方法、指标和成果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耕地恢复潜力调查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因人为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风险分级评价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中现场管理、建筑固废运输、移动式资源化处置、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全过程的碳排放核算及报告编制。核算边界不包括非资源化处置活动(如填埋)。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与市政基坑工程逆作法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与监测。建筑与市政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岩土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主体结构形式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型、精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同时应遵循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叠层通行的立体复合通道设计。
本标准构建了AVP系统框架,明确其由移动终端、AVP车辆及车企平台、AVP停车场和其他服务组成,划分了基础场景S1、过程场景S2、补充场景S3三类应用场景。同时对停车场从基础设施到运营管理全流程提出规范,包括场地布局、交通标识、充电设施等硬件要求,感知、定位、计算、通信等智能设施的功能性能标准,地图数据与服务要求,云服务平台的设备管理、数据服务、车位分配、路线规划等功能,以及系统安全、维保、异常处置和运营管理的详细要求,为自主代客泊车停车场的建设、运营提供全面的技术依据。
适用于广东省内具备场端设施、服务平台等支持,能实现自主代客泊车功能的规范化场地,范围涵盖停车场及其连接公共道路的出入口,服务于车辆通过停车场高精地图及场端设施交互,自主完成巡航、泊车、取车的AVP应用场景。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口袋公园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更新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管辖区内各城市口袋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更新管理,乡镇口袋公园参照使用。
本导则落实了《水闸运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和指导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提供了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的总则、基本情况、控制运用指标、控制运用保障措施、控制运用原则、闸门操作规程、控制运用计划、宣传与培训、附则等编制方法的指导。使水闸得到合理控制运用,确保水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大中型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小型水闸、橡胶坝、船闸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建筑垃圾再生砂混凝土和砂浆的原材料选择、技术性能确定、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与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严寒气候条件下使用的烧结轻细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的用材料选择、技术性能、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与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别墅、公寓、商业综合体等除外。服务标准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本规划旨在统筹湖南省江河湖库空间的保护与利用,明确空间范围、管控要求和管护措施,以构建现代化水域岸线空间保护与监管体系。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多规融合、政府主导的原则,目标是到2035年实现空间界限全部明确、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管控能力大幅提升。核心内容包括科学划定河湖、水库、岸线及水域空间,制定严格的分类管控要求,并通过强化河湖长制、严格用途管制、提升管护效能及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等措施确保规划落地。
湖南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拥有“一江一湖四水”的总体格局,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水安全挑战、人水争地矛盾以及监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及深化河湖长制,湖南省水利厅与自然资源厅联合编制了此专项规划。规划范围为全省21.18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对象涵盖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0.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以及全省小(2)型及以上水库。
本文涵盖了规划背景、总体要求、主要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和期限、战略定位与布局、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协同发展基础、通勤圈一体化发展、功能圈创新突破高质量发展、产业协同圈联动开放高水平发展以及空间协同实施保障等内容。全文以服务保障首都功能为核心目标,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现代化都市圈,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该规划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相关会议精神,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的时代使命,由京津冀三地联合编制。规划聚焦首都功能优化提升,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推进区域治理和生态共建,旨在打造世界级城市群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先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