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旨在统一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标准,适应国土空间复合利用和土地混合开发需求,更好的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服务于“十五五”高质量发展。
核心规定包括:
该政策对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本大纲适用于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其他规模或类型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参照执行。
主要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大板块。通用部分质量监督包括首次(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地基处理、主厂房主要设备安装前、厂用电(变电站)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等五个阶段,不具有明显技术路线特征。专用部分则根据工程类型划分为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监督(设置电池预制舱吊装前专项和启动前必监两个节点)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质量监督(设置盐穴储气库排卤前、新建洞室衬砌前、膨胀机扣盖前、地下储气库投用前、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等五个节点),其中针对功率大于400兆瓦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或储气容量≥30万立方米的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增设专项监督节点。
大纲明确了质量监督阶段可合并开展的原则,同时对各阶段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运行、检验检测机构等)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贯穿各阶段。
该大纲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保障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标准体系:针对电化学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两种主流技术路线,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质量监督节点,填补了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领域的标准空白,为行业提供了统一的监管依据。
强化过程管控:通过设置首次监督、地基处理、设备安装前、受电前、交付使用前等全周期监督节点,实现了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闭环管理,有效防止质量隐患积累,提升工程整体质量水平。
突出重点风险防控:针对大容量(功率>400兆瓦)电化学储能电站和储气容量≥30万立方米的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增设了专项质量监督节点,体现了对大容量、高风险工程的重点监管原则,有助于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降低行业风险:明确要求各责任主体对**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并细化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如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防腐防雷、调试试验等),有助于提升储能电站的安全可靠性,降低全生命周期风险。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通过统一质量监督要求和程序,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推动新型储能行业向高质量、标准化、安全化方向健康发展。
本办法旨在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的协调和处理行为,保障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处理。办法规定,区征地事务机构在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需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具体补偿方案应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房屋信息等内容,并送达被补偿人,答复期限不少于10日。区人民政府在答复期限内召开协调会,听取双方陈述并组织协商。若协调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若未能达成一致或被补偿人未出席协调会,区人民政府将在征地申请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补偿内容、搬迁期限及救济权利。决定送达后,双方应予以执行,逾期不履行的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该政策为征地房屋补偿争议提供了系统化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有助于提升征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被补偿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明确协调流程和法律依据,增强了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了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于被补偿人而言,政策提供了多轮协商和救济途径,保障其在补偿过程中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同时,政策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律效力,强化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力,有助于推动征地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公告送达等程序的设定,确保了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进一步维护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总体来看,该办法在平衡政府管理与公民权益之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征地补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条例旨在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的房屋补偿,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合法权益。市规划资源部门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的一部分,需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涉及已征未拆房屋时,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房屋调查确认,确保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准确。补偿费用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需专款专用并符合安全标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需公告并听取意见,多数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组织听证。补偿协议签订后,相关费用支付协议和补偿协议在征收申请批准后生效。补偿以合法证件计户,对未经登记或建房批准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认定。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建制不撤销的视情况处理。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包含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估价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决定。补偿结果需公开,审计部门监督费用使用。已征未拆房屋及协议置换遗留地块按本规定程序执行。从事补偿工作的人员需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均可举报。
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首先,该政策通过明确补偿原则、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有助于提升征地补偿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其次,政策强调程序正当、公平补偿和结果公开,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征地补偿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同时,该政策明确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评估机制,为征地补偿提供了清晰的操作依据,有助于统一补偿标准,避免补偿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此外,政策对已征未拆房屋、协议置换遗留地块等特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补偿工作的全面覆盖。对于非居住房屋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政策也提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兼顾了不同类型的房屋权益,体现了政策的全面性和公平性。另外,政策要求建立补偿档案并公开分户补偿结果,加强了审计监督,有助于防止资金滥用,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最后,该政策还对估价机构的选定、人员培训和举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征地补偿工作的制度体系,提升了整体管理水平。总体而言,该政策的出台将推动上海市征地补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本条例旨在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低空经济相关活动,明确低空经济为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的综合性经济形态。条例提出安全托底、因地制宜、统筹融合、改革创新、应用牵引、市场主导等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领导,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空域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低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支撑、运输场景培育、安全防控等工作。条例强调低空经济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
