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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0-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国能发安全规〔2026〕37号.pdf

2026年4月20日,国家能源局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发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国能发安全规〔2026〕37号。

本大纲适用于电力行业(电源侧和电网侧)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设工程,电力行业其他规模以及其他类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大纲是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大纲适用于电力行业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其他规模及类型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参照执行。本大纲构建了通用与专用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框架:通用部分按建设时序设置了首次、地基处理、主厂房主要设备安装前、厂用电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五个监督节点;专用部分则根据技术路线差异,分别为电化学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设置了必监节点与针对特定条件的专项监督节点。本大纲明确了各阶段监督开展应具备的条件、对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要点,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内容与抽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通用与专用相结合的双层监督架构

本大纲将监督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通用部分覆盖首次质量监督至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五个关键建设时序节点,适用于各类新型储能电站。专用部分则针对不同技术路线分别设置: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单元启动前必监节点,并对大功率项目增设电池预制舱吊装前专项监督;压缩空气储能电站设置地下储气库投用前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两个必监节点,并根据储气容量和设备供货方式增设盐穴排卤前、洞室衬砌前、膨胀机扣盖前等专项监督。

全链条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

本大纲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的质量行为提出了系统化监督要求。内容涵盖人员资质与配备、方案报审与技术交底、强制性条文执行、材料与设备验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质量验收与整改闭环等方面,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责任清晰、行为受控。

阶段性实体质量针对性抽查

各监督节点的实体质量监督紧扣该阶段工程特点,明确具体检查对象和技术指标。例如,地基处理阶段重点监督各类桩基、换填、注浆等工艺施工质量;厂用电受电前重点检查电气设备安装、预制舱工程及受电准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则全面覆盖楼地面、装饰装修、给排水、建筑电气、节能工程及沉降观测等。大纲强调对已完工程进行必要比例的抽查覆盖。

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国能发安全规〔2026〕3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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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国能发安全规〔2026〕3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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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国能发安全规〔2026〕37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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