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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5-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5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了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保障洋权益,维护生态保护和人体健康公众健康和海平衡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江苏省管辖理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江苏省管省管辖理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造成本辖理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本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相关上位法,结合本省实际,系统规范本省管辖海域及沿海陆域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各项活动。本规定立足陆海统筹、保护优先的原则,构建了涵盖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的全链条制度体系。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目标考核与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规划引领与监测网络共享,本细则着力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将生态修复、总量控制、应急响应等关键措施制度化,为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职责分工与监管机制

本规定清晰地界定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事、渔业渔政等主管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确立统一监督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监管手段上,本规范要求构建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实行数据共享,推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并授权相关部门建立海上联合执法机制,以强化日常监督与违法行为查处。

生态空间管控与修复要求

本规划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自然遗迹及严格保护岸线等重点海域,明令禁止设置排污口和开采海砂。同时,本意见强化对滨海湿地、海岛及外来物种的管控,并推广人工鱼礁建设、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措施,要求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步落实生态保护或修复对策,以维护生物多样性与典型生态系统。

陆源污染防治与应急响应

本办法将沿海陆域污染源纳入严格管控范围,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并要求城镇加快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针对海岸与海洋工程,本规定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后评价制度,要求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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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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