该条例对云南省低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通过明确低空经济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条例强化了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有利于防范和减少低空飞行风险。在应用场景方面,条例提出了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等实施原则,推动低空生产作业、运输、消费、公共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拓展,有助于培育规模化应用场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条例鼓励低空经济与文旅、教育、医疗、应急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低空经济生态。在基础设施方面,条例提出低空基础设施布局与规划的总体要求,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有助于完善低空飞行保障体系。此外,条例注重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协同集聚,提升云南在低空经济领域的竞争力。通过综合保障措施,如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进一步夯实低空经济发展的基础,为云南省打造低空经济新高地提供制度保障。
先建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自愿申报,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完工后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待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再按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支付该社会主体部分财政资金补助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营造林项目、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林草产业发展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经营项目。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依法持有林权证、草原使用证或林权(草地)类不动产证书、林地租赁合同、草原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有效期需不少于项目实施期)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林草专业合作社、林草企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户委托、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决议后可作为社会主体参与林草先建后补项目。
本指引涵盖总则、基本规定及八大技术章节:防渗漏防潮技术措施(屋面、外墙、室内、地下)、隔声降噪技术措施(墙体、楼板、门窗、管道设备)、防开裂质量控制(主体结构、内墙、顶棚、楼地面、外墙)、防串味反味控制措施及室内空气品质提升、机电系统性能提升(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宜居性能提升(适老化、适儿化、便利设施)。指引提出了具体技术构造、材料选用与施工检测要求,如外墙推荐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楼板采用浮筑楼面或弹性垫层改善撞击声、分户墙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装饰装修强调绿色低碳与管线分离技术等。
该技术指引的出台对天津市住宅建设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是聚焦民生痛点:针对渗漏、隔声、串味、开裂等长期困扰居民的“顽疾”,提出了系统性、可操作的技术解决方案,有助于从源头减少质量投诉,提升居住满意度。二是推动产业升级:鼓励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浮筑楼面、管线分离、BIM技术、绿色低碳材料等先进做法,引导住宅建设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绿不绿”“智不智”转型,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强化全周期管控:贯穿设计、材料、施工、验收、运维各环节,要求对关键部位进行现场专项检测,建立责任追溯机制,有利于保障交付品质。四是促进绿色宜居:通过适老化、适儿化设计、环境监控、新风系统等提升居住舒适性与安全性,同时推动节能环保与健康住宅理念落地。五是保障实施可操作性:明确适用范围(新建住宅全面执行、既有住宅可选择性改造),并提供具体构造图集与性能参数,便于从业人员理解和落实。总体来看,该指引将显著提升天津市住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建设品质,为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导则旨在推动住宅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导则围绕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利、环境宜居五大核心目标,并细化为“6633”建造要点(不霉、不堵、不漏、不吵、不裂、不臭;防电、防火、防灾、防盗、防摔、防撞;省心、省地、省钱;要健康、要实用、要关怀)。
内容涵盖环境宜居(空间布局、交通组织、配套设施、景观环境)、安全耐久(结构设计、防水防渗、防滑防坠、设备管线分离)、健康舒适(套内空间、室内声光热湿环境、空气品质、全龄友好设计)、绿色低碳(节能降碳、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材应用)及智慧便利(安防系统、数字家庭、智能家居、低空经济预留)。此外,规定了施工验收阶段的声、光、热、空气质量及防水等检测要求。导则要求住宅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并提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该导则对天津市住宅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首先,它系统性地提升了住宅建设品质标准,从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转向追求高品质生活空间,直接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舒适性、健康性和便利性的迫切需求,有助于解决渗漏、噪声、串味等实际痛点。
其次,导则推动行业技术升级与绿色发展。通过明确结构耐久性要求、推广装配式装修与管线分离技术、强化绿色建材与节能指标,引导建筑业向标准化、低碳化、工业化方向转型,契合国家“双碳”战略目标。
第三,促进全龄友好与社会公平。强调适老化、适儿化设计及无障碍设施,鼓励设置共享交流空间和养老服务设施,体现了对老年人和儿童等群体的关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
最后,导则立足未来发展趋势,纳入智慧住宅小区、数字家庭以及低空物流、无人机起降等前瞻性设施预留,为天津住宅融入智慧城市和低空经济奠定基础。整体上,该导则不仅是技术规范,更是推动天津市住房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宜居水平和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政策文件。
该通知旨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健全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保障“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落地。核心内容涵盖规划管理、用地指标、审批改革和土地供应等十三个方面。
该政策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其核心规定包括: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划核实主体,且规划核实应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通知详细规范了规划核实条件、内容、程序及申请材料,强调可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在特殊情况处置方面,通知允许分期办理规划核实,但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应同步建设并优先核实。针对误差范围,要求各市制定合理标准,并明确规定: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要求的,无论误差大小均须依法处理并补缴费用;建筑高度超差影响日照或消防的,须进行日照分析或整改,严重违规者不予通过核实。
此外,通知强调成果管理,要求核实结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对接。监管方面,严禁通过规划核实将违法建设合法化,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的项目不得通过核实;测绘机构须对成果真实性负责。适用范围涵盖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及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该通知对安徽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首先,通过明确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简化了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能,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其次,对分期建设、误差范围等特殊情形作出详细规定,既赋予地方制定合理误差标准的灵活性,又严格限制超容积率、超高等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借规划核实“合法化”违法建设,维护了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
