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旨在统一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标准,适应国土空间复合利用和土地混合开发需求,更好的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服务于“十五五”高质量发展。
核心规定包括:
用地分类体系:采用三级分类(24个一级类、113个二级类、148个三级类),二级类为主干分类,总体规划以一级类为主,详细规划使用二级、三级类,并允许经营性用地以一级类管控。
退耕还林还草管理:设置过渡期,未达标准前按耕地调查、按林地管理。
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统计:以实际覆盖为准,包含园地、湿地、公园绿地等。
农文旅融合用地:不构筑永久建(构)筑物、不硬化地面的原地类管理;硬化项目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允许短期租赁。
自然保护地立体利用:线性基础设施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可在严格评估后以立体分层方式无害化穿越或位于保护地下方。
建设用地混合与兼容:遵循“用途相近、功能相容、互不干扰、设施共享”原则,各地可制定正负面清单;混合用地按主导用途供应、地价加权评估、年限按最短期限确定,不动产权证需注记兼容信息,除合同约定外须整体持有。
“一张图”监管: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增加管理标注,形成专项管理图层,实施“一地多表”理念。
地下与地上空间用途:地下空间禁止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功能;地上空间可分层设立使用权。
非建设空间复合利用: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开展不损毁耕地的非战略矿产井下开发;生态空间可开展农事体验、休闲观光等复合利用,允许设置非永久性休憩设施。
本大纲适用于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其他规模或类型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参照执行。
主要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大板块。通用部分质量监督包括首次(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地基处理、主厂房主要设备安装前、厂用电(变电站)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等五个阶段,不具有明显技术路线特征。专用部分则根据工程类型划分为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监督(设置电池预制舱吊装前专项和启动前必监两个节点)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质量监督(设置盐穴储气库排卤前、新建洞室衬砌前、膨胀机扣盖前、地下储气库投用前、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等五个节点),其中针对功率大于400兆瓦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或储气容量≥30万立方米的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增设专项监督节点。
大纲明确了质量监督阶段可合并开展的原则,同时对各阶段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运行、检验检测机构等)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贯穿各阶段。
本办法旨在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的协调和处理行为,保障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处理。办法规定,区征地事务机构在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需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具体补偿方案应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房屋信息等内容,并送达被补偿人,答复期限不少于10日。区人民政府在答复期限内召开协调会,听取双方陈述并组织协商。若协调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若未能达成一致或被补偿人未出席协调会,区人民政府将在征地申请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补偿内容、搬迁期限及救济权利。决定送达后,双方应予以执行,逾期不履行的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本条例旨在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的房屋补偿,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合法权益。市规划资源部门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的一部分,需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涉及已征未拆房屋时,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房屋调查确认,确保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准确。补偿费用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需专款专用并符合安全标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需公告并听取意见,多数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组织听证。补偿协议签订后,相关费用支付协议和补偿协议在征收申请批准后生效。补偿以合法证件计户,对未经登记或建房批准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认定。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建制不撤销的视情况处理。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包含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估价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决定。补偿结果需公开,审计部门监督费用使用。已征未拆房屋及协议置换遗留地块按本规定程序执行。从事补偿工作的人员需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均可举报。
本条例旨在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低空经济相关活动,明确低空经济为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的综合性经济形态。条例提出安全托底、因地制宜、统筹融合、改革创新、应用牵引、市场主导等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领导,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空域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低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支撑、运输场景培育、安全防控等工作。条例强调低空经济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
先建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自愿申报,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完工后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待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再按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支付该社会主体部分财政资金补助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营造林项目、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林草产业发展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经营项目。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依法持有林权证、草原使用证或林权(草地)类不动产证书、林地租赁合同、草原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有效期需不少于项目实施期)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林草专业合作社、林草企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户委托、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决议后可作为社会主体参与林草先建后补项目。
本指引涵盖总则、基本规定及八大技术章节:防渗漏防潮技术措施(屋面、外墙、室内、地下)、隔声降噪技术措施(墙体、楼板、门窗、管道设备)、防开裂质量控制(主体结构、内墙、顶棚、楼地面、外墙)、防串味反味控制措施及室内空气品质提升、机电系统性能提升(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宜居性能提升(适老化、适儿化、便利设施)。指引提出了具体技术构造、材料选用与施工检测要求,如外墙推荐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楼板采用浮筑楼面或弹性垫层改善撞击声、分户墙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装饰装修强调绿色低碳与管线分离技术等。
本导则旨在推动住宅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导则围绕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利、环境宜居五大核心目标,并细化为“6633”建造要点(不霉、不堵、不漏、不吵、不裂、不臭;防电、防火、防灾、防盗、防摔、防撞;省心、省地、省钱;要健康、要实用、要关怀)。
