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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1-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doc

2026年5月1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发布》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非电离辐射。

本条例是江苏省为防治辐射污染、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与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本《条例》要求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并强调宣传普及与公众监督。在电离辐射防治方面,本《条例》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源安全、辐射事故应急等环节设定了全链条管理要求;在电磁辐射防治方面,对设施选址、规划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护措施作出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立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与公众参与机制

本《条例》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与信息共享机制。同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辐射污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须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强化电离辐射的全过程管理与风险控制

本《条例》覆盖了从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使用、废物处置及设施退役的全过程。从源头管控到末端治理,均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监测、安全保卫及年度评估制度,并对废旧放射源、低放射性废渣的处置作出专门规定,筑牢电离辐射安全防线。

规范电磁辐射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污染防治措施

本《条例》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防止和减轻电磁辐射污染。拥有电磁辐射设施的单位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已造成污染且无法达标的既有设施,明确了组织拆除或搬迁的制度安排。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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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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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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