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河南省林业局为做好河南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制定《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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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1-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本通知旨在规范河南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对办理范围、用地规模、使用期限、办理流程及监管恢复等事项作出系统性规定。本通知明确,符合科学论证条件、具备边开采边恢复能力的露天战略性矿产项目,可申请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严禁将非临时性、不可恢复用途的林地纳入申请范围,并统一由省林业局审核审批。同时,本通知确立了分期申请、恢复验收前置的递进式管理机制,细化了从申请到省级审批的全流程操作规范,强化了各级林业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和动态监管手段,为我省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与林地资源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
限定办理范围,明确准入与禁止情形
本通知严格划定了临时使用林地的准入条件,仅允许具备边开采、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能力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项目提出申请。对于尾矿库、永久办公区、生活区等非临时性、不可恢复用途的林地,以及堆放废石废渣等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形,均被明确排除在申请范围之外,从源头上防止林地用途被不当扩大。
建立分期递进与期限管控机制
本通知要求同一矿权必须合理分区、分期申请临时使用林地,设定了每期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采矿权期限的硬性约束,并创新性地建立了恢复前置的递进规则:前期开始恢复后方可申请下一期,前期验收合格且当期恢复启动后方可继续申请,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则暂停新增审批,以此倒逼企业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规范三级审批程序与联动机制
本通知详细规定了“县级受理初审—市级复核(适用于市辖区)—省级审批”的三级办理流程,要求自然资源与林业部门建立联动审批机制。材料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后推送至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针对县(市)与市辖区两类情形设置了差异化的报送路径,最终均由省林业局统一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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