内容涵盖环境宜居(空间布局、交通组织、配套设施、景观环境)、安全耐久(结构设计、防水防渗、防滑防坠、设备管线分离)、健康舒适(套内空间、室内声光热湿环境、空气品质、全龄友好设计)、绿色低碳(节能降碳、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材应用)及智慧便利(安防系统、数字家庭、智能家居、低空经济预留)。此外,规定了施工验收阶段的声、光、热、空气质量及防水等检测要求。导则要求住宅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并提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该通知旨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健全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保障“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落地。核心内容涵盖规划管理、用地指标、审批改革和土地供应等十三个方面。
规划与指标管理: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管理,实行清单内项目先行用地;国家及自治区重点项目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项安排6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耕地与审批改革: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自治区统筹机制;深化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统一平台、统一底版;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可承诺报批;线性基础设施允许分段报批;重点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
要素保障创新:对架空电力线路点状杆塔基础、乡村振兴旅游设施等特定情形,免办转用手续;支持葡萄酒用地混合供应,允许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混合布局;鼓励存量用地盘活,支持土地用途变更和商业用地转型。
适用范围:适用于宁夏各级自然资源、林草管理部门,覆盖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产业融合发展等场景。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其核心规定包括: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划核实主体,且规划核实应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通知详细规范了规划核实条件、内容、程序及申请材料,强调可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在特殊情况处置方面,通知允许分期办理规划核实,但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应同步建设并优先核实。针对误差范围,要求各市制定合理标准,并明确规定: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要求的,无论误差大小均须依法处理并补缴费用;建筑高度超差影响日照或消防的,须进行日照分析或整改,严重违规者不予通过核实。
此外,通知强调成果管理,要求核实结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对接。监管方面,严禁通过规划核实将违法建设合法化,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的项目不得通过核实;测绘机构须对成果真实性负责。适用范围涵盖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及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类。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与撤销,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批程序、协商补偿要求以及警示撤销机制;规划,要求风景名胜区自设立起两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强调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并明确了规划内容、审批程序及修改限制;保护,详细列举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行为(如开山采石、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等),并对建设活动、经营活动等提出了严格的审核要求;利用和管理,规定了门票管理、经营项目招标、安全保障、游客容量控制、投诉处理等具体措施。
此外,条例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对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放牧、未经审核进行影视拍摄等行为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对政府部门及管理机构人员的失职行为设定了处分与追责条款。条例最后附则规定了新旧条例的衔接过渡办法,并明确原《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明确了湿地的定义、保护原则、管理职责、资源调查、名录制度、分级管理、占用控制、修复措施等内容。各级政府需将湿地保护纳入规划,加大投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条例规定了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分类指导,鼓励生态旅游、农业等合理利用方式,同时禁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在修复方面,强调自然恢复为主,结合人工措施,确保生态功能恢复。监督保障方面,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检查,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内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该方案以“好房子”为基础,明确推广智能化、绿色化住宅设计,提升建筑质量与居住舒适度;要求新建小区配备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养老、文体场所)并加强物业管理。在“好社区”层面,方案强调完善15分钟生活圈,整合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并推动老旧小区改造与微更新。于“好城区”维度,方案聚焦城市整体功能优化,包括交通路网升级、生态廊道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以及智慧城市基础设施部署。适用范围覆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及既有社区、城区的更新整治。核心规定涵盖住宅设计标准、公共服务配套比例、社区治理机制及城区生态与交通指标,旨在通过全链条标准引导,实现从单体住房到城市区域的系统性品质提升。
本指南旨在规范广西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体分层设权空间,海域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个层次,宗海范围按项目主体工程或主要用海活动界定;二是采用立体登记模式,在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明空间分层、高程等信息,并附相关图件;三是规定登记条件,包括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单元代码采用八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四是规范各类登记类型(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的适用条件、申请主体、材料及审查要点;五是明确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本条例是江苏省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涵盖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核心规定包括: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等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事、渔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排污口监管、应急预案等监督管理机制;在生态保护方面,提出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辐射沙洲等重点海域禁止设置排污口和开采海砂,并加强滨海湿地、海岛及渔业养殖管理;在污染防治方面,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对入海河流实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严格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并对船舶污水、海洋倾倒废弃物等作出具体管控规定。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设定罚款等处罚措施。
本条例涵盖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与督察制度;规定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包括生态状况调查评估、自然保护地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及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新污染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设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配额管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及绿色金融支持等;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如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本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管理活动,生物多样性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保护原则为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风险预防、可持续利用。
