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规范》DB15/T4262-2026,自2026年02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公路工程绿色施工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绿色施工评价的完整技术框架与操作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公路工程。本规范以客观、公正、科学、可操作的原则,建立了覆盖项目开工准备至交工验收前全过程的评价体系,围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职业健康三大核心要素,通过自评、年评和综合评价三个阶段,对公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绿色化水平进行量化评判。本规范构建了由评分项和加分项组成的指标体系,并针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驻地和场站五类单位工程,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分项评分标准,最终将综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本规范明确了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单位年评以及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综合评价三级评价主体,评价对象为项目或合同段。评分项是自评与年评的核心内容,满分100分,依据各单位工程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及职业健康方面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赋分;综合评价阶段另设总分为20分的加分项,涵盖科技进步、荣誉奖励及社会评价等维度。评价流程按逐级递进原则进行,施工周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可直接进入综合评价阶段。
本规范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评分项最终得分,各单位工程的权重系数以工程造价为基础确定,并对穿越生态敏感区或存在特殊地质条件等特殊项目,允许经专家论证后调整权重系数。对于因地质、气候、地理或政策原因无法适用的部分评价指标,允许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不参评,其实际得分按参评指标的得分比例折算。加分项强调创新驱动,同一成果按就高原则计分一次,不重复累计。
本规范规定,综合评价等级不仅取决于总分,还对环境保护一级指标的得分率提出了硬性要求,从优秀到合格,得分率依次不得低于90%、80%、70%、60%。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满足环评与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因环保问题被通报处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所有评价资料需建立台账,保存期不少于交工验收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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