通知强化了成果数据互通与监管闭环,要求核实结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形成从规划审批、核验到登记的全链条管理,有助于提升国土空间治理的数字化和精细化水平。同时,引入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明确测绘机构责任等举措,保障了核实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体而言,该政策填补了此前规划核实操作细则的不足,为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了清晰、可执行的依据,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推动安徽省城乡规划有序实施、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类。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与撤销,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批程序、协商补偿要求以及警示撤销机制;规划,要求风景名胜区自设立起两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强调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并明确了规划内容、审批程序及修改限制;保护,详细列举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行为(如开山采石、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等),并对建设活动、经营活动等提出了严格的审核要求;利用和管理,规定了门票管理、经营项目招标、安全保障、游客容量控制、投诉处理等具体措施。
此外,条例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对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放牧、未经审核进行影视拍摄等行为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对政府部门及管理机构人员的失职行为设定了处分与追责条款。条例最后附则规定了新旧条例的衔接过渡办法,并明确原《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该条例的修正草案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强化了保护优先的核心理念,通过严格禁止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如开山、采石、开矿),并明确对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予以警示甚至撤销,为风景名胜区生态与资源的完整性提供了刚性法律保障。这有助于维护山东独特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防止过度开发和人为破坏。
其次,提升了管理规范性与透明度。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及时公布,并建立了动态监测和年度报告制度,增强了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力度。同时,对门票出售、经营项目招标、设施建设、游客容量控制等环节的严格规定(如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门票必须由管理机构出售),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与游览安全。
最后,明确了法律责任与问责机制。条例对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审批、擅自修改规划等行为设置了具体的处分与刑事责任,对违法经营、破坏资源等行为设定了清晰的罚款标准(如未经审核进行影视拍摄可罚款5万至20万元)。这显著强化了法规的严肃性与执行力,有助于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促进山东省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区域生态文明的良性发展。
本条例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明确了湿地的定义、保护原则、管理职责、资源调查、名录制度、分级管理、占用控制、修复措施等内容。各级政府需将湿地保护纳入规划,加大投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条例规定了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分类指导,鼓励生态旅游、农业等合理利用方式,同时禁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在修复方面,强调自然恢复为主,结合人工措施,确保生态功能恢复。监督保障方面,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检查,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内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的出台对全省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的法律地位,为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湿地管理体系。其次,通过实施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可实现对湿地资源的精准保护,防止无序开发和生态退化,维护生物多样性。再次,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推动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提升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有利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格局。此外,条例鼓励社会参与,通过社区共建、志愿服务等方式调动公众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氛围。在修复方面,条例强调生态优先,推动自然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能力,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最后,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提高违法成本,为湿地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整体来看,该条例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山东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为全国湿地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该方案以“好房子”为基础,明确推广智能化、绿色化住宅设计,提升建筑质量与居住舒适度;要求新建小区配备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养老、文体场所)并加强物业管理。在“好社区”层面,方案强调完善15分钟生活圈,整合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并推动老旧小区改造与微更新。于“好城区”维度,方案聚焦城市整体功能优化,包括交通路网升级、生态廊道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以及智慧城市基础设施部署。适用范围覆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及既有社区、城区的更新整治。核心规定涵盖住宅设计标准、公共服务配套比例、社区治理机制及城区生态与交通指标,旨在通过全链条标准引导,实现从单体住房到城市区域的系统性品质提升。
该行动方案对广州城市发展具有多重影响与意义。首先,在民生层面,通过“好房子”标准推动居住品质提升,直接改善居民生活舒适度与安全感;社区配套的完善将增强居民归属感,尤其能缓解育儿、养老等公共服务需求压力。其次,在城市治理层面,方案强调“好社区”与“好城区”的系统联动,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推动存量更新与增量优化并行,有助于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第三,对行业发展而言,方案为房地产及建筑企业设定了更高技术标准(如绿色建筑、智慧家居),倒逼产业转型与创新,同时明确旧改路径有利于释放城市存量价值,激发市场活力。最后,从宏观视角看,该方案契合国家“人民城市”建设理念,通过标准化、精细化行动,助力广州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宜居吸引力,为其他城市提供可借鉴的系统性建设模式。
本指南旨在规范广西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体分层设权空间,海域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个层次,宗海范围按项目主体工程或主要用海活动界定;二是采用立体登记模式,在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明空间分层、高程等信息,并附相关图件;三是规定登记条件,包括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单元代码采用八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四是规范各类登记类型(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的适用条件、申请主体、材料及审查要点;五是明确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该指南的出台对广西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破解了海域传统平面管理的局限性,通过明确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的分层设权,实现了海域立体空间的确权登记,有助于推动风电、养殖、海底管线等不同用海活动的协同发展,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该指南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通过统一的编码规则和登记模式,解决了立体分层设权中权属不清、登记困难的问题,为权利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例如,不动产单元代码中的垂直空间分层编码,精准反映了各层次使用权归属,避免了权属纠纷。
