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规范上海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印发《关于规范本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6〕17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本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工作,依据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方案及管理办法,对储备库建设、收储与出让流程、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性安排。本通知明确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托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分级分类建立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两项指标的储备库,并按火电行业与一般工业行业分类管理。同时,本通知对收储对象、方式、要求及出让对象、要求、信息公开等内容逐一进行规范,以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稳定有序运行,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有效落地。
分级建立储备库与管理职责
本通知要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排污权储备库,现阶段储备指标涵盖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并区分火电行业与一般工业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工作,市减污降碳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和统筹调度;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区级储备库,化工区管委会单独建立储备库,其相关资金和费用纳入市级财政管理。
收储与出让的分类管理规则
本通知规定,排污权收储对象为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收储方式根据排污权取得途径区分无偿收回和有偿回购。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特定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收储,其余排污单位按属地、投资来源等原则分级收储。出让方面,储备排污权面向有新增排污权需求的排污单位,实行分级分类出让,其中火电类储备排污权仅限用于火电建设项目。出让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由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需适时投放。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建立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台账,每季度在官方网站公开上一季度储备和出让信息。在组织实施方面,本通知强调各级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监督管理方面,本通知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对收储和出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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