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切实提升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改善广东省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制定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9—XXXX)征求意见稿,是代替DB44/2159—2019的第一次修订版本。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及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本文件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企业边界监控三个维度构建了全链条控制体系,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特别针对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的基准排气量换算、VOCs燃烧装置含氧量折算等关键技术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全面提升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本标准以表1明确规定了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涵盖玻璃熔窑及涉VOCs工序等关键节点。同时,基于区域差异化管控需求,本标准设置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授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特定区域和时段执行更严格的管控标准,为地方精准治污提供了法规依据。
本标准强化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颗粒物、氨以及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和工艺过程提出分类管控措施。重点要求涉VOCs物料工序应在密闭设备或空间内操作并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须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同时规定了厂区内颗粒物与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并与企业运行记录要求联动,构建了从源头到界区的闭环管理框架。
本标准整合了先进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明确了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分析及达标判定规则。在对纯氧燃烧熔窑的排放浓度换算、旁路烟道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强调本标准实施后,若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宽于本标准,应在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确保标准的刚性落地与监管衔接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