此外,该指南促进了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通过规范登记程序,简化了分层设权的申请、变更等流程,降低了企业用海成本,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海洋经济。同时,指南中强调海域使用金缴纳、宗海面积界定等要求,也保障了国家海域资源资产权益。
最后,该指南符合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为广西乃至全国探索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提供了可操作的地方经验,对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积极影响。
本条例是江苏省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涵盖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核心规定包括: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等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事、渔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排污口监管、应急预案等监督管理机制;在生态保护方面,提出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辐射沙洲等重点海域禁止设置排污口和开采海砂,并加强滨海湿地、海岛及渔业养殖管理;在污染防治方面,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对入海河流实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严格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并对船舶污水、海洋倾倒废弃物等作出具体管控规定。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设定罚款等处罚措施。
该条例的修订强化了江苏省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与法治化管理。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及多部门职责、纳入绩效考核,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其中,重点海域禁设排污口和禁采海砂、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交接责任等规定,直接针对关键污染源和生态敏感区,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与资源。条例推动的排污总量控制与减排计划,将促进沿海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倒逼企业提升治污水平。同时,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与公众参与机制(如举报奖励)的完善,提升了监管透明度和公众监督能力。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支撑江苏沿海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对保障海洋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本条例涵盖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与督察制度;规定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包括生态状况调查评估、自然保护地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及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新污染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设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配额管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及绿色金融支持等;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如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该条例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意义。在监督管理方面,通过建立责任清单、督察制度、约谈机制及信用评价,强化了政府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了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助于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细化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等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设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配额管理与绿色金融政策,引导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助力经济社会低碳转型。总体而言,该条例为江苏省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美丽江苏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具有深远意义。
本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管理活动,生物多样性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保护原则为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风险预防、可持续利用。
在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重点保护长江、太湖、沿海滩涂等典型湿地生态系统,老山、宁镇、茅山等低山丘陵森林生态系统,以及入海河口、海湾等海洋生态系统。要求构建生态廊道,开展生态修复。
在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要求编制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等,对银缕梅、丹顶鹤、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和种质资源库。
在生物安全方面,明确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应对职责,规范野生动物放生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在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方面,鼓励绿色生活和生产方式,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保障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本底调查、观测网络建设、评估体系完善、数据库建设、资金保障和督察考核等。
该条例的出台对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立法层面,这是江苏省首部综合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空白,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体现了江苏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上的先行示范。
生态保护层面,条例确立的“保护优先、风险预防”原则和系统保护理念,将推动长江、太湖、沿海滩涂等关键生态区域的整体性修复和连通性提升,有助于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对珍贵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和栖息地修复,将有效增强物种存续能力。
管理机制层面,条例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明确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了长三角协作、信息共享、预警预报等机制,破解了过去“九龙治水”的碎片化管理困境。
社会影响层面,条例强调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科普教育,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对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倡导、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引导,将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推进。市场化资金投入机制的探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辟了可持续的融资渠道。
