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强化山东省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