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建设项目空间保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流程、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在已探明矿产资源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政策强调,在项目规划阶段需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可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须提前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并提交详细方案。同时,通知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机制和后续资源利用安排,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
本规划旨在强化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染。规划提出到2030年,全国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至3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率超过95%。政策覆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农业废弃物及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并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同时,强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
本规划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将得到有效保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到2035年,土壤环境风险将得到全面管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绿色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美丽乡村基本建成。规划聚焦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出加强污染源头防控、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任务,旨在构建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本通知旨在全面贯彻中央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相关决策部署。通知提出十项支持措施,涵盖规划协同、土地供应、存量土地短期利用、用途转换、土地功能兼容、改造成本控制、重点项目联合审查、消防审验优化、危旧小区自主更新以及社区配套用房确权等方面。在规划协同方面,强调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土地供应方式上,允许零星用地协议出让,多地块可整体供应。存量土地可用于短期利用,如停车场、体育设施等,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用途转换方面,允许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首次期限不超过5年。土地功能兼容上,制定正负面清单,支持商住混合和新业态植入。改造成本控制上,允许并宗改造,增设公共设施不受容积率限制,补缴土地价款可分期。重点项目推行联合审查,微更新项目简化审批。消防审验方面,既有建筑可执行原标准,并纳入“一件事”改革。危旧小区鼓励业主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支持跨宗地成片更新。老旧小区新增社区配套用房,历史遗留问题经安全鉴定和消防审验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被挪用、拖欠、转移等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政策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明确要求建立资金共管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政策强调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各方责任,推动建立透明、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体系。
本通知旨在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建设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该政策明确要求,对于确需调整用地的情形,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卷报批,确保用地调整合法合规。政策适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技术变更或外部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地范围的项目。政策强调加强事前审核与事后监管,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高效配置。
本导则旨在规范全区农村卫生户厕的建设与管理。导则明确了农村卫生户厕新建、改建、管护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涵盖前期立项、模式选择、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运维管护及绩效考评等环节。适用于全区行政村、涉农社区等农村卫生户厕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导则强调了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确保户厕建设符合当地实际需求,同时注重后期管护机制的建立,以保障设施长期有效运行。此外,导则对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资金使用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本办法旨在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该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树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的珍贵树木。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筹,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按分工落实,财政、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宣传教育与科研应用。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名木均为一级保护。每十年开展资源普查,建立档案并归集至国家平台。日常养护由属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发现损伤需及时报告并救治。鼓励认捐认养、建立保险制度,合理利用资源进行科研、建设古树公园、传承文化、发展生态旅游。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禁止买卖、剥皮、灌注有害物质等行为,原则上原地保护,特殊情形需经审批。建设项目应避让,无法避让需采取防护措施。死亡古树需确认并妥善处置,建立巡查制度并利用技术手段监控。
本细则旨在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调整及监督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对与城镇开发边界相关的建设活动进行管控。细则强调了城镇开发边界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各层级职责分工,确保边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本细则旨在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该细则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原则、调整机制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开发活动。细则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划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城市发展实际相适应。同时,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随意突破边界进行开发,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此外,细则还规定了边界管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提升数据质量,规范监测行为。规定适用于全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明确要求排污单位依法制定监测方案,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自动监测方面,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设备,完成调试、联网与验收,并规范运行维护、数据审核和故障处理,明确七种未正常运行的情形。手工监测需严格遵循规范,鼓励使用智能化设备,委托技术机构时需核实资质并安排专人监督,对数据承担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非现场为主、现场为辅,违规行为可采取非强制措施,并纳入信用体系。规定还明确了监测数据失真的四种情形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可对不合规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通报。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文物资源大省的责任担当。文件明确指出,要以“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为核心原则,推动文物系统性保护工作。政策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及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利用。重点包括构建文物资源数据库,完善文物保护体系,加强文物安全管理,推进文物合理利用,以及提升公众参与和文化传承能力。文件还强调,要统筹规划、科学施策,确保文物在新时代背景下得到全面、系统的保护和传承。
本办法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原则、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件规定,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实施严格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则是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控制,防止不当建设活动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办法还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结合文物现状、历史背景、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需经过专家论证和公示程序。此外,文件强调了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中的职责,确保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本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活动,明确生态产品包括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三类,涵盖产品培育、价值核算、评估、转化交易、绿色金融支持及生态反哺全过程。产品培育依据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实施“小流域+”模式打造特色产业综合体,省级目录清单由省水利厅牵头编制并动态调整。价值实现机制包括编制工作计划、确定出让主体、开展价值核算与评估、产品推介及公开交易,鼓励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并签订合同明确权责。绿色金融方面,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创新“水保转化贷”等产品,探索将生态资源作为抵质押物,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和融资担保。收益分配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县级财政收益不低于30%用于反哺水土流失治理,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闭环监管要求强化监督指导,定期监测水土保持功能,加强资金和档案管理,对功能退化限期整改。组织保障涉及多部门协同,加强政策激励,支持项目建设和交易流程优化。