监督问责层面,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督察范围,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强化执法协作和法律责任追究,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地见效,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本条例是一部旨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及沿江地区相关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绿色低碳发展活动。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要求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财政投入;实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和生态影响评价制度;严格产业准入,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公开制度;并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排污许可证直至责令停业、关闭,以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该条例对江苏省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它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转化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为遏制长江水污染、保障生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次,条例中严格的产业准入和空间管控措施(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将有力推动沿江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集约转变。
再者,条例构建了系统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水质目标责任制、生态补偿、信息共享与公开、公众参与监督等机制,有助于提升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生态的良好局面。同时,条例明确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潜在的污染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助于有效预防和减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健康安全,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本条例明确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防治工作负责,推动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同管理。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并实施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对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实行行政许可或备案管理,禁止接受非法转入的固体废物。针对各类固体废物,条例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工业固体废物需如实记录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制度,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并鼓励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农业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如废旧动力蓄电池、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也细化了回收、利用和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强化了全过程二维码管理、分级分类管理、就近利用处置及应急处置机制。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
该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完善了地方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与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结合江苏实际细化了具体管理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其次,推动了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通过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导向,以及鼓励技术研发、标准建设、再生资源利用等措施,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负荷。再次,强化了全过程监管和风险防控:建立信息平台和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对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的闭环管理;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和二维码管理,提升监管精准度;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治和执法协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此外,条例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突出社会共治理念: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监管、企业落实主体义务、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格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也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总体而言,该条例为江苏建设“美丽江苏”、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并将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本条例涵盖总则、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该条例的制定与修正对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推动和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综上,该条例为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江苏”具有深远意义。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参考。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具体项目特点、技术体系、施工条件等,根据施工图、深化图和装配率计算报告精心编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林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可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无关的项目、尾矿库、永久办公区、生活区等非临时、不可恢复用途的林地,不得纳入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范围;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需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均由省林业局审核审批。
本导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与气候特点,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数字家庭建设提供技术规范。既有住宅改造和老年人公寓可参照使用。
导则涵盖总体架构、智能家居系统、社区智能化系统、数字家庭基础平台、安全保障、验收交付及运行维护等核心内容。其核心架构定义数字家庭为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AI等技术实现系统平台与家居产品互联互通的数字化生活服务系统,并提出了基本型与先进型两级建设等级划分。
在技术层面,导则明确了智能家居系统(含智慧交互、安防、照明等必选子系统)及社区智能化系统(含视频监控、可视对讲、停车管理、消防、物业等)的配置要求与技术条件。强调数字家庭基础平台的**“云、边、端”协同分布式架构**,支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分级存储(本地优先、按需上云)以及场景编排与联动。同时,导则专设安全保障章节,对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加密、用户隐私保护等提出严格要求。验收交付与运行维护章节则规定了工程实施、文档管理及后续运维的具体流程与职责。
该导则的制定对海南省数字家庭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与规范意义。首先,它为海南省住宅建筑的智能化建设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的技术标准,有助于解决当前智能家居市场标准不一、设备互联互通难的痛点,推动行业从无序发展走向规范化、标准化。
其次,导则明确的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人为本及绿色发展等原则,以及分级建设模式,既兼顾了不同收入群体(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实际需求与投资能力,又为未来技术升级预留了空间,体现了务实性与前瞻性。其强调适老适幼及全龄友好导向,将直接提升特殊人群的生活质量与安全保障。
第三,导则提出的“家庭—社区—城市”三级联动安全防护体系、三级联动政务与社会服务对接(如海易办平台),以及融合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旅游、跨境生活服务等应用场景,将促进社区治理智能化与民生服务便捷化。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居民居住品质与幸福感,也为海南省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建设数字政府与智慧民生融合发展的先行示范区提供了关键支撑。
总体而言,该导则的实施将加速海南省住宅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形成开放多元、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的数字家庭生态,对拉动内需、发展数字经济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本条例旨在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其战略导向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并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与监督。条例强调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省发展规划需落实国家规划,明确全省战略意图,作为政府职能履行的重要依据,而国土空间规划、专项和区域规划则分别发挥基础与支撑作用,形成规划合力。
