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发布》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非电离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