本办法旨在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涵盖项目管理、技术要求、能力测试、运行管理、市场交易、需求响应、退出机制等各环节。虚拟电厂是指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源聚合运营模式。虚拟电厂运营商是指开展虚拟电厂资源聚合业务,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或电力市场的主体,运营商与其建设运营的虚拟电厂一一对应,以运营商为市场注册主体,以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
本指南旨在规范省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统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确保施工全过程的质量与安全。该指南依据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装配式建筑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需结合项目特点、技术体系、施工条件等,依据图纸和装配率计算报告进行编制,确保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办法旨在通过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全自持商业服务业用地、营利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营利性公用设施用地的使用权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未纳入但有需要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可参照本办法编制供应方案,并经市区土地决策议事机构集体审议及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实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按照规定采用出让方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若出让公告、合同等未明确供应年限、价格收取标准、收取方式、续期条件、后续调整供应方式的前置条件和土地价格计算方式等内容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本办法旨在完善广州市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办法明确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为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全局,各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核、补贴发放和房屋分配,民政部门核查经济状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划拨方式供地并享受税费优惠。申请以家庭为单位,需满足户籍、收入、财产及住房条件,审核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公示与异议复核。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面积、收入及区域动态调整,期限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差别化,租赁合同期限5年,期满可续租。保障期间家庭变化需申报,未按期申报将停发补贴或退房。社会力量可参与建设运营,其房源优先供应本单位职工或轮候对象。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监管,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涉及工作人员渎职等将追责。
本办法旨在加强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管理部门或社会单位管护的高架桥、立交桥、跨线(河)桥、人行天桥等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铁路桥梁、公路桥梁除外。桥下空间利用需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受限利用、有限使用的原则,优先用于缓解交通拥堵的道路设置、园林绿化等公益用途,也可用于公交场站、非经营性文体设施、小型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禁止设立危险物品场所、使用明火、擅自拆改桥梁设施等行为。利用单位需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和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核验后签订利用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5年。利用单位应履行日常管理、安全维护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若因公共利益需要,管理部门可变更或终止利用。违反规定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占用的空间,需在三个月内补办手续。
本政策旨在通过强化政策集成创新、优化要素配置和加大激励引导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活力。该政策聚焦危旧房改造、老旧住房提质、低效用地再开发、历史文脉保护传承、城中村有机更新等重点任务,推动城市空间格局优化、民生配套功能完善以及城市宜居品质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政策覆盖范围包括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更新项目,明确通过土地支持政策工具箱提供具体操作路径和制度保障,确保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及相关管理活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非居民用水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需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将缴纳累进加价水费。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对节水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计划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用水户实行备案管理。计划用水户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用水计划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20日内核定或备案用水计划,逾期可延长10日。若未按时申请,将按照行业先进水平核定用水计划。计划用水户需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超计划用水将按不同比例缴纳加价水费,且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需经审核批准。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分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原则、技术路径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最新国土(自然资源)调查及已公布湿地名录的现状湿地的分等。
本文件规定了我国湿地估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价格影响因素、湿地地价评估、湿地生态价值评估、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价格评估、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格评估、湿地价格评估程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我国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和红树林地等不同类型湿地的价格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梯田工程、淤地坝工程、拦沙坝工程、塘坝和滚水坝工程、沟道滩岸防护工程、坡面截排水工程、引洪漫地和引水拉沙工程、支毛沟治理工程、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耕作措施、固沙工程、林草工程、封育工程,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中的弃渣场、表土保护工程、拦渣工程、边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和临时防护工程设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基础资料,在收集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相应调查、勘测及试验。应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安全可靠、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进行总体布置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措施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30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煤炭工业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划、目标市场需求、拟采取的开采技术与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应体现“安全、高效、智能、绿色”的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的智能化矿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生产矿井的智能化设计。智能化矿井应依据国家及行业政策,综合矿井的资源开发条件、安全因素、人力资源、企业需求、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设计。智能化矿井的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高效、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并应具备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范围的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的设计: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发电机组发电工程;煤矿瓦斯蓄热氧化发电工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0.4kV以下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的建设及安装。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猪场臭气减控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减控技术和监测与排放。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规模猪场养殖臭气的减控,其他畜禽规模场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由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界面砂浆及陶瓷砖粘结砂浆等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技术,其他用途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历史建筑使用期间和施工期间的安全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新建、改建的附属绿地绿化规划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厂房和构筑物的地面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客运电子标志牌的安装、显示内容和信息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和重庆市的道路运输客运电子标志牌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及公共服务、经营服务、特色服务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要求,停车区可参照执行。
本案例旨在指导各地开展开发区问题专项整改,提升产业用地利用效率,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该专刊梳理了多个开发区在存量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方面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做法,涵盖规划策略、土地政策应用、项目实施路径等方面。文章结构清晰,首先介绍政策背景与目标,随后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不同地区的实践模式,包括土地整理、功能更新、产业转型等关键环节。同时,强调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以及多部门协同推进的重要性。整体逻辑围绕“问题识别—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实施路径”展开,突出因地制宜与系统性治理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