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林草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四川省林草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林草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草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建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自愿申报,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完工后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待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再按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支付该社会主体部分财政资金补助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营造林项目、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林草产业发展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经营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依法持有林权证、草原使用证或林权(草地)类不动产证书、林地租赁合同、草原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有效期需不少于项目实施期)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林草专业合作社、林草企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户委托、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决议后可作为社会主体参与林草先建后补项目。
第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依法依规、结果导向、公开公正、权责明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各地通过先建后补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先建后补项目,优先安排中省相关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林草项目财政支持政策和先建后补项目管理程序,广泛动员社会主体参与先建后补类林草项目建设。
第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发布先建后补建设计划,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建设标准、补助标准、资金拨付方式等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自计划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农户实施的项目,可由农户联合申报,或由村社集体、乡镇统一组织申报。
第九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社会主体进行初审,对符合财政支持政策要求的项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林草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先建后补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指导社会主体编制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社会主体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是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社会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超过10%的,应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社会主体申报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实施或擅自终止项目建设的,自放弃或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先建后补项目。
第十三条 社会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归集整理项目各类档案资料,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资料汇编成册,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管理全过程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和监督指导,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过程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建设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及时提醒督促社会主体抓好问题整改。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书面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收到社会主体书面申请30日内,应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采取现场查验和资料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结果导向,重点查验项目实施面积和成效。
第十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主体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载明验收合格部分、不合格部分,对不合格部分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期限。不合格部分整改完成后,经该社会主体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验,出具书面复验意见。
第十九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范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可以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主体,也可以与后期管护情况挂钩分次支付,但分次支付年限不得超过三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一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应补助资金的70%,具体方案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或实施方案、 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出具的书面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先建后补补助资金支付的依据,不得要求社会主体提供税务发票作为支付凭证。社会主体应妥善归集保管项目实施全过程产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发票、用工薪酬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建后补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不得差别对待,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