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二司为规范和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和报告编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包括天然气处理厂、油气藏型地下储气库)的安全预评价。
本导则旨在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内容与报告编制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天然气处理厂、油气藏型地下储气库)。本导则对评价机构资质、评价程序、报告内容框架及格式作了系统性规定,强调从建设项目源头识别和管控潜在安全风险,确保安全关口前移。评价工作须涵盖钻井、采油(气)、油气集输、注入工程及公用辅助设施等各工程环节,通过划分评价单元、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实施单元评价并提出对策措施,最终形成全面、客观、可操作的安全预评价结论,为项目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本导则要求承担评价的机构须具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评价资质,评价项目组应配备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等专业能力人员。评价程序依次为前期准备、划分评价单元、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单元安全评价、提出对策措施、综述评价结果及编制报告,确保过程系统完整。报告编制应全面客观、文字简洁、数据可靠,结论明确且对策措施具体可行。
本导则要求对危险有害物质、各工程单元(钻井、采油气、集输、注入、公用工程)及自然社会环境进行系统辨识,覆盖井喷失控、工艺危害、管道敷设风险、环境致灾因素等。单元安全评价须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总图布置、油气处理储运、自控消防、建筑结构及储气库地质条件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评价安全管理机制,确保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和评价的科学性。
本导则以规范性附录形式明确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格式、排版与封装要求,并列出资料清单与常用评价方法。评价结论须客观概括主要危险因素、单元评价结果及法规符合性判断。为保障标准实施,建议设置六个月过渡期,用于宣贯培训及机构适应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