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系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正草案,旨在适应机构改革与生态保护新要求,将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监管职责整体划转至林业主管部门,构建起省、市、县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本细则进一步理顺了风景名胜区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的衔接关系,强化了生态资源保护、游客安全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刚性约束。同时,增设了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徽志、违规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经营秩序、门票管理、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以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管理体制与规划衔接的系统调整
本修正草案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至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与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批、备案及动态监测均归口林业部门负责。此外,明确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须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不得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交叉,从源头避免规划冲突和资源管理重叠。
保护制度与禁止行为的细化完善
本规定在原有禁止开山、采石、修建危险品设施等行为的基础上,新增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区和禁火期吸烟烧香等条款,并将乱扔垃圾纳入禁止行为。保护措施方面,要求建立文物古迹档案、落实防火防盗防蛀措施、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并实施复壮养护、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以维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利用管理与运营秩序的规范升级
本办法强调风景名胜区应根据规划合理确定开放区域并动态调整,要求建设垃圾收运和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公厕配置标准、加强无障碍设施及语音图文提示等配套服务。经营方面,严格规定门票须由管理机构出售,商业经营项目须经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