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明确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碳排放核算方法,规范其统计核算流程,推进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过程碳减排,制定山西省《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碳排放核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中现场管理、建筑固废运输、移动式资源化处置、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全过程的碳排放核算及报告编制。核算边界不包括非资源化处置活动(如填埋)。
本标准旨在统一山西省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全过程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规范统计流程与报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拆除及装饰工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经破碎、筛分、分选等工艺转化为再生骨料或回填材料过程中,对直接燃料燃烧及外购电力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量化。本规范明确核算应遵循科学性、一致性与可追溯性原则,采用“分段计算、汇总总量”的方式,覆盖现场管理、运输、移动式及固定式处置等环节,并以吨二氧化碳为单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报告。
本规范将核算边界明确界定为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置活动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范围,涵盖现场作业、运输调度、移动式现场处置及固定式集中处置四大阶段。排放源严格锁定为燃料燃烧排放与购入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不考虑固废自身降解等非能源消耗类逸散,确保了核算边界的清晰可控与方法的可操作性。
本规范确立了“明确边界、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数据、选取排放因子、分项计算、汇总报告”的标准化工作流程。针对燃料净消耗量、运输重量与距离、外购电量等活动数据,设置了从计量台账、电费凭证到设备定额估算的多优先级获取途径;排放因子则优先采用实测值,缺省时依次参考附录中的推荐值、省级或全国电网平均因子,兼顾了核算的精度与可行性。
本规范要求核算主体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内部审核机制,明确数据来源、记录、校核与交叉验证的责任归属,确保数据流转可追溯、可核查。报告内容须涵盖核算方法、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选取依据,并鼓励分环节列示排放量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对比,采用“封面+目录+正文+附录”的结构化格式统一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