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江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布《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船舶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旨在系统防治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为核心原则,通过全过程管控与无废城市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本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产生者等各方责任,构建了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到利用、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并特别强调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固体废物的全程追溯与非现场监管。本规范对工业、生活、建筑、农业及危险废物等主要类别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管理要求,并对跨省转移等高风险环节设置了严格的程序与限制。此外,本条例还就科技研发、公众参与、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治及法律责任等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力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本规范确立了覆盖工业、生活、建筑、农业及危险废物等各类固废的全过程污染防治体系,要求地方政府将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通过推动“无废城市”和“无废园区”建设,本细则引导各地统筹建设转运与处置设施,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促进资源化利用,并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定区域禁止建设相关设施。
本办法着力推行以信息化平台为核心的现代化监管模式,要求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等转移必须运行电子联单,并对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二维码管理。同时,本导则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的联防联治协作,严格管控固体废物特别是省外转入废物的转移,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履行合规程序的省外固废,并对协助非法处置行为设置处罚。
本规定对不同类别固体废物提出了差异化治理措施,包括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推动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并对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风电光伏退役设备等新型固废的回收利用作出指引。本法明确产废单位对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行为负有核实与督促责任,同时规定了实验室、污泥产生单位等的特殊管理义务,确保责任链条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