编制过程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并遵循科学化、民主化路径,涵盖前期研究、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环节。专项和区域规划需依据发展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需经过同级发改部门的衔接审查。发展规划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编制,最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实施中可经评估调整。专项和区域规划则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环节要求政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年度计划,协调宏观政策,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资源。监督机制包括中期评估、总结评估、人大监督及社会监督等。
该条例通过立法形式确立规划的权威性与系统性,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首先,它强化战略导向,确保省级规划与国家部署、地方实际紧密结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蓝图和行动纲领,推动贵州走出特色发展新路。其次,条例通过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多类规划协调的体系,有效避免规划交叉重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尤其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的用地、用能和财政支持,利于重大项目落地。
在治理层面,条例提升科学性与民主性,要求编制中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并运用数字化平台实现全流程管理,有助于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它健全监督问责机制,通过中期评估、人大审议、社会监督及监察审计等环节,确保规划执行到位,并将实施情况作为部门履职参考,对违规行为追责。这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而言,该条例为贵州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农业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为主。
本条例是海口市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治理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规划体系方面,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为框架,突出陆海统筹、岸线海岛管控、城市更新、生态修复等专项治理,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热带滨海特色。管理机制上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体制,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并推行智慧治理平台,实现“机器管规划”与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公众参与方面要求规划编制修改环节开展公示、意见征集及专家论证。
规划实施部分涵盖用途管制、用途分区管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镇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等)、弹性用地政策、地下空间利用、产业用地特殊管理等内容,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管理及乡村建设规划作出细化规定。监督与法律责任部分包括人大监督、动态监测预警、联合执法、社会监督及对违法建设、政府失职的法律责任追究。条例同时附有施行日期与废止原《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的制定对海口市国土空间治理具有深远影响。其一,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合原有各类空间规划,解决了规划“多龙治水”、互不衔接的历史问题,为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了法定依据,增强了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力。其二,突出热带滨海城市特色和清凉城市建设理念,将生态保护、海岸带管控、海洋功能区细化等纳入法定要求,有助于保护东寨港红树林、海口湾、南渡江等生态敏感区域,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定位的落地。其三,创新实施机制,如“拿地即开工”常态化、产业用地弹性供地、容积率奖励、建设工程许可豁免清单等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为自贸港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空间需求提供高效保障。其四,强化智慧化监管与公众参与,通过“机器管规划”、动态预警及社会监督渠道,提升规划实施的透明度和响应速度,从源头减少违法建设。其五,配套法律责任条款与政府追责机制,强化了规划权威性和执行严肃性。整体上,条例将国土空间规划从被动管控转向主动治理和弹性应对,为海口市建设宜居美丽滨海城市、服务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本条例明确将低空经济定义为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并确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安全有序、应用牵引、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
在基础设施方面,条例要求构建覆盖市域的物理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和低空智能网联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飞行服务方面,规定空域规划、飞行申请与豁免机制,依托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实现飞行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方面,强调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制定和技术创新。应用推广覆盖应急救援、城市治理、低空文旅、物流运输和多式联运等多场景。促进措施包括资金支持、金融服务、专业建设、试飞测试和适航审定服务等。安全保障方面,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联动处置机制、低空安防、反制设备管理、数据安全及责任保险要求。
本条例旨在促进城市绿化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资金和用地。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鼓励绿化科技研究和植物品种引进,推广病虫害防治技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满足绿地面积比例要求,未达标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或需进行易地绿化。绿化工程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附属绿化工程需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条例还规定了绿地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擅自占用、砍伐、移植树木等行为,以及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规范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通过明确绿地面积比例和建设标准,可有效保障城市绿化用地,推动绿化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条例强化了对绿化工程的监管,确保绿化设计和施工符合科学性和观赏性要求,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同时,条例对绿地管理和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防止绿化资源被侵占或破坏,维护城市生态平衡。此外,条例鼓励公众参与绿化建设,如认建、认养活动,增强了社会对城市绿化的关注和责任感。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增强政策执行力和约束力。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对银川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市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许可管理水平。该细则适用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等区域,各县可参照执行。细则规定,依法划拨、有偿使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应踏勘现场并核查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情况,依据详细规划或相关规划核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不得包含非空间治理内容。规划条件内容涵盖土地使用要求、开发利用控制指标、交通组织、公共设施配置、市政配套、建筑设计及其他要求,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规划条件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程序办理,且须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