在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重点保护长江、太湖、沿海滩涂等典型湿地生态系统,老山、宁镇、茅山等低山丘陵森林生态系统,以及入海河口、海湾等海洋生态系统。要求构建生态廊道,开展生态修复。
在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要求编制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等,对银缕梅、丹顶鹤、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和种质资源库。
在生物安全方面,明确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应对职责,规范野生动物放生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在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方面,鼓励绿色生活和生产方式,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保障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本底调查、观测网络建设、评估体系完善、数据库建设、资金保障和督察考核等。
本条例是一部旨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及沿江地区相关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绿色低碳发展活动。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要求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财政投入;实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和生态影响评价制度;严格产业准入,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公开制度;并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排污许可证直至责令停业、关闭,以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本条例明确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防治工作负责,推动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同管理。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并实施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对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实行行政许可或备案管理,禁止接受非法转入的固体废物。针对各类固体废物,条例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工业固体废物需如实记录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制度,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并鼓励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农业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如废旧动力蓄电池、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也细化了回收、利用和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强化了全过程二维码管理、分级分类管理、就近利用处置及应急处置机制。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
本条例涵盖总则、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电离辐射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电离辐射建设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对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实施安全贮存与处置;要求相关单位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并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电磁辐射防治:规定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如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的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敏感建筑保持防护距离;新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监测、报告、处置辐射废物或事故等行为,设定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参考。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具体项目特点、技术体系、施工条件等,根据施工图、深化图和装配率计算报告精心编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林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可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无关的项目、尾矿库、永久办公区、生活区等非临时、不可恢复用途的林地,不得纳入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范围;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需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均由省林业局审核审批。
本导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与气候特点,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数字家庭建设提供技术规范。既有住宅改造和老年人公寓可参照使用。
导则涵盖总体架构、智能家居系统、社区智能化系统、数字家庭基础平台、安全保障、验收交付及运行维护等核心内容。其核心架构定义数字家庭为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AI等技术实现系统平台与家居产品互联互通的数字化生活服务系统,并提出了基本型与先进型两级建设等级划分。
在技术层面,导则明确了智能家居系统(含智慧交互、安防、照明等必选子系统)及社区智能化系统(含视频监控、可视对讲、停车管理、消防、物业等)的配置要求与技术条件。强调数字家庭基础平台的“云、边、端”协同分布式架构,支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分级存储(本地优先、按需上云)以及场景编排与联动。同时,导则专设安全保障章节,对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加密、用户隐私保护等提出严格要求。验收交付与运行维护章节则规定了工程实施、文档管理及后续运维的具体流程与职责。
本条例旨在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其战略导向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并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与监督。条例强调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省发展规划需落实国家规划,明确全省战略意图,作为政府职能履行的重要依据,而国土空间规划、专项和区域规划则分别发挥基础与支撑作用,形成规划合力。
编制过程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并遵循科学化、民主化路径,涵盖前期研究、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环节。专项和区域规划需依据发展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需经过同级发改部门的衔接审查。发展规划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编制,最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实施中可经评估调整。专项和区域规划则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环节要求政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年度计划,协调宏观政策,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资源。监督机制包括中期评估、总结评估、人大监督及社会监督等。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农业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为主。
本条例是海口市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治理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规划体系方面,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为框架,突出陆海统筹、岸线海岛管控、城市更新、生态修复等专项治理,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热带滨海特色。管理机制上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体制,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并推行智慧治理平台,实现“机器管规划”与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公众参与方面要求规划编制修改环节开展公示、意见征集及专家论证。
规划实施部分涵盖用途管制、用途分区管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镇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等)、弹性用地政策、地下空间利用、产业用地特殊管理等内容,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管理及乡村建设规划作出细化规定。监督与法律责任部分包括人大监督、动态监测预警、联合执法、社会监督及对违法建设、政府失职的法律责任追究。条例同时附有施行日期与废止原《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明确将低空经济定义为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并确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安全有序、应用牵引、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
