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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5-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5月1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强化山东省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立足于山东省湿地资源保护的实际需求,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构建了覆盖湿地资源管理、保护利用、修复及监督保障的全链条制度体系。本修正草案在维持原有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总量管控与分级分类名录制度,强化对滨海湿地、黄河流域湿地及柽柳林等特色资源的专项保护。同时,本规范细化了占用湿地的事前审查与事后修复恢复机制,增设了临时占用湿地的恢复方案及验收要求,并对破坏湿地、擅自移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设定了具体的罚则。通过完善部门协同、联合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本修正草案旨在以更严格的法治手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推动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构建全链条湿地保护与管理体系

本修正草案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通过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与动态监测机制,明确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逐级分解和落实,本规范从规划编制、名录管理到目标考核形成了闭环管理,确保湿地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强化特色湿地资源的精准保护与修复

针对山东省生态特点,本修正草案对滨海湿地、黄河流域湿地及柽柳林资源提出了精准保护要求。它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统筹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补水,并将柽柳林资源纳入保护规划与数据档案管理。在修复方面,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强调水系连通与乡土树种优先使用,旨在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碳汇功能。

细化利用管控与完善法律责任追究

本规范明确了湿地利用必须遵循生态优先原则,根据湿地级别制定分类利用指导意见,合理控制旅游、种养等活动规模。在法律责任上,修正草案尤其强化了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置了按面积计算的高额罚款,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

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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