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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3-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2月3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工作,制定《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实施,已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实施方案的增减挂钩项目。

本规定旨在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已备案实施方案的增减挂钩项目,并根据节余指标是否跨县域调剂,分别设定省级验收、市级验收及省级复核的差异化验收权限。在流程上,本规定依次确立了项目自验、初验(或验收)、验收审批及项目复核四大环节,对每一环节的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和结果处置均作出详细要求。同时,本规定强化了备案管理、权属登记、用途管制、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等监督举措,并对新旧规定衔接及雄安新区参照执行作出安排。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与逐级把关机制

本规定根据节余指标是否跨县域调剂,将验收权限划分为三种模式。涉及跨县域调剂的,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的三级验收体系;不涉及调剂的,由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定州、辛集市由省级直接验收。每一阶段均需依据本级出具的验收意见或报告,方能申请进入下一环节,形成逐级严格把关的程序闭环。

复垦验收须提交完整的资金与质量证明材料

申请自验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竣工报告、决算报告,并附具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后续向市级或省级申请初验或验收时,仍需依权限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这确保了复垦实施的质量达标、资金使用合规,并保障了村集体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省级对市级验收项目实施定期复核与指标管控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每季度按内业全覆盖、外业不低于30%的比例,对市级验收备案项目进行复核。若复核发现问题,将冻结相应项目指标,待县级举证整改、复核通过后方可解冻。该机制在不取代市县验收职责的同时,强化了省级的后续监管与惩戒约束力。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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