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了保护长江生态环境,防治长江水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公众健康,保护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长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布《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旨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长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本规定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构建了覆盖监督管理、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领域的完整制度框架。本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了水质监测预警、总量控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等管理机制,并针对工业、农业、生活等多类污染源设置了严格的防治措施,同时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为江苏长江段水污染防治提供了系统的法治保障。
本规定建立了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推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将其纳入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明确主要负责人对目标完成情况负主要责任。同时,本规定设立了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监控装置并正常运行,所测数据可作为执法事实依据。
本规定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达到一级排放标准且不得超过许可总量。沿江地区禁止建设严重污染项目,严格限制化工项目布局,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规定还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农村环境整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港口船舶污染等提出了明确防治要求,并鼓励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本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合理设置和调整取水口布局,推进区域供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须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设立界碑和标志牌。本规定实行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同时加强水源地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