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