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修改方案)作为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与绿色低碳发展三大主线,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本立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与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管理、排污权交易、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核心机制,并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旨在以法治力量保障美丽江苏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确立全方位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本立法构建了从省级督察、区域限批、约谈到正面清单监管等多层次的监督管理框架。通过明确县、乡、园区等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同时强化数字化治理,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提升监管效能。此外,本立法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柔性执法、挂牌督办等制度,并对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与弄虚作假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构建系统性生态保护修复与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本立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对长江、太湖等重点功能区域实施优先保护,涵盖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水生态治理等内容。在制度创新方面,本立法建立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明确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核算、经营管理平台等配套措施,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行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开发与碳汇交易,拓展了生态资源向经济价值的转化通道。
聚焦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本立法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为核心,明确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清单,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在水、大气、扬尘、重金属、新污染物以及船舶港口污染等重点领域设置了专项管控要求,并强调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本立法同时对建设项目入园管理、环境应急响应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等作出规范,夯实全过程污染防控链条。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与协同减污降碳
本立法专章规定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推动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通过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分配碳排放配额、推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等措施,倒逼重点行业与单位实施减排。本立法还鼓励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引导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并注重提升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形成减污降碳的协同增效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