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发布《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系对《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大气污染物相关规定的全面修订,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本规范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将再生橡胶制造、橡胶鞋制造以及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等纳入管控体系;在原有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控制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氨、二硫化碳等特征污染物的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加严了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本规范系统构建了涵盖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成品存放及废水处理设施的全流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框架,明确密闭与收集要求;同时取消了基准排气量相关规定,引入处理效率指标与燃烧装置基准含氧量折算方法,强化了达标判定的科学性。本规范还完善了监测方案、台账记录与实施监督等内容,为企业排放管理和政府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系统整合并调整了橡胶制品工业的排放控制体系。修订后,本规范删除了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基准排气量要求,转而强化对密炼、胶浆制备等高排放工序的处理效率管控,明确定义VOCs处理设施在特定条件下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此外,本规范对有组织排放口的高度、合并排气监测规则以及燃烧装置的氮氧化物与二氧化硫控制均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排放浓度限值更加严格且可操作。
本规范针对橡胶制品生产全链条设定了差异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策略。在物料储存环节,本规范要求炭黑、碳酸钙等粉状物料采用密闭容器或封闭料仓存储,液态VOCs物料须密闭存放;在转移输送环节,明确了气力输送、密闭管道等强制性密闭方式。在工艺过程中,本规范强调密炼、挤出、硫化、浸渍等关键工位必须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并强制实施废气收集处理,同时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与二硫化碳的监控浓度限值作出明确规定。
本规范强化了污染物排放的监视测量与合规保障机制。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监测制度,对排气筒有组织排放与厂区内、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进行自行监测,并参照最新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分析。在运行管理上,本规范规定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转,故障时须采取停产或应急措施,并要求企业建立不少于五年保存期限的台账系统,详细记录原辅材料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为达标判定与执法监督提供闭环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