本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城市建设管理、提升规划许可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规划条件的申请、核定、变更等流程,有助于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性和合规性,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细则强调规划条件与详细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明确了各类建设项目需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了规划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此外,细则还强化了跨部门协作机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规划条件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各项配套设施和功能需求得到统筹考虑,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和宜居水平。对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而言,该细则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减少审批环节的不确定性,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同时,通过严格限制规划条件的随意变更,增强了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为城市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该政策的实施还将促进绿色低碳、历史保护、安全防控等理念在城市建设中的落实,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本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城市更新行动,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条例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城市更新涵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和厂区等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脉保护等九类内容。条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等基本原则,并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规定了公众参与机制、专家智库设立、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条例还对城市更新的规划、实施、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城市体检评估、专项规划编制、片区策划、项目库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制定与执行、协议搬迁、危旧房屋改建、老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更新、市政基础设施更新、公共空间更新、既有建筑更新、加装电梯、社会风险评估、项目审批、财政支持、融资政策、社会资本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容积率、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用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配置、分层开发、用地指标平衡、建筑用途转换、存量用地政策、地价计收、低效资产盘活、审批手续、优化功能设施、安全防范等具体措施。
本条例的制定将对邢台市的城市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首先,该条例为城市更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有助于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有序开展,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其次,条例强调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公众参与和多元主体协作,有利于形成共建共享的城市更新格局,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此外,条例在土地使用、财政支持、融资政策、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拓宽资金来源,提高城市更新项目的可持续性。同时,条例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基础设施完善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促进城市的绿色发展和文化传承。在实施层面,条例通过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信息化系统、专家智库等机制,提升了城市更新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此外,条例对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提升城市的安全韧性,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体来看,该条例的出台将为邢台市的城市更新提供系统性的制度保障,推动城市向更加宜居、智慧、韧性、文明的方向发展。
本文件规定了海浪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资料收集、划定方法,以及成果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海浪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
本文件确定了地质灾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移监测实施过程,规定了监测布设、设备安装及维护、数据采集及解算、成果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移监测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场景数据生产的基本要求以及构建地理场景的方法和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地理场景数据生产。
本文件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字水深模型的成果构成、成果分级、成果要求、质量检验、成果标记、成果包装和成果保密。本文件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水深模型的生产、质量检验和使用。本文件主要应用于离岸200海里以内海域及内陆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考虑GB12327—2022《海道测量规范》离岸200海里以内海域测量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00000,本文件的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0。
本文件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产质量评估的基本规定、评估模型与指标体系、评分计算与等级评定、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追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产化工作中的数据资产质量评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水下无人智能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的结构框架、标准明细表和统计表。本文件适用于海洋水下无人智能技术与装备领域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评估和管理等活动。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淡化系统取水设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并规定了总体设计、取水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海水取水设备选择、腐蚀防护设计、监测与控制设计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反渗透法和蒸馏法海水淡化系统取水设计。
本指南提出了广东省铁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信息模型交付的内容、形式以及交付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铁路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的铁路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涵盖线路、桥涵、隧道、路基、轨道、站场、接触网、牵引变电、电力、通信、信号、信息、站房专业。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铁路工程无砟轨道预精调作业的总则、作业准备、现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调整量计算、质量检查与验收以及作业管理与数据交付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及改扩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无砟轨道工程在轨道板(或道床板)铺设完成后、长钢轨铺设前的预精调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归档的总则、流程、技术要求、数据组织、格式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城市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的归档。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以及设计、建设、运行、废井处置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污染源及周边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文件优先适用于以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损害为鉴定对象的案件;若仅涉及单一介质污染、未涉及湿地整体功能损害的,可直接适用相应环境要素标准。本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