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用地的组卷报批,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印发《关于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6〕497号。
- 2026-07-09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6〕497号
- 2026-04-16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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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9-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6〕497号.pdf
本通知旨在规范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获批后,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或优化建设方案等原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组卷报批工作。本通知明确了调整用地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及报批要求,并强化了批后监管措施。核心在于严格限定调整次数与条件,防止化整为零,同时简化了部分情形的审批层级,以提升土地要素保障效率。本通知要求调入地块必须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并对调出地块的后续管理作出明确安排,确保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到位、监管有力。
明确审批权限与适用情形
本通知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因不可抗力或优化方案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调整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因初步设计变更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也统一纳入调整管理。审批权限根据原批准机关、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征收土地规模,划分为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分级批准等多种情形,确保审批层级与项目影响程度相匹配。
严格报批材料与程序要求
本通知强调,1个项目原则上仅允许调整1次,且不得化整为零。申请材料须包含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及相关审核手续。报批时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调入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必须落实计划指标、补充耕地并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调出地块对应的指标不再释放。同时,调整用地须按新项目进行申报和管理,实现数据上图入库、全程监管。
强化调出地块管理与批后监管
本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在申请调整用地时必须明确调出地块的后续管理举措,承诺不再供原项目使用,并按规定做好地类、权属监管。已动工调出地块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完成验收。批后监管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及时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妥善处置征地补偿款、社保资金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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