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通知围绕城市更新行动提出十项支持措施。在规划协同方面,要求住建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分工,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并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土地供应方式上,允许零星用地协议出让,多地块可参照一宗地整体供应。存量土地可短期利用,用于停车场、体育设施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用途转换方面,允许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盘活存量建筑,鼓励转为AI研发等创新活动,首次期限不超过5年。土地功能兼容上,可制定正负面清单,支持商住混合、开发区植入新业态等。改造成本控制上,相邻地块可并宗改造,增设公共设施不受容积率限制,补缴土地价款可分期。重点项目推行联合审查,微更新项目简化审批。消防审验方面,既有建筑改造可执行原标准,并纳入“一件事”改革。城镇危旧小区鼓励业主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支持跨宗地成片更新。老旧小区新增的社区配套用房,历史遗留问题经安全鉴定和消防审验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建用房则按程序联合审查后登记。
全文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有关规定,在已有政策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市更新规划项目协同服务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协同服务。切实加强规划协同,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中涉及总体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城市更新、地下管网等专项规划中空间管控要求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衔接专篇,与专项规划同步组织报批。切实加强项目服务,统筹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空间布局、业态策划、运营模式等内容,对城市更新重点片区、重点项目涉及政策适用、用地优化、指标调整等工作开展联合服务,有必要的提级开展部门协调。鼓励各地建立与更新需求相适应的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明确动态维护的正面清单,依法依规优化简化审查审批程序,将各项规划管控引导要求落实到地块,为规划许可提供依据。切实加强政策破题,结合项目实践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开展政策研究制定,探索建立与存量更新相适应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二、优化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各地推动零星用地集中改造,对确不能单独利用、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零星建设用地,经充分论证后允许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城市更新中项目中包含多个小地块的,允许参照一宗地进行管理并实行整体供应,并将具体地块情况、规划条件(含每一具体地块规划管控要求)、后续监管要求等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
三、推进存量土地短期利用。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各地可探索对空闲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带年期划拨、租赁等方式进行短期利用,用于停车场、体育设施、新质生产力项目等。土地短期利用项目使用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到期后按约定收回,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规划、建设许可自动失效。
四、实行用途合理转换。在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可通过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盘活存量闲置建筑。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影响公共安全、不涉及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等前提下,允许地方探索制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规定,明确转换比例和转换管理要求等。鼓励存量工商业用地临时转用于AI研发、模型应用、场景集成等创新活动,支持存量空间植入AI功能。首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期。
五、鼓励土地功能兼容。各地可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生活方式的合理需求,在综合考虑生态敏感、安全底线、功能互利等因素的前提下,围绕城市中心片区内商住混合促进职住平衡,开发区内植入新业态新功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TOD、ROD、POD导向下的地上地下复合利用等重点方向,制定土地功能兼容的正负面清单及管控要求实施细则,报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六、合理控制改造成本。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存量用地,各地可对相邻多宗工业、商业用地并宗后实施联合建设改造。对于商业、旅馆、办公等商业服务业用地改造提升并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在城镇社区更新中,利用小区内部空地、拆除违法建筑腾空土地等增设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的,可不受地块容积率控制、不增收土地价款。对改造为混合产业用地的,涉及依法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可按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分类核算,并按规定计收补缴土地价款。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实行分期缴纳。
七、推行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针对审批协调难度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城市更新重点项目,或简易低风险、可实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微更新项目,经实施主体自主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共同研究破解项目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联合出具审查意见书,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八、优化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审验机制。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项目,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规范标准确有困难的,在综合运用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实施的标准进行更新并予以审验。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消防验收与开业前检查“一件事”改革。
九、支持城镇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按照《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的规定,对建成年代早、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差、危险房屋集中、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城镇危旧小区鼓励业主依法开展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房屋拆除重建后,业主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探索城镇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跨宗地成片更新。支持城镇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享受“好房子”政策。
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确权。积极破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项目中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新增且用于公共服务的社区配套用房不动产登记前端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已建成配套用房经安全鉴定和消防审验报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产权人可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新建配套用房,纳入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一并组织部门联合审查,履行相关审批许可、竣工验收手续后,产权人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