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文物资源大省为国护宝的政治责任和文化使命,印发《山西省文物系统性保护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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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8-山西省文物系统性保护的实施意见.pdf
本实施意见围绕山西省文物系统性保护工作,立足资源大省的政治责任与文化使命,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系统部署了从资源调查、保护内容、安全管理到活化利用、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的全链条任务。本意见提出分阶段目标,旨在全面排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改善文物保存状况,优化机构队伍,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大保护格局,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省夯实根基。
构建系统性保护格局与工作合力
本意见从夯实资源基础入手,要求高质量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与大数据库,并推动革命文物认定定级规程制定。在保护内容上,强调统筹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廊道的整体性保护,聚焦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板块及主要流域,协同推进古遗址、名城名镇、传统村落等一体化保护。同时,通过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文物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社会力量引导,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合力。
创新保护路径与提升能力保障
本意见实施一系列文物保护重大专项,覆盖国宝级文物、早期木结构古建筑、低级别文物及革命文物等。针对世界文化遗产地、彩塑壁画、长城、石窟寺等重点领域,分别制定了能力提升或保护修缮专项计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出让”与“先调查、后建设”制度,防止建设性破坏,并关注采空区、空心村文物的抢救。保护能力提升方面,强调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全面推行预防性保护和研究性保护工程,筑牢法治、规划、经费与人才队伍等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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