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了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保障洋权益,维护生态保护和人体健康公众健康和海平衡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江苏省管辖理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江苏省管省管辖理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造成本辖理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