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
本条例(修正草案)旨在构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框架,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本文件确立了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风险预防、可持续利用五项基本原则,构建了涵盖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资源及生物安全的完整保护体系。本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依职责协同推进。同时,本文件强调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生态廊道建设、生态修复等系统性工程,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与持续性。
本规定要求编制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及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并实施动态调整。对银缕梅、丹顶鹤、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实施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策略,同时建立全省生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和种质资源库,加强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监管,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本文件设立专章规范外来物种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并要求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同时,本规定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为,要求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并对生物技术研究应用提出伦理原则与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建立信息公开、志愿服务、举报奖励等长效机制。同时,本文件引导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特色生物资源加工利用、生态旅游与自然教育等,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并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为保护工作提供多元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