在基础设施方面,条例要求构建覆盖市域的物理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和低空智能网联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飞行服务方面,规定空域规划、飞行申请与豁免机制,依托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实现飞行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方面,强调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制定和技术创新。应用推广覆盖应急救援、城市治理、低空文旅、物流运输和多式联运等多场景。促进措施包括资金支持、金融服务、专业建设、试飞测试和适航审定服务等。安全保障方面,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联动处置机制、低空安防、反制设备管理、数据安全及责任保险要求。
本条例旨在促进城市绿化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资金和用地。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鼓励绿化科技研究和植物品种引进,推广病虫害防治技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满足绿地面积比例要求,未达标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或需进行易地绿化。绿化工程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附属绿化工程需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条例还规定了绿地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擅自占用、砍伐、移植树木等行为,以及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市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许可管理水平。该细则适用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等区域,各县可参照执行。细则规定,依法划拨、有偿使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应踏勘现场并核查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情况,依据详细规划或相关规划核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不得包含非空间治理内容。规划条件内容涵盖土地使用要求、开发利用控制指标、交通组织、公共设施配置、市政配套、建筑设计及其他要求,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规划条件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程序办理,且须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
本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城市更新行动,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条例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城市更新涵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和厂区等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脉保护等九类内容。条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等基本原则,并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规定了公众参与机制、专家智库设立、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条例还对城市更新的规划、实施、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城市体检评估、专项规划编制、片区策划、项目库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制定与执行、协议搬迁、危旧房屋改建、老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更新、市政基础设施更新、公共空间更新、既有建筑更新、加装电梯、社会风险评估、项目审批、财政支持、融资政策、社会资本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容积率、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用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配置、分层开发、用地指标平衡、建筑用途转换、存量用地政策、地价计收、低效资产盘活、审批手续、优化功能设施、安全防范等具体措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浪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资料收集、划定方法,以及成果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海浪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
本文件确定了地质灾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移监测实施过程,规定了监测布设、设备安装及维护、数据采集及解算、成果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移监测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场景数据生产的基本要求以及构建地理场景的方法和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地理场景数据生产。
本文件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字水深模型的成果构成、成果分级、成果要求、质量检验、成果标记、成果包装和成果保密。本文件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水深模型的生产、质量检验和使用。本文件主要应用于离岸200海里以内海域及内陆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考虑GB12327—2022《海道测量规范》离岸200海里以内海域测量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00000,本文件的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0。
本文件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产质量评估的基本规定、评估模型与指标体系、评分计算与等级评定、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追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产化工作中的数据资产质量评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水下无人智能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的结构框架、标准明细表和统计表。本文件适用于海洋水下无人智能技术与装备领域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评估和管理等活动。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淡化系统取水设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并规定了总体设计、取水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海水取水设备选择、腐蚀防护设计、监测与控制设计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反渗透法和蒸馏法海水淡化系统取水设计。
本指南提出了广东省铁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信息模型交付的内容、形式以及交付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铁路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的铁路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涵盖线路、桥涵、隧道、路基、轨道、站场、接触网、牵引变电、电力、通信、信号、信息、站房专业。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铁路工程无砟轨道预精调作业的总则、作业准备、现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调整量计算、质量检查与验收以及作业管理与数据交付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及改扩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无砟轨道工程在轨道板(或道床板)铺设完成后、长钢轨铺设前的预精调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归档的总则、流程、技术要求、数据组织、格式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城市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的归档。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以及设计、建设、运行、废井处置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污染源及周边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文件优先适用于以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损害为鉴定对象的案件;若仅涉及单一介质污染、未涉及湿地整体功能损害的,可直接适用相应环